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穗:儿子先患病后坠亡 家长状告学校索赔96万 一审诉请被驳回)
中国新报贵州讯(记者 罗茜 刘鹏飞)2020年6月5日,贵州省三穗县法院以开庭的形式对一起生命权纠纷案进行宣判。在法庭上出现的判决书显示,状告三穗县民族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三穗民中”)的王诚章、李金竹夫妇索赔96万多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①家长状告学校 索赔96万
(王益虎)
今年56岁的王诚章是贵州三穗县第三中学退休教师。他的儿子王益虎之前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19年11月7日,在家中窗台坠楼身亡。王诚章认为,儿子悲惨的结局,与三穗民中的教学行为有关,遂将该中学告上了法庭。
王诚章、李金竹夫妇起诉称,2016年4月,三穗民高违规开办“思想道德提高班”,实施了非正常教育教学管理行为。
2016年5月4日,他们的儿子王益虎因半期考试语文成绩差,就被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老师龙某某责令停课,居家反思一天。
2016年5月5 日王益虎返校后,又被班主任叫到“思想道德提高班”反省了一天整。2016年6月12日,龙某某说王益虎迟到,又责令王益虎到“思想道德提高班”反省了一天。
2016年6月15日,龙某某又将王益虎叫到反省室反省,并对其作出停16日、17日、18日的课的决定。事后,龙某某将王益虎调到最后一桌。
2016年6月19日、20日、21日上午,龙某某以王益虎上课打瞌睡为由,再次关进反省室反省,持续三天。
王诚章、李金竹夫妇认为,“思想道德提高班”的教学行为有辱学生人格尊严,说是反省,其实是变相体罚。
2016年6月21日中午,王益虎被家人送往三穗县人民医院就诊,出现神情凝重,眼神发直,自言自语等症状。
同年的7月12日,王益虎在返校考试时,班主任龙某某并未给王益虎安排考试座位,王益虎回家后,病情加重,眼神游离不定,还出现了尖叫,撕课本,砸东西等状况。
就此,南京脑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分裂情感性障碍。
治疗期间,王诚章、李金竹夫妇花去了30多万元的治疗费,但治疗效果不佳,2019年11月7日,王益虎在家中窗台坠楼身亡。
王诚章、李金竹夫妇认为,王益虎的精神疾病系因三穗民中的相关班主任多次关进其违规举办的“思想道德提高班”所引发。而王益虎坠亡的结局,与三穗民中多次将其关入“思想道德提高班”有因果关系,遂向该中学索赔96万多元。
②涉案中学:“你的娃患病与我们的教学无关!”
在法庭上,三穗民中辩称,它的管理行为发生于2016年4月至6月期间,王诚章、李金竹夫妇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6年1月22日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时算起。但是,他们于2019年3月28日才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
就办“思想道德提高班”的问题,三穗民中说,这个提高班与学校上下课同步作息,学习资料为学校校规、弟子规、各学科教材内容,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内容。
办班期间,没有殴打、侮辱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制度,学校和老师至今未收到“思想道德提高班”和老师教学行为违法的认定和处罚。
三穗民中在法庭上还透露了有关王益虎的情况。该中学称,他在就读初中阶段时,就存在性格内向、自卑、不善与人交流的情况。此外,他有时上课不带课本,爱打瞌睡,不完成作业等,学习成绩差。
三穗民中主张,王益虎精神分裂症产生原因与其针对王益虎所实施的教学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
因为“思想道德提高班”的教学管理行为发生在2016年4月至6月期间,2016年7月15日前王益虎仍正常到校上课,而王益虎第一次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2016年11月22日,时间距离5个月之久,
③涉事学子多次被安排接受教育
三穗民中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阐述。该校最终认为,王益虎患上精神分裂症与其教学管理行为无关,对于王益虎因患精神分裂症所受医疗损失及坠楼死亡所受损失,三穗民中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穗县法院认定,原告王诚章、李金竹系之子王益虎(后更名为王益森,生于1998年8月21日),于2015年8月进入三穗民中学习,2016年3月文理分科,王益虎选择文科进入高-(21)班,班主任为龙某某老师。
2016年3月,三穗民中决定成立“思想道德提高班”。进班学习对象为对不服从老师管教、态度、行为恶劣的学生,班主任已多次提醒、教育仍屡教不改的学生,家长接班主任通知未到校共同教育的学生,学校教职工纠察到的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等。
2016年5月4日,王益虎因半期考试语文成绩差且试卷多处答题空白,被班主任龙某某责令在家抄写试卷的知识框架。
2016年5月5日, 王益虎因上一天未抄写试卷的知识框架被班主任龙某某安排到“思想道德提高班”接受教育。2016年6月 12日,王益虎因迟到,被班主任龙某某又安排到“思想道德提高班”接受教育。
