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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势

2019
09/0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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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但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反复印证了一个道理:一个国家设计、发展和完善本国的政治制度,必须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要走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政治道路。

实现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对政治发展道路长期探索作出的历史选择。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以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为指导,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土壤,最能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当家作主,最能广泛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民主愿望和政治要求,最能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能从根本上调动人民群众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这条政治发展道路,具有鲜明的特点和巨大优势。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保证了中国政治发展的正确方向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最鲜明的特征和最大优势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并将这三者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之中。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们党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新中国成立以来,正是因为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得以广泛动员、领导和组织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各项事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程度才得以不断提高。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新中国成立以来,党正是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制度创新,领导人民不断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坚持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得以不断实现,党的执政地位才得到巩固。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不仅是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的过程,就是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坚持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作为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毛泽东曾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明确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为什么要有一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邓小平还强调:“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正是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才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与此同时,我们正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专政”,充分履行国家政权的专政职能,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贪污贿赂和渎职等各种犯罪行为,才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法律秩序,保护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享有的民主,不仅真实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使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而且能够通过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的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也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特色和优势。

一方面,党和国家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和各界人士,无论从事何种职业、持有何种信仰,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在共同的政治基础上充分表达不同的意见和诉求,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实现最真实的民主;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各方意见,汇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形成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从而实现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我们党作为执政党,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并落实到制定决策、选人用人等领导工作各个环节,既扩大了党内民主,又维护了中央权威,维护了全党的团结统一。

民主集中制的这种制度安排,既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反对把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之上,与官僚专制主义根本不同,又反对把民主和法治相割裂,与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划清原则界线,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有利于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坚持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的统一,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选择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在国体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政体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四大基本制度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既包含着民主政治的一般原则,又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权力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形式。我们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既能实现广泛的民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实现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又一重要形式。这种制度有利于加强社会各种力量的合作协调,切实防止出现党争纷沓、相互倾轧的现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富有中国特色的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制度有利于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切实防止出现民族隔阂、民族冲突的现象。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单位和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民主制度。这一制度有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

坚持党内民主、党际民主、人民民主的统一,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全面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从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党际民主、群众民主即人民民主。

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是党发展壮大最重要的历史经验,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我们党始终坚持从党的生命的高度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对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

党际民主是我国民主体系中独具特色的重要方面。中国共产党对作为参政党的亲密友好的各民主党派,坚持采取团结合作的方式,既实施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又保证其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不包办、代替其内部事务,创造了团结稳定、活跃奋进的良好局面和民主氛围。

人民民主是根本,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最普遍、最广泛、最一般的内容,也是发展党内民主和党际民主的最终归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出发点和归宿,遵循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规定党和国家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对人类政治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实践证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将党内民主、党际民主和人民民主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只有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民主制度的优势才能得到充分展现。

坚持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等形式相统一,确保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实现民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说只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判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新中国成立70年来,经过不断探索,我们党形成了选举、协商、自治等多种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努力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选举民主,即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是表达人民意愿、调整利益关系的有效途径,也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基本形式,它有利于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

协商民主,即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达成共识。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使多数人的意愿和要求得以落实和满足,有利于使少数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兼顾,有利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自治民主,即由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这种自治既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又包括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等基层群众自治。自治民主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具体和最生动的体现。

上述几种民主实现形式互相补充、相得益彰,能够确保人民的意愿得到最充分的反映和表达,社会各方面的正当要求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和满足。

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是世界列强掠夺的对象,中国人民备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欺凌和压迫,毫无民主权利可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创造历史、享受发展成果,卓有成效地展开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伟大实践,使中国朝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稳步前进。历史有力地说明,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和民族众多、其前身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发展中大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而没有别的什么道路,能够引领中国民主政治不断发展进步;只有从中国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有生命力、最富有效率。所以,我们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仅有几十年的历史,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个新事物,也是个好事物。”进入新时代,只要我们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坚定不移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不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一定能够不断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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