“泰国红牛”1975年由许书标在泰国发明。许书标于2012年去世,其子许馨雄接管家族企业,负责红牛在中国的业务。在2016年红牛商标授权20年到期后,许家要求“中国红牛”停止生产和经营红牛的产品。
1995年12月,许书标与严彬在深圳成立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红牛饮料就此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红牛”始终坚持许书标在世时曾与严彬签有协议,“授权期并非20年而是50年”。
本报讯(记者张鑫)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提起的一件商标侵权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在本次诉讼中,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中国”)作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对17个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泰国天丝向其支付共计37.53亿元的广告宣传费用。但对于红牛中国的上述两项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自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成立起的20余年,泰国天丝与红牛中国签订了多份商标许可合同,在此期间双方关于商标属权并无争议,“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状态是明确的,均归属于泰国天丝所有,红牛中国关于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红牛中国出于自身商业利益考虑,在相关广告宣传费用已经计入过公司运营成本的情况下,要求泰国天丝承担相关费用,该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当晚,泰国天丝向北青报记者发来声明,表明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于2016年到期。
红牛中国则发布声明称,红牛中国是“红牛系列商标”中国市场从零价值至数百亿市值的唯一投入方和贡献者。本公司在该案件中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
但一审判决却回避了前述核心问题,仅围绕公司是否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进行审查和裁判,偏离了本公司的真正诉求。该判决结果事实上是对“红牛系列商标”登记在泰国天丝名下这一法律状态进行了再次确认。
红牛中国认为,一审判决回避焦点问题,未能体现公平原则,对此公司坚决不予认可。
红牛中国与泰国天丝双方的诉讼战已经持续三年。由于天丝集团创始人许书标的离世,导致红牛系列商标授权期限彻底变成了“罗生门”。业内人士认为双方的诉讼在两三年内不可能有决定性的结果。红牛商标案对双方的影响都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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