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强调,在香港推行公民教育,应重视宪法教育的元素。(点新闻资料图片)
今日(4日)是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为加深社会各界对国家和香港的宪制基础的认识,香港特区政府今日上午将举行“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主题为“宪法与国家安全”。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今日发表题为《宪法及其历史浅说》的署名文章,文章强调,目前所有在香港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最终都可追溯至中国宪法。因此,在香港推行公民教育,应重视宪法教育的元素。以下为文章全文:
当今世界有大约二百个国家,除了极少采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如英国)外, 世界各国都各自有本国的成文宪法,即是一部法律文献,称为该国的“宪法”,内容主要规定该国的政治体制和该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些宪法更谈及国家建国的目标和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政策。有论者认为,一部国家的宪法,反映该国家民族的历史、文化和根本价值、信念,也有人把国家的宪法比喻为它的身份证,正如个人获发身份证作为其作为社会的一份子的独特身份的证明,国家的宪法也反映这个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大家庭中的独特身份。
对外来说,一个国家的宪法为它作为国际社会的一个成员提供合法性(legitimacy),对内而言,宪法构成这个国家的成员(即其公民)之间的一部社会契约,规定公民之间和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交往和互动的根本规范。宪法勾画出公民结合起来组成国家的法理基础:公民为何和如何组成国家和建立其政府,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政府的权力及其限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
在现代国家,政府(包括其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为人民而立,政府的功能在于谋求人民的共同福祉,维持社会治安,保护国家不受外国侵犯,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为人民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国家的政府不单在国内为其国民(即公民)提供保护和服务,国民到外国旅游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其本国的政府会签发护照给其国民,以便其出外旅游和活动。本国的国民在外国如遇到困难或伤害,本国政府根据国际法有权提供保护和协助。在现代世界,一个人能成为一个国家的国民,是一种权利的象征。
香港市民除少数外籍人士外,都是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至于中国公民的身份,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范。如要了解中国宪法,首先需要对于现代中国的宪政史有一定的认识。
在清朝末年,我国出现了一场立宪运动,目的是借鉴西方现代国家和日本明治维新的先例,为中国制定一部成文宪法,限制皇帝的绝对权力,成立君主立宪政体,根据宪法成立由选举产生的国会,并在宪法中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清政府制定了立宪的计划,但在计划实现之前,辛亥革命结束了清皇朝的统治,中华民国成立了。中华民国的第一部宪法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1912年开始实施。在其后的三十多年,民国时代经历了总统袁世凯复辟帝制、张勋企图复辟清皇朝、军阀割据和混战、国民党与共产党的内战、日本侵华等重重危机和灾难,在这段时间,没有任何一部宪法能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到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终于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它的《共同纲领》,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临时宪法。到了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除其序言外,分为四章: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等。后来,在“文革”时代的1975年制定了一部新宪法;“文革”结束后,在1978年又制定另一部新宪法。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制定,是“改革开放”时代的法理基础,“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也是源于这部宪法(第31条)的。“八二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后经历了五次修宪,使其内容逐步完善,例如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理念,强调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
香港在回归祖国之前,其法制的基础是英皇制定的《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制基础则由中国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目前所有在香港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最终都可追溯至中国宪法。因此,在香港推行公民教育,应重视宪法教育的元素,这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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