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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可能会迟到 但绝对不会缺席

2020
01/15
11:28
中国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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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3日上午9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进行再审宣判,现场宣告张志超无罪。这一判决结果,意味着从2005年起蒙冤15年之久的张志超,重新获得了他的清白与自由。(新华社 1月13日)

       2005年2月11日下午2点多,一名勤杂工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间废弃的厕所里发现了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该校高一24班班长、当年只有15岁的张志超,被警方认定为嫌犯。2006年3月,张志超因强奸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曾遭到刑讯逼供。

        新年伊始,大家都沉浸在喜悦的氛围中,又即将迎来春节,突然又蹦出一个冤假错案,给每一个开心的中国人添堵。但是,对于张志超来说却是开心喜悦的,他获得了自由,一家团圆对于张志超一家来说,阔别已久,今年如愿以偿。我们为此感到高兴,从这个角度思考,大家在忧虑的同时,应该是喜上加喜。

        张志超案与近年来广为人知的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人的冤案比较,张志超案虽然一样令人震惊,但案情却了无新意。这类故事情节雷同,内容老套。先是发生了凶杀案,接着是无辜的嫌疑人遭到警察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后的判决中道出了冤案真相:原判认罪事实错误。杀人动机纯属主观臆断。张志超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结果。原审也存在采信证据有失客观公正、原判程序违法等诸多问题。

        张志超算幸运的,与呼格吉勒图相比,他保住了小命,刚满18岁的呼格吉勒图却因为冤案而被执行死刑,人生的大好时光,却被冤案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谁能赔偿呼格吉勒图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吗?

        只有15岁的张志超,还是一个懵懂稚嫩的少年,当年被警方指为一起强奸杀人案的首要嫌犯。而当他终于以无罪之身走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时,已经过了“三十而立”,额头上也出现了岁月留下的痕迹。因为警方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失误,张志超背上了“杀人犯”的罪名,付出了可贵的自由,也失去了15年最美好的青春时光。这样的代价,是任何一个无罪的人都不该承受,也根本承受不起的。冤案是对公平正义的最致命打击,即使是万分之一的冤案率,也让当事人承受了百分之百的苦难。司法机关不能允许多少比例的冤案发生,必须“零容忍”。

        张志超表示当时自己被冤入狱后,几乎不敢相信法律了,但这几年看到有冤案被平反,觉得赶上了好形势,他最终还是选择相信法律和公平正义。连同此前被纠正的多起冤错案件,共同体现出了我国法治建设在不断走向完善、司法纠错机制不断健全的过程。

        张志超能以无罪之身走出法院,不论是对他的家人而言,还是对社会而言,都是一件值得庆贺的好事。这些年来,我国整体法治环境不断进步,全社会法治观念日益提高。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系统面对错案不回避、不遮掩,主动应对,依法纠错,使得一系列冤案得以纠正与平反,获得了公众广泛认可,平反冤案也成了常规工作。

        纠错与平反,无法抹平蒙冤者及其家人精神上难以磨灭的伤痛,而再多的赔偿,也买不回蒙冤者一去不返的时光,一个蒙冤者被剥夺的生命。从这个角度上看,每一起这样的案件,都是一个沉痛的教训。对一个家庭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冤错案件可以在事后得到纠正与平反,国家也会为无辜的受害者给予赔偿,但是公众更为关注的是冤假错案的追责,如何追责,追责到哪种程度?

        依然历历在目的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中,27个案件相关人员受到追责,仅有一个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职务犯罪,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而其他26人都是党内警告与行政记过处分,只是等级不同而已。当这张追责名单发布以后,网名们一边倒的评论为:“追责走过场!”公众不免唏嘘与喟叹,从警方侦查到检察机关,法院审判机关,起码的法律底线在哪里?相互的监督在哪里?最起码的良性和人性在哪里?难道就这样轻描淡写吗? 

        一个冤假错案的纠正,肯定也能查出一批刑讯逼供者。有的人急功近利,有的人糊弄差事,有的人草菅人命,有的人公权私用,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好在正义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不是说“谁办案谁负责”吗?张志超、王广超都被宣布无罪了。那么,下一步的追责不能悄无声息,遮遮掩掩,公众希望看到纪委和监察机关以及相关追责机关应该雷厉风行,依据我国有关法律,以及追责制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依法追责,并尽快给公众一个交代。这也是法治国家建设非常重要的内容。

        追责就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再度发生,必须追责,并且,责任追究必须到位。追责制度制订合理,才可以对司法机关形成威慑。尤其是政法委对诸多案件的干涉,行政干涉司法的公正判决等违反法律的现象应该以法律来进行约束与规范。监督机构的边缘化,导致很多案件的办理过程并未公正判决,尤其是媒体无法监督到各级司法机关,社会公众更加难以知晓其中的内情。

        在以往的冤案追责中,公众总是感到非常失望的态度,并且有人感到悲凉。每一起冤案的追责难以达到公众的信任与满意。根据法定标准,追责机关确实在不少时候无法如公众所愿,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对于冤案追责,必须形成惯例与制度。正因为容易受到公众的质疑,追责机关更应该将追责程序公开化、透明化,不仅要公开结果,更要公开过程与理由。近年来这些蒙冤者的不幸遭遇,让公众意识到:我们绝不愿看到更多人蒙受如此沉重的冤屈,因此必须尽全力防止冤错案件再度发生。

        张志超案涉案的公检法三家有关办案人员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责任。为了避免类似的悲剧在今后重演,办案的机关要认真回顾和反思这起冤错案件的原始定案过程,从中汲取经验与教训。我国广大公、检、法机构的公职人员还应引以为戒——破案固然重要,但决不能以突破法律底线、不顾法治原则为代价,否则,可能不仅抓不到真凶,还会对无辜者造成严重的伤害。

 

( 娄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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