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情,真让常人想不到,但是,真让你见到了,足以毁掉人三观。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才可以代理案件,办理业务,收取律师费,不是律师是不行的,个人收费代理是违法甚至诈骗犯罪。近几年来,因私自收费“捞人”“搞关系”“提篮子”等因东窗事发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定性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不在少数。
可是,这里却有一位员额职务法官,利用业余时间代理案件,本可以将900万元天价“律师费”收入囊中,结果未得到当事人支付,却还将未支付人起诉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还得到了毕节市中级法院认可和判决的真人真事。
2015年期间,作为贵州毕节市纳雍县曙光乡桂兴煤矿的临时“股东”赵琨与王达军,以纳雍县曙光乡桂兴煤矿名义和贵州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刚卸任的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李家连员额法官签订了《包干办理解封事项协议书》(以下简称“包干协议”,也即民事代理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李家连出面代理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法院保全查封桂兴煤矿采矿权之事,诉讼代理,李家连收取协调包干代理费900万元,如果不及时支付需承接违约金100万元及利息。
然而,对于此签订“包干协议”书,王达军本人立字声明:“协议书上关于本人签名纯属伪造”,说明其本人从没在这样协议书上签过名。也就是说,该协议书是赵琨一人和大方县人民法院李家连共同制造的。
(2014.4.28来源大方县人大常委会网上可见李家连为民二庭副庭长、员额法官)
此后,李家连法官认为从事了代理活动。
例如: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马某军诉杨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根据原告马某军的申请裁定查封了桂兴煤矿的采矿权。因此,李家连法官从事了代理活动。 但是,据桂兴煤矿事后了解,查封后不久,湘潭市中级法院又作出了(2015)潭中执异字第45-2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中写到:“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军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杨某在桂兴煤矿投资2000万元、占煤矿25%的股份,本院对桂兴煤矿的保全行为不当,应予纠正。”也就是说,湘潭中院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纠正与解除了对桂兴煤矿采矿权的冻结,而不是李家连的协调结果。湘潭中院是在依法办案,而不是李家连代理所致,与他代理没有关系。
(湘潭市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中可见李家连代理案件向湘潭中级法院提出异议,后又撤回了异议)
二、桂兴煤矿采矿权涉及到被纳雍县人民法院的查封,是因为桂兴煤矿拖欠纳雍县电煤运销公司400多万元执行生效判决而裁定查封执行。李家连法官也认为他从事了代理活动。 但是,据桂兴煤矿了解,之后,之所以解封,是纳雍县法院执行纳雍县政府专门为此召开的各部门联席会议的决定:2015年11月12日纳雍县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桂兴煤矿兼并重组相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纳府专议(2015)191号]”。会议纪要中纳雍县法院给予解封,电煤公司款项给予变通处理。也就是说不是李家连的协调结果。而且,在该次会议中李家连也没有列席会议,参与其中,对会议纪要也不知情。
三、除此外,还要说明的是,除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纳雍县人民法院两项保全裁定外,还有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5月28日以(2015)岳民初字第10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查封了桂兴煤矿的采矿权。
那么,在该次岳塘区法院查封却为什么没有李家连相应代理呢?
