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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小区业主起诉房开要求退二通费 一审二审大获全胜

2020
05/03
15:39
中国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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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新报贵州讯(记者 罗茜 刘鹏飞 摄影报道)2019年,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常驰山与城的业主李红起诉房开商贵州常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常驰公司”),要求退还之前交纳的燃气和电视初装费,并按规定支付利息。日前,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李红再度获胜。

 

(贵州凯里常弛山与城的楼盘沙盘)

       

        据了解,李红于2016年12月15日与常驰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的“山与城”小区(一期)商住房等诸多事项。

 

        后来,常驰房产公司向李红收取天然气初装费240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600元。

 

        但李红发现这项收费于法无据,便将房开商常驰公司告上了法庭。除了要求退还3000元的不合法收费(天然气初装费240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600元)外,还主张支付相应的利息。

 

(贵州凯里常弛山与城的楼盘沙盘)

       

        受理此案的凯里市法院认为,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水、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属于基础设施,在李红与常弛公司签订的的合同中也明确了燃气、有线电视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因此有线电视、天然气的初装费用均属于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应当包含在商品房价格中。综合其他情况,凯里市法院认为,常弛公司应退还李红已缴纳的有线电视、天然气初装费。

 

        对李红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法院表示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房开商常驰公司在答辩时提出,商品房价格未包含天然气初装费、电视初装费,房开商本身只是代收代付。

 

       

(贵州凯里常弛山与城实景图)

 

        就此,凯里市法院称,这样的答辩意见违反了《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常驰房开公司不得以与他人签订代收协议书来免除自己责任。

 

        最终,凯里市法院判决要求,常弛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红交纳的天然气初装费2400 元、有线电视初装费600元,并支付利息等。

        常弛公司不服,上诉到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州法院”)。

 

        关于常驰公司收取的天然气、有线电视初装费是否属于代收行为,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州法院认为,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常驰公司收取购房人李红的天然气、有线电视初装费,属于商品房配套设施的组成部分,该部分已计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中。

 

        况且,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基础设施中的燃气达到使用条件、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常驰公司在李红支付购房款后,又另行向李红收取天然气、有线电视初装费,不仅违反了《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而且也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

 

        对于常驰公司提出其是根据燃气公司和广电公司协议,属代为收取天然气、有限电视初装费,其并未在此费用中获得任何收益的问题。

 

        州法院的认定是,虽然常驰公司与燃气公司、广电公司均签订有协议,而且它也能拿出转款支付凭证来,但是,由于天然气、有线电视初装属于商品房配套设施安装的组成部分,按照《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天然气、有线电视初装费已计入在商品房成本价款之中,常弛房产公司向燃气公司、广电公司转账支付的款项,应属常驰公司支付该商品房的配套工程价款,常驰公司另行向李红收取天然气、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行为,属于变相的将部分商品房配套设施安装工程价款转嫁给购房人,而不是真正的代收行为。

 

        此外,州法院也主张常驰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给李红利息。

 

        州法院认定,凯里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但其认定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当维持,因此驳回了常弛公司的上诉请求,李红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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