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报讯(特约记者 杨坚 通讯员 黄荣科)“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你的住宅进行搜查。”8月27日上午,新宁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向被执行人金石镇市民李某慧宣布搜查令并出示工作证后,执行局干警对被执行人住宅搜查。
2015年,金石镇市民李某慧等5人向本镇市民李某明借款9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到后,李某慧等5人以各种理由推还,李某明只得将李某慧等5人告上法庭。
2016年4月,新宁法院审理判决,由李某慧等5人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共同偿还李某明90万元,李某慧另外偿还10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与部分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仅李某慧与贾某未履行其部分义务。2020年8月13日,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0万元。该案恢复执行后,申请人向该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慧的财产线索,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新宁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李某慧的住宅进行搜查,当场搜出现金人民币1万元。
在搜查过程中,李某慧被法院的强制执行所震慑,全程积极配合法院搜查工作。搜查结束后,承办人对其进行问话,并耐心做被执行人工作,向其释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尔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15日内将该案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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