然而,李家连并不会因此罢休,他要起诉要回“包干费”。
2017年5月,李家连法官将桂兴煤矿[真正矿主是陈建生(广西人士)所有]起诉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其900万元+100万违约金及利息的“天价包干费”。
毕节市中级法院民一庭个别法官同李家连均是民事审判“一条战线”上的人,也均是大方县人,长期保持极为亲密的关系,里应外合,由上述签“包干协议”的桂兴煤矿临时“股东”赵琨出庭作为被告桂兴煤矿应诉人员。
很快,毕节市中级法院作出了判决:“桂兴煤矿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李家连900万元及利息”。判决书中并记录“赵琨在该案庭审时完全认可李家连提出的全部证据和事实”。而且,判决书出来后,赵琨不提出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至此,明眼的人都知道,这是一场由赵琨与李家连法官自导自演、串通一气的,以侵占桂兴煤矿财产为目的,在煤矿真正矿主陈建生等主要股东完全不知情下的“虚假诉讼”案件就这样炮制成功了。
李家连法官当然要申请执行,而且还向案外人发出了执行命令。
之后,李家连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900万元天价“包干费”及利息。
按照民事判决书记录,被执行人是桂兴煤矿。可是,桂兴煤矿没有资金,只有一项和贵州金凤皇投资有限公司(系2016年成立于纳雍县,和桂兴煤矿合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合作、按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启动的关于桂兴煤矿地质环境治理与矿山复绿工程项目。为此,李家连瞄准了该工程项目的合作另一方——贵州金凤皇投资有限公司。因为金凤皇投资公司是外来投资方,或许有资金实力。
于是,在2019年9月3日由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贵州金凤皇投资有限公司应该配合执行将桂兴煤矿收益直接支付给李家连或由该院提取,禁止向桂兴煤矿支付。同时,法院向金凤皇投资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金凤皇投资公司必须配合法院的执行。
(毕节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要求金凤皇投资公司配合执行裁定书)
(毕节中级法院向金凤皇投资公司下达要求配合执行的命令)
我们不禁要问,作为大方县人民法院的李家连法官,以及支持李家连起诉的毕节市中级法院个别法官就没有问题和错误吗?为什么如此明显错误的“天价包干费”却被明目张胆支持、并大张旗鼓的执行。
首先,李家连所签订的“包干协议”,实际上是法律服务代理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才能承接诉讼业务,以及由律师所收费服务费用,个人收费是违法的,即便是律师也不能以个人名义从事代理和收取费用,否则是诈骗犯罪。李家连不是律师,是一名员额法官,2014年才被大方县人大常委会卸任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他却以个人名义代理并“包干”诉讼业务,这已经是严重违法。
其次,根据协议约定和李家连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显然,李家连收取900万元的巨额“包干费”是用于“协调”法院解除对桂兴煤矿采矿权的查封。但是,法院是否解除查封,取决于查封是否有错误,正如湘潭中院是因为申请查封人马海军申请查封的证据不足,查封错误,所以解封。法院的解封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靠人情关系和用钱“协调”出来的。因此,明眼人都会清楚,李家连收取的900万元协调费,实际上是用于行贿法官的贿款。李家连的行为也就是涉嫌行贿犯罪行为。也就是,“包干协议”实际上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也应属无效。但是,毕节中院个别法院本应该可以查明,却当没有发现,错误认定“包干”协议合法有效,并据此作出错误判决。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是纵容和支持犯罪,脏污了法官身上配戴的国徽。
而且,从案涉湘潭中院查封的标的额为2500万元、纳雍县法院查封的标的额为450万元,两案合计标的额也只是3000万元,但李家连却要收取高达900万+100万元违约金的所谓“包干”费。一是,这是显失公平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包干”协议因为显失公平而应属可撤销的协议书。二是,很容易可以想到,如果赵琨真是桂兴煤矿的股东,他会牺牲自己所有的煤矿如此大的巨额利益吗?还不如将这1000万元金额直接偿还桂兴煤矿对外的债务,直接销案。赵琨(赵琨、王达军,曾于2014年从桂兴煤矿矿主陈建生手中购买桂兴煤矿,约定8300万元转让款,却只象征性的支付了40万元定金后分文未付,后被陈建生等人通知解除合同)作为前述“包干”协议的签订人,在李家连起诉桂兴煤矿到毕节市中级法院后,桂兴煤矿却没有一个人出来应诉,而工商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不是赵琨,是其他人。难道,作为审案的法官就不应该给予查明吗?当全然不知道吗?
明眼的人都可以看出,这是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盗用桂兴煤矿的名义,伙同李家连法官等,内外勾结、里应外合,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目的在于侵占桂兴煤矿上千万元财产。我们相信法律终究是公正的,正义始终不会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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