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报贵州讯(记者 李社庆 通讯员 陈长荣)《2019年贵州民营企业家蒙冤申诉第一案——卢廷学与其蹊跷的汽车盗窃案》一文,在《人民法制维权网》发表后,《前沿时报》、《新浪博客》等国内外数十家媒体进行了转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加深入的分析卢廷学是否犯罪?此案在2019年元月13号贵州发改委的会议作了圆桌研讨会,会议特邀请贵州法制之声、热点贵州网等省内十多家媒体,及贵州法律界的几位资深专家和社会学家,看看他们对卢廷学一案的分析与见解。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杜社会认为:从盗窃罪发生的动机来讲,卢廷学不具备占有的目的。案件发生的当晚(1998年8月20日),卢廷学有一个焦化厂开业,他去接待客人之后回家路上发生的事情,而且属于严重的醉酒状态,这个基本证据链是可以形成的。在这个极度醉酒的情况下,看见一辆停在路边的车是发动起的,灯是开起的,卢廷学就进到这个车里面了。他想到飚到丁旗加油站,加完油再飙回来,自己又得到飙车,同时又不碍大事,这是他的最初动机;因为卢廷学受到枪击之后,醉酒的头脑就清醒了,感觉事态严重,才赶紧把车开到树下,把车灯打开,把车钥匙放在车顶上,主要的目的就让后面的人知道这个车在这儿,这个情节实际上,正好能够证明卢廷学没有占有的这个主观意愿。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卢廷学犯盗窃罪是存在瑕疵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办公室主任、国家三级法官、贵州耀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温健生认为:卢廷学这个案子的确有一些体会,我们在审判的过程当中,不免有差错,最近在网上看到,档案都丢失的都有,卢总这个案子,关键就是看犯罪动机问题,能不能定盗窃罪,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卢廷学这个案件就是有罪,量刑都过重了。我们以前在执法过程当中,领导干扰审判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肯定会有存在,现在就不行了。
“ 法院认定卢廷学盗窃罪就是因为冲了两次关,就说卢廷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认为这个不能对等,冲了两次关不等于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第一,公安人员没穿警服;第二,卢廷学不知有人在设卡来查他;第三,卢廷学是在严重醉酒状态,而且是在飙车这个疯狂状态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为两次冲关就能认定他是非法占有,我觉得这个完全达不到这个证明作用 。”来自贵州民族大学的刑法教师、资深律师阐述了他对卢廷学一案的观点。
王泰清律师认为: 盗窃罪它有一个留用的问题,卢廷学是把车停在路边,钥匙放在车顶,灯开起,目的就是让人家尽快找到这个车,充分说明他没有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这点应该提醒办案的律师,从这一块可以入手。还有就是他喜欢酒后飙车的问题,这个习惯对他这个罪名的解脱是一个“好的习惯”,曾经有三起酒后飙车的情况,要把这三起作为一个证据,把他固定下来,交给法庭,就说他这个人反正就说有这个坏习惯,但是他不是犯罪,即使是犯罪,按另罪来定罪,量刑那是另外的一回事,跟本案没得关系,那么有了这三个证据过后呢,以前飙过车,那么在同等情况下我仍然又去飙车了。那么前三次,我都醉酒了飙车了,把车还给人家了,车也没受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对本案是有帮助的,所以呢,这个我觉得办案律师也把他查实,查实了作为证据把它弄出来,确实有这样的一个坏习惯,那么这个是我的一个建议。
贵州省社科院教授、社会学家曾令一认为:根据卢廷学的案件来看,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冤假错案,我们要坚持法制意识,希望大家帮助卢总,尽快走申诉程序。
目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关心民营企业家的生存状况,要求对企业家曾经犯过的错误进行公证的对待,最近也纠正了几起大的案件,比较有影响。 特别是时任六枝特区的政法委书记王树礼和法院院长吴玉生二人,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公证的行为,已经严重渎职,应该搜集证据积极的向纪委、监察委等有关单位反映,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他们的错误行为是导致卢廷学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把一起治安案件错误的升级为盗窃案,使民营企业家卢廷学蒙冤十年,这既是卢廷学的不幸,也是特定时期的社会悲剧,希望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高度重视此案, 尽快还企业家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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