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报贵州讯(记者 罗茜 刘鹏飞)3月30日,贵州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称,当天,该院公开宣判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高守洪受贿案,高守洪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现场
据了解,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同时对高守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716.9395万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高守洪利用担任茅台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茅台对外投资公司总经理,茅台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茅台高新置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地产项目合作、物资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高守洪远程参加宣判
黔东南州法院认为,高守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鉴于高守洪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实际,决定对其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高守洪通过远程视频参加宣判。宣判后,其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图片来自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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