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报讯(通讯员 罗茜 记者 刘鹏飞 )日前,由贵州天柱县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柱华西房产公司”)起诉的金融债权转让案宣判,判决认定农行黔东南州分行转让债权的行为违法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明确与此有关的《金融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房产企业“发难”,剑指金融债权转让无效
在法庭上,天柱华西房产公司起诉称,在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审理的(2018)黔26民初119号民事案件中,该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这起案件时获知,黔东南州黔水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下称“黔水地电公司”)与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同泽恒达建筑公司”)2017年7月5日签订了所谓的《金融债权转让协议》,把本案第三人天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下称“天柱市建中心”)本金为
3477000元的债务转让给了同泽恒达建筑公司。
《金融债权转让协议》只明确了债权本金和利息,没有明确转让债权需要多少转让金额,双方也没有收付票据。
《金融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转让款,但在(2018)黔26民初119号民事案件中,并没有见到转让款凭证,由此可见《金融债权转让协议》是虚假的,既然是虚假的,当然也就无效。
天柱华西房产公司起诉要求法院认定黔水地电公司与同泽恒达建筑公司签订的《金融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据了解,此前,天柱市建中心将其所有的农贸市场交由天柱华西房产公司开发。在与黔水地电公司签订《金融债权转让协议》,成为天柱市建中心的“债主”之后,同泽恒达建筑公司认为,农贸市场的土地已经用于债务抵押,天柱华西房产公司的开发行为侵权,便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为天柱市建中心的债务“买单”。
天柱华西房产公司认为其中有问题,随后也将黔水地电公司和同泽恒达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债主”称金融债权转让未侵害国家利益!
黔水地电公司的答辩寥寥数语,非常简单。该公司说,本案所指的转让债权是2017年6月20日,采取了公开的方式竞价转让的,同泽恒达建筑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规则取得了该债权,转让凭证是有的。
被告同泽恒达建筑公司答辩称,本案所说的债权的转让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债权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方案作为不良资产剥离给了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受财政部的委托,代为处置。农行在处置中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其采取的依法对外转让方式,也符合相关规定。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都明确了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的问题。在本案所指的债权处置中,处置方是否告知了本案件的第三人天柱市建中心呢?
就此,同泽恒达建筑公司认为已经以公证送达等方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
该公司同时指出,即便是没有尽告知义务,也不会影响转让协议的效力,因为本案所指的债务虽然几次转让,并没有致使债务人天柱市建中心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或加重债务人天柱场建中心履行债务的负担,也没有损害该中心的利益。
同泽恒达建筑公司还提出了原告主体不适格和本案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在起诉中,原告华西房产公司提出
被告同泽恒达建筑公司等没有提供《金融债权转让协议》的转让金额及转让凭证的问题,从而认定这份转让协议存在虚假情形。
同泽恒达建筑公司答辩中做了解释,其主要观点为: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中因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而抹去该转让协议的转让金额,但是在庭审质证环节中,答辩人已经提交该协议的原件,并进行了质证,协议的第二条约定就是转让金额。
想当“债主” 你还没资格!
本案的第三人天柱市建中心在答辩中说,黔水地电公司与同泽恒达建筑公司签署的 《金融债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该中心先蜻蜓点水般介绍了债权的来龙去脉和各时期的状况。
债权原始的债权人为农业银行天柱县支行,债务人为天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天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债务移交给了天柱市建中心。
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将债务移交给天柱市建中心,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所以债务的转让是无效的。
后来,债权经过几次转手,转到了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头上。
天柱市建中心称,在我国具有接收四大银行(建行、农行、工行、国家开发银行)不良债权资产的只有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旗下分支机构,而本案中关联到的同泽恒达建筑公司等几家债权受让单位,都不具备资质,他们彼此之间的转让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也就是说,同泽恒达建筑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资格当“债主”。
天柱市建中心在答辩中还提到,本案所指的债权属于政策性贷款,不属于不良贷款,具有不可转让性,同泽恒达建筑公司成为债权的“债主”,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本案所指债权的转让未经评估、未经公开招标且未达投标人不少于三家的标准,还存在恶意串通转让债权、不具备受让资质等情况。
天柱市建中心在答辩中还提出了其他问题和事项。其最终的请求就是法院认定黔水地电公司与同泽恒达建筑公司签署的《金融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认定,金融债权转让违法侵害公共利益
黔东南州中级法院认定,2008年中国农业银行改制,将本案所指的贷款确认为不良资产并予以剥离归财政部,财政部授权委托农行黔东南分行对包括这些不良资产在内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2016年5月16日,农行黔东南分行以邀约竞价的方式向黔东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黔东南州铁路专用线经营公司、黔东南州永丰农工商总公司批量转让上述财政部委托处置的不良资产。
2016年5月20日,农行黔东南分行与黔东南州铁路专用线经营公司签订《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涉及24户,本息合计213936270.76元。
2017年2月27日,黔东南州铁路专用线经营公司将涉案不良债权转让给黔水地电公司。
2017年6月21日, 黔水地电公司就农行天柱县支行不良资产债务包的转让向天柱县人民政府发出要约邀请函,要求其于2017年6月28日前向黔水地电公司提交《参加天柱县农行不良资产债务包转让竞价承诺函》,但未获回应。
2017年6月29日, 同泽恒达建筑公司出价22060000元获得了黔水地电公司的中标通知书。
2017年7月5日,双方签订《金融债权转让协议》。法院还查明了同一转让合同在其他案件中被确认无效等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黔东南分行作为财政部受委托管理方,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时,只能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但事实是采取邀请竞价方式转让,其转让方式违法。
农行黔东南分行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的方式处置该不良资产时,所邀请的黔东南州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州铁路专用线经营公司和贵州省黔东南永丰农工商总公司,都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而且其中的黔东南州铁路专用线经营公司系还是黔东南州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故处置程序有失公正,处置程序不合法,其处置行为无效。
黔东南州中级法院还认为,农行黔东南分行在处置涉案财产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没告知天柱市建中心和天柱县政府,剥夺了它们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
同时批量转让是24户,但只有一个转让协议,也就是《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各债务人没有明确转让价格,具有不可分性质,其中涉及到国家机关作为债务人就有天柱县工商行行政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因而说,农行黔东南分行的首次转让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法院在判决书中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阐述。此案最终判决是:黔水地电公司与同泽恒达建筑公司签订的《金融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华西房产公司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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