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报贵州讯(王晓 记者 刘鹏飞 摄影报道)2004年,贵州镇远县第二制鞋厂的负责人李大顺,将土地和厂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孙子李云钦,此事后来引发官司(媒体曾作报道)。最近,这起案件有了进一步的消息,镇远县法院判决要求李云钦及其家人从之前购买的厂房里搬出来,并把它和土地一并交还给镇远第二制鞋厂。
①事件回放
镇远第二制鞋厂于1983 年成立,开始李大顺为厂长,到1990年厂长变更为申治祥,1996年企业停止年检登记。1997年,李大顺又担任厂长,但没有经工商变更登记。
(原镇远第二制鞋厂就在此处)
1984年10月22,镇远第二制鞋厂以1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座落在镇远县舞阳镇和平街104号(现为138号)的木房一幢及附属建筑物作为厂房,后修建了两楼一底的砖木结构厂房一幢,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004年5月18日,李大顺与孙子李云钦签订《买房契约》,契约以镇远第二制鞋厂的名义,以30万元的价格将前述的厂房和土地“卖”给了李云钦,但镇远县法院判决他们签署的契约无效,判决理由是李大顺与他的孙子李云钦等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损害了第二制鞋厂的集体利益。
李云钦对镇远县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请检察机关监督,但均被驳回。
②起诉请求判决物归原主
在法院确认李大顺与李云钦签订的《买房契约》无效之后,镇镇远第二制鞋厂的职工又发起了第二轮的起诉,诉讼请求包括判令李云钦返还镇远第二制鞋厂的厂房等。
(李云钦展示判决书,他认为判决不公)
在法庭上,镇远第二制鞋厂的代表说,法院已经认定2004年5月18日李大顺以镇远第二制鞋厂的名义与李云钦签订的《买房契约》无效。
以该认定为依据,到2017年3月8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撤销了镇远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李云钦的镇国用〔2004〕第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至此,李云钦已没有任何依据占有镇远县第二制鞋厂的土地和房屋,但他仍然居住在争议房屋本厂内,并妨害该厂职工申办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③质疑《买房契约》无效判决严重不公
被告李云钦在法庭上说,镇远县法院认定他与镇远第二制鞋厂签订的《买房契约》无效的判决,存在重大错误,纯属颠倒黑白,根据这样的判决处理后续案件,肯定不公平公正。
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再审,再根据再审结果进行后续处理。
(原镇远第二制鞋厂退职职工名册)
李云钦重申,房子是他的父亲李秋成出资购买的,镇远第二制鞋厂的职工当年都签字领钱了,同意了这桩买卖,“现在又来诬陷我和我的爷爷恶意串通,如果真存在串通的情况,广大职工早就站出来了,何必等到现在。”李云钦说。
④法院认定,李云钦守护集体财产“有功”
通过庭审,镇远县法院认定了镇远第二制鞋厂建厂后购买土地、房屋,修建厂房以及确认李大顺与李云钦签订的《买房契约》被法院的判决认定无效等事实。
法院同时查明,镇远第二制鞋厂的房屋,到了李云钦手中之后,李云钦及其亲属一直在其中居住,且他们在原来房屋基础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对房屋后方采取加宽、加高的措施。
镇远县法院认为,镇远第二制鞋厂与李云钦签订的《买房契约》已被生效的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那李云钦应从本案涉及的房屋中搬出来。 基于此,法院判决要求李云钦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搬出镇远县舞阳镇和平街138号(原104号)属于镇远第二制鞋厂的房屋,并且不得阻拦该厂对该房屋及土地依法行使权利。
法院同时还认为,李云钦管理房屋后,对它进行了添附,使得房屋增值了。虽然房屋的产权最终不属于李云钦,但在集体资产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李云钦多年来对房屋一直在进行管理、维护,是有“功劳”的,他的添附以及管理、维护行为对于房屋价值的增值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由此,法院认为,镇远第二制鞋厂在收回房屋的同时,应当给予李云钦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是284万元,并要求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支付。
在庭审中,李云钦提出,当初与镇远第二制鞋厂签订买卖契约时,他支付了30万元用于安置职工,实质上就是买下了镇远第二制鞋厂的土地和厂房,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非常的明确。
就此,镇远县法院在判决中给予了明确答复,因为之前的生效判决并没有认定李云钦已经实际支付30万元钱,从现有的证据中也没有办法去认定,因此,李云钦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我父亲是否支付30万元钱,是有职工亲笔书写的收据证明的,事实非常清楚,但法院却视而不见。”李云钦说。
⑤争议:买房契约无效案,判得公不公?
镇远县法院的判决出炉后,中国新报记者对李云钦进行了采访。
李云钦说,镇远县法院认定他与镇远第二制鞋厂签订的《买房契约》无效的判决,存在重大的问题。
“改制与本案没有关系,但是法院花了太多的精力和笔墨阐述改制,没法从这个问题走出来。”李云钦说,这起案件的最关键点应该是第二制鞋厂与李大顺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合法有效,与企业改制关系不大。
李云钦认为,他们家与镇远第二制鞋厂的买卖关系是成立的,第二制鞋厂的大部分职工(除李大顺家人外)买断工龄时,支付的职工退职费总金额是30多万元,是李大顺支付的,职工都写得有收条的,由此可以断定,他已经买下了第二制鞋厂的厂房、地基等,职工接受了他用于支付退职费的钱款,表明认可了这桩买卖。
而且,双方还在一张职工签字的表册下方作了一个说明,表明的意思是,李大顺支付了这些职工退职费(也就是买断工龄的费用)之后,第二制鞋厂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归李大顺所有。
“我爷爷及家人约在2004年就搬到争议的厂房内居住,一直在使用,职工们都知道,没有谁说三道四,如果职工不同意,早就提出异议了。”李云钦说,这充分说明,他的爷爷李大顺购买厂房设施的行为是得到了全体职工认可的,只不过后来因为房价上涨,这让一些职工感觉心里不平衡了。
“其实,那时谁都可以买,但大多数职工都不愿买,包括我的父亲,还是爷爷做了他的工作,说支持厂里的工作,解决厂里的困难,我父亲才勉强同意。”李云钦说。
镇远县法院认为李云钦和李大顺等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是这起案件的关键。
就此,李云钦说,“完全不能成立”,因为在他与李大顺签署的买卖契约上,加盖了镇远第二制鞋厂公章,而这枚公章已经在庭审时查明不是李大顺本人保管,而是由其他职工保管,没有串通的条件,而且,职工都签字并领了钱的。
“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而且,我们之间串通是没有作用的,职工不同意,我们根本住不进来。”李云钦说,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主要是对方人多势众,法院担心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稳定。
“但这样一来法院这样的无理判决,我们家就成了牺牲品,太冤了”。他李云钦表示,将不惜一切代价,讨回公道,目前,李云钦已向中共贵州省委巡视省政法委的巡视组作了反映,巡视组高度重视,相信会得到依法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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