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于2017年12月15日,曾某携带登山设备及打火机、铁锅等物品,在广东珠海凤凰山塘抱石水库尾附近一山腰平地处搭建帐篷宿营及生火煮面。
同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再次来到此处生火煮面,因未及时熄灭灶台内余烬,在山风作用下余烬复燃并引燃山林,曾某因扑救无力而逃离下山,以致过火林地面积达76.9530公顷,烧毁的林地属于省一级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曾某因凤凰山失火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赔偿生态林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共4717522.86元。
珠海香洲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涉嫌失火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曾某的行为造成凤凰山林地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破坏了生态公益林的永续利用性及其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情况下,该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对被告人曾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曾某失火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对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将尽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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