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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地方行政区域不适用“三权分立”

2020
09/09
17:07
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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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规定从来都是清晰和明确的,那就是实行“行政主导”
 

对於香港社会围绕香港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还是“三权分立”又出现争议,全国港澳研究会政治与法律专业委员会近日撰文释疑解惑。文章指出,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政治架构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基本法规定而设立。“三权分立”这种通常在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形态基础上的政治体制,对香港顶多只有参考和借鉴价值,不可能完全适用。该会批评有人反覆炒作“三权分立”,目的在於抗拒和否定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将香港变成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
 

全国港澳研究会政治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在文章中表示,从上世纪80年代基本法起草至今,对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规定从来都是清晰和明确的,不存在灰色地带,那就是实行“行政主导”,而不是“三权分立”。从基本法立法原意看,“行政主导”是香港特区政制设计的突出思想。从基本法条文看,“行政主导”有坚实的法律依据。从“一国两制”实践看,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是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最大特征。总体来看,香港的政治体制如要完整表述,应该为“行政主导,三权分置,司法独立,行政长官向中央负总责”。
 

三权分置 互相制衡配合
 

对於香港为什么不能搞“三权分立”,文章指出,“三权分立”这类政治体制只能建基於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形态之上,而香港回归前被英国实行殖民统治,不可能有“三权分立”;回归后的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实行“三权分立”更是无从谈起。香港在“一国两制”中的宪制地位排除了实行“三权分立”的可能。香港特区的权力来源不符合“三权分立”的要求。香港的成功在於坚持“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
 

文章亦指出,“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并没有必然的关係。英国的政治架构是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至上,并没有影响司法独立。按基本法有关规定,香港的政治体制既规定了三权分置,体现了行政主导,又强调了司法独立,保障审判权和终审权不受任何干预。此外,香港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并不意味着三权之间没有相互制衡。基本法中有许多规定,都体现了行政与立法、司法之间,制衡中有配合、配合中有制衡的关係。
 

有人想削弱特首宪制地位权力
 

对於有些人反复炒作“三权分立”,文章认为,一些人把这样一个事实清楚、话题老套的伪命题,一有机会就拿出来翻炒,故意混淆视听,歪曲基本法立法原意,篡改历史、罔顾常识,目的是通过所谓“三权均衡”架空行政主导机制,削弱行政长官宪制地位和权力,挑动市民与中央和特区政府对立,抗拒和否定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将香港变成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文章强调,政治体制问题是香港管治的核心问题,既涉及中央与特区的关係,也影响特区施政和市民福祉。“如果任凭一小撮人故意煽惑,导致社会对此不能正确认识甚至产生偏离,最终自食其果的是香港社会和无辜市民,对此我们一定要十分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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