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报甘肃讯(记者 王小强 通讯员 戴维冠 魏国秀)2019年12月24日21时30分许,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县城乌兰东路对一辆车牌号为甘D4***9的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言辞闪烁,有酒驾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数据为56.3mg/100ml。民警通过核查其身份,得知驾驶员姓孙,其驾驶车辆为公路客运,属营运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孙某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会处以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面对处罚结果,孙某懊悔不已。
交警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相关热词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