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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企业法人状告自媒体转发文章侵害名誉权 一审被驳回

2020
10/12
16:19
中国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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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新报贵州讯(记者 罗茜 摄影报道)今年9月8日,贵州省凯里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名誉侵权案,坐在被告席上的有凯里地区知名的媒体黔东南信息港,还有享誉国内外的互联网“大咖”——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等,引发社会关注。日前,凯里市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杨大萍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杨大萍(女,1977年出生,贵州黄平人,住凯里市永乐路)在起诉书中说,黔东南信息港在腾讯公司经营的微信平台开通了名为"黔东南信息港”的微信公众号。

 

(此案在贵州凯里市法院开庭审理)

       

        2020年4月16日,该号发布了《警惕加盟骗局!凯里一老板消失,涉及金额可能高达两千多万,警方已介入调查...》的“侵权”文章和视频(以下简称“涉案文章”)。

 

        涉案文章在未经杨大萍本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违法披露了其姓名及其他隐私信息。

 

        此外,涉案文章未依法依规向双方当事人全面核实情况,仅凭想象或闹事者单方陈述便进行了发布、传播,其内容称广州泓鑫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大萍具有“欺诈”、“诈骗”行为,后又“失联”,致使加盟商"受骗”,“损失巨大”。

 

        “这样的内容严重失实,明显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行为恶劣,已给杨大萍和案外人广州泓鑫服装有限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和巨大损失。”杨大萍在起诉书中说,她本人因此遭受严重刺激,精神近于崩溃,其社会评价、名誉和声望等均受到严重损害等。

 

        根据杨大萍的统计,截止2020年6月9日,黔东南信息港发布的《警惕加盟骗局!凯里一老板消失,涉及金额可能高达两千多万,警方已介入调查...》一文,阅读量超过5000人次,杨大萍认为,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杨大萍的诉请被驳回)

 

        对于本案的另一被告腾讯公司,杨大萍认为,作为涉案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包括积极审核以防侵权信息发布及传播,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等。

 

       然而,截止杨大萍起诉之日止,腾讯公司仍放任涉案文章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及传播。她要求腾讯公司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并对其黔东南信息港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查阅起诉书看到,杨大萍的诉讼请求有五项,内容也很值得关注,分别是:

 

       第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发布及传播侵权的文章个视频并进行删除处理。

 

        第二,判令二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对杨大萍的书面致歉声明,内容须经她本人或法院审核, 连续发布七期;

 

        第三,判令黔东南信息港在发布涉案侵权内容的相应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对原告的书面致歉声明,内容须经原告或法院审核,连续刊发30天。

 

        第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币10万元,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公证费人民币3060元,合计人民币153060元。

 

        杨大萍最后一项诉请是要求腾讯公司对第四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黔东南信息港在法庭上说,涉案文章不是原创,而是转载贵州电视台及黔东南电视台的视频资料,它是贵州电视台的记者采访的新闻事件,具有新闻真实性。

 

        而利用公众号对涉案文章进行转载时,黔东南信息港没有对文章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改,更没故意添加误导公众的内容。

 

        “此外,涉案的文章只是反映新闻事件,没有作出任何的评论。”黔东南信息港的代理人说,而且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信息港当即采取了删除、屏蔽的措施,没有扩大影响。

 

        黔东南信息港还认为,原告杨大萍认为黔东南信息港的转发文章的行为对她构成了侮辱、诽谤,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我方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所以不应当承担本案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为在国内外享有盛名,所以腾讯公司前来应诉,成为了本案的一大亮点。

 

        腾讯公司的代表说,涉案文章仅披露了原告姓名以及其用于加盟活动的公司,不属于个人重要隐私信息。因此,涉案文章或视频中不存在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原告杨大萍名誉权的行为。

 

        对于黔东南信息港转载文章的行为,腾讯公司的代表说,微信公众号“黔东南信息港”由网络用户创建,涉案文章由“黔东南信息港”编辑并发布,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微信公众号网络用户言论负有事先、主动的审查义务。

 

        腾讯公司还认为,该公司在微信APP向被侵权人提供了侵权投诉指引,在微信公众平台向被侵权人提供了侵权投诉渠道,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腾讯公司最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腾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赔礼道歉的责任。

 

(杨大萍同时起诉的还有多家单位)

       

       凯里市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认为,黔东南信息港转载的新闻报道,内容客观呈现了2014年4月9日记者到现场采访的新闻事件,而且在转发时,其编辑的文章内容与新闻采访视频所反映的内容一致。

 

        在转载涉案文章时,黔东南信息港在标题中添加了“警惕加盟骗局!”等语句。法院认为,这属于表述不当,没有构成侵权,因为个中没有侮辱、贬损性的内容。

 

        此外,涉案文章还批露广州泓鑫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大萍……就此,凯里市法院认为,原告杨大萍与公司之间的法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所以不构成对杨大萍隐私权的侵犯。

 

        凯里市法院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阐述说明。该院认为,被告黔东南信息港等单位在主观上没有侵害原告杨大萍名誉权的过错,也没有贬损她的行为,因而驳回了杨大萍的所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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