2016年6月 15日,王益虎因上课打瞌睡被班主任龙某某安排到“思想道德提高班”接受教育,次日和第三日停课在家,2016 年6月22日至24日,王益虎因打瞌睡连续三天被班主任龙某某再次安排到“思想道德提高班”接受教育(即第一天晚自习、第二天为全天上课时间、第三天为上午上课作息时间)。
除此之外,其余时间王益虎均正常到校上课。2016年7月12日,学校未安排王益虎参加期末考试。2016年8月开学后,王益虎未到校就读。
2016年11月22日,王益虎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之后,原告王诚章、李金竹曾带王益虎到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三穗县人民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
治疗期间,医疗费凭据金额为11124.6元( 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住宿费凭据金额为465元,交通费凭据金额为24890元(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
④教育部门认定相关班主任无折磨学生行为
三穗法院另外查明,2016年11月10日,原告王诚章向三穗县教育科技局书面反映王益虎班主任龙某某折磨、摧残王益虎的情况。
2017年1月11日,三穗县教育科技局书面答复称,没有发现王益虎遭受龙某某摧残压迫的行为。
2017 年1月下旬,“思想道德提高班”停止了教学活动,在办班期间,先后接收学生50余名。
2017年6月26日,王诚章向三穗县信访局反映被告三穗民中学的教学管理行为导致王益虎患精神分裂症,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
同年7月17日,三穗县教育科技局作出答复,称三穗民中“思想道德提高班”是用来教育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而不是用来惩罚学习后进学生,未发现王益虎的班主任龙某某对王益虎有辱骂、殴打等行为,同时认为王益虎的患病行为与学校的教学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此后,王诚章多次向省、国家有关部委信访,并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递交复查申请书。
2018年3月,黔东南州教育局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18年7月25日就王诚章提出的问题作出了如下回复:
1、王益虎性格内向、孤僻、话少、自卑、不善与他人交流、课堂表现和学业成绩差、经常出现上课不带课本、不完成作业、课堂上睡觉等现象。
2、王益虎进“思想道德提高班”部分事实属实,但该班不属于禁闭室,龙某某老师没有对王益虎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殴打等行为。
3、王益虎自2015年3月以来与父母基本无交谈,王益虎对父母管教有抵触,对调节自己情绪有一定的困难,黔东南州教育局无力认定“思想道德提高班”与王益虎患精神分裂症是否有因果关系。
4、“思想道德提高班”已取消,王益虎生病后,三穗县民族高级中学已组织学生向王益虎捐款13000余元。
此外,黔东南州教育局调查时未发现班主任龙某某有将王益虎撵出教室、反复整治等行为。
根据王益虎及其亲属的申请,三穗县法院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益虎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及与学校的六个教学管理行为(办思想道德提高班等)有无因果关系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
但在鉴定过程中,王益虎坠楼身亡。2019年12月10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向三穗县法院邮寄《回函》,说明因接受委托的两项鉴定均需建立在活体精神检查的基础上,但因鉴定人已死亡,难以完成鉴定项目,鉴定已无法进行,决定终止。
⑤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三穗县法院还查明了其他事实。该院认为,本案致病原因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认证过程。综合王益虎患病前性格、家庭教育、在校表现、思想道德提高班教学方式以及王益虎短暂进班学习时间、学校教学管理行为等,均难以确定王益虎患病系三穗民中办“思想道德提高班”所致。
王诚章夫妇认为三穗民中开办的“思想道德提高班”系非正常的教学活动,存在侮辱人格、变相体罚有过错行为。法院认为,这样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穗县法院还对本案其他情形进行了分析阐述。最终该院认为,王诚章夫妇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王益虎惠精神分裂症及坠楼死亡与三穗民中的教学管理行为有因果关系,且三穗民中无法定的无过错行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因此,对于王诚章夫妇的索赔请求,三穗县法院决定不予支持,王诚章、李金竹夫妇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6月8日,在与中国新报记者交流时,王诚章表示,三穗民中在法庭上的很多说法,是在刻意抹杀客观事实,“我儿子实际上是一个很听话的人”。王诚章还认为,法院完全站到了三穗民中一方,导致判决非常不公正,他已决定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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