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报讯(通讯员 解爱民)【案情回顾】2019年,被告甘肃某公司承建环县某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后,将钢筋分项工程分包给被告兰、栾二人,包工不包料。兰、栾二人雇佣王某等45位原告从事扎钢筋工作。提供劳务结束后,被告兰、栾二人拖欠原告王某等45人劳务费359951.50元未付。诉讼期间,兰、栾二人支付了原告部分劳务费,其中4人付清,剩余41人仍有拖欠,数目不等。
【裁判理由】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甘肃某公司与被告兰、栾二人之间形成分包合同关系。兰、栾二人雇佣原告王某等41人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王某等41人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属客观、实际发生的事实。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兰、栾二人经催要拖欠41位原告劳务费30余万元拖延支付,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侵害的违约行为,该二被告应当承担全额支付原告劳务费的法律责任。从政策层面来讲,被告兰、栾二人对原告劳务工资的迟延发放,数额较大,与党政政策一再强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精神相违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亦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不论从法律层面来讲,还是从政策层面来讲,原告王某等41人被拖欠的劳务工资都应及时、足额发放,被告兰、栾二人应承担支付原告劳务费的法律责任。
被告甘肃某公司虽未直接雇佣原告提供劳务,但其作为劳务的最终受益者,亦应对众原告的劳务费诉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甘肃某公司辩解其已向被告兰艳虎、栾彦龙付清工程款,不再支付原告劳务费,属被告甘肃某公司与被告兰、栾二人之间的内部管理事宜,不得对抗原告方。同时,从最大限度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层面来讲,被告甘肃某公司在劳务分包过程中,理应选任诚信和支付能力较好的承包人,以切实保障雇佣人员及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现被告兰、栾二人违约拖欠众原告劳务费30余万元未按时足额发放,被告甘肃某公司在承包人的选任方面存在一定的过失,理应对众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甘肃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之宗旨,更有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党政政策的贯彻落实。
环县人民法院最终裁判:一、由被告兰、栾二人支付拖欠原告王某等41位原告劳务费共计309880.50元。二、由被告甘肃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在基层民商事案件类型中较为常见。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立案时将分列的各原告融合为阵容庞大的集体共同诉讼,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便民、高效、快捷地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早日实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本案案情大众化,法律关系单一。在坚持以往同类型案件裁判规则的基础上,本案又大胆运用创新思维,突破了常规的思维程式,给本案裁判增添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一是大胆突破合同相对性限制。被告兰、栾二人作为原告的直接雇佣者,与各原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依法应对拖欠各原告的劳务费承担当然支付责任。被告甘肃某公司虽未直接雇佣原告提供劳务,即与各原告未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但是,被告甘肃某公司将钢筋分项工程分包给被告兰、栾二人,现兰、栾二人拖欠各原告劳务工资至今未付,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且数额较大。被告甘肃某公司在分包人的选任上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该补偿责任不能单纯的认定为与被告兰、栾二人一道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因为被告甘肃某公司与各原告之间未形成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排除此项合理怀疑,被告甘肃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较为妥当。
二是坚持审执衔接的审判理念。司法为民是得到社会各界一致认同的司法理念,亦是各级法院努力为之追求的风向标。具体到诉讼,司法包括立案、审判、执行环节,而执行是具体个案权利义务实现的最终落脚点。再公正、合理、合法的判决,执行不到位,判决无异于一纸空文,无任何实际价值。同时,裁判应最大可能考虑执行的风险、可执行性。就本案来讲,被告兰、栾二人作为支付义务人,从拖欠民工工资30余万元的违约行为来讲,其履行能力、履行诚信度均欠佳。诉讼是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若兰、栾二人履行能力、履行信用度良好,本案就不会进入诉讼环节,诉讼是各原告的无奈之举。从此角度讲,被告甘肃某公司与兰、栾二人相比,具有较好的履行能力。该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判决的可执行性,更有利于保障各原告的合法权益尽早实现。被告甘肃某公司与兰、栾二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事宜,不能成为对抗支付各原告劳务工资的合法、正当理由。被告甘肃某公司承担代为支付责任后,可向兰、栾二人追偿。
三是将政策与法律有机融合。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党政政策一道,同为规范社会管理秩序的上层建筑。所不同的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政策具有阶段性、灵活性和及时性。部分长期为社会遵守实施的政策规范可以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保障实施。就本案而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是国家党政政策三令五申强调的老生常谈的话题。2020年1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从法律层面讲,拒付农民工工资,轻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违约行为”,重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此,不论是从党政政策层面讲,还是从法律层面讲,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是用工主体义不容辞、当然、必须的责任和义务。
综合评析,本案裁判既有保留、又有创新;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导向;立足审判、兼顾执行;法中有情、情中有法。对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引领风清气正的社会新风尚、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一定的促进和价值导向作用,是一篇充满司法正能量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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