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报贵州讯(记者 李学强 通讯员 杨俊梅)近日,贵州桐梓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金某诉被告桐梓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限令被告桐梓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金某损失200万元。至此,该案在经历了长达三年的漫长诉讼之后,最终画上了圆满句号。
抵押未办登记,200万借款面临“打水漂”
2011年6月至2012年9月期间,曾某、黎某作为桐梓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桐梓县楚米工业园区一房地产项目的合伙人,因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从而向金某等一家四口人借款合计200万元,用以项目开发建设。
2015年9月,金某与曾某、黎某,以及所在的桐梓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具有抵押担保性质的《借款用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该公司用坐落于桐梓县楚米工业园区的厂房,对曾某、黎某向金某等四人的借款2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以致双方产生争议。
2017年3月1日,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曾某、黎某立即归还借款本息200万元,并要求房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人民法院判决曾某、黎某立即归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但因涉案的“抵押合同和抵押财产未办理登记”,法院从而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桐梓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后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未获得支持,致使百万债权面临“打水漂”,且曾某、黎某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律师帮助,高院裁定再审“现转机”
2017年10月,金某因不服一二审生效判决,来到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需求法律帮助。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决定代理该案,指派张绍勇、李念等律师担任该案的再审代理,并以“原告金某与被告曾某、黎某、以及房开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虽然并未办理登记,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房开公司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改判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随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申请人金某的再审请求,并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致使案件出现“转机”。
一波三折,案件逆转“陷困境”
可是,该案在指令遵义中院再审期间,案件刚开庭不久,正在等待判决,却出现大幅度“逆转”。 2017年12月,曾某、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桐梓警方刑事拘留。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该案面临被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的风险。
果然,正当原告金某在苦苦等待再审判决时,2018年3月28日,遵义中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鉴于该案被告曾某、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刑事立案。为了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该院从而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致使案件又再次陷入困境。
在重审期间,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案的借款已经被作为犯罪金额指控,并将在刑事案件中责令退赔。于是,2019年6月24日,桐梓县人民法院又作出了民事裁定,驳回原告金某的起诉。随后,金某再次提起上诉,要求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并坚持要求桐梓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柳暗花明,多方努力“终成功”
2019年9月4日,遵义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并作出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但是,令人感到欣慰的是,该院也同时在裁定书中告知,金某可以单独就桐梓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担保合同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2019年9月23日,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再次接受金某等四人的委托,并指派张绍明、陈建等律师办理此案,并以抵押合同纠纷为由,再次将桐梓县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因该抵押物被法院拍卖变卖造成的损失赔偿200万元。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2019年12月27日,桐梓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虽然未办理登记,原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合同已经成立,桐梓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向原告交付房屋产权证后,未办理抵押登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抵押物已经不存在,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一审判决桐梓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金某等四人借款本金200万元。
至此,该案在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的坚持和多方努力下,在经历了长达三年的漫长诉讼,以及多次往返一二审之后,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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