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云星城市春天小区位于南宁市北湖北路20号,隶属北湖街道办事处辖区。2010年年初,建设单位广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谎称前期合法进驻的一级鹏基物业“因亏损自动撤出小区”,通过狸猫换太子的方式,让同为云星地产旗下企业的暂定三级资质的金瑞物业非法进驻小区非法经营。后因金瑞物业管理水平低下,小区管理各类问题逐渐暴露,业主才发现小区居然换了物业。业主投诉无门,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业主依法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维权。
行政干预,业委会被迫停止履职
城市春天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委会与2016年4月召开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2016年6月业委会将业主大会决议和提请监督、协助物业交接工作的报告报送西乡塘区住建局后,住建局复函称,因有业主起诉业主大会决议,所以要求业主委员会暂停工作。而住建局所称的“业主起诉业主大会决议”仅仅是一名业主诉请业主知情权。
据业委会调查,该业主曾经在建设单位工作,在小区有一套40平米左右的小户型住房。但是她本人早就不在小区居住,也从不参加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房子也因民间借贷抵押给他人。
业主委员会在和西乡塘区住建局沟通时称,该业主知情权的诉讼并不影响业主大会决议的合法性。在没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有新的业主大会决议撤销此前的决议的情况下,业主大会决议应当得到贯彻执行。
然而没多久,业委会马上收到了另一份“业主撤销权”的起诉。该业主也因不在小区居住,为参加业主大会投票,所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已经选举产生的业委会。
西乡塘区住建局立即以业委会合法性待定为由,继续要求业委会暂缓开展工作。业委会辩称现在仅仅是起诉,并不代表业主大会决议就一定会被撤销,现在责令业委会停止工作是不公平的。更何况《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首届业委会任期只有两年,而一般的民事案件经常超审限,这会导致业委会在任期内除了应诉就无法实际履职,是非常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但西乡塘区住建局还是坚持自己的决定。这导致在2016年6月24日原定的新旧物业交接被西乡塘区维稳办以维稳的名义强行干预而失败。
让业委会无耐的是,涉及业主大会的“业主知情权”和“业主撤销权”案件,两名业主一审败诉后继续上诉,当业委会最终全部胜诉时,首届任期已经过去大半。
法律障碍消失后,业委会又就要求前期物业保障业委会依法履职等问题向西乡塘区住建局专题报告。然后,西乡塘区住建局以自己无执法权和强制权为由,要求业委会自己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期间,业委会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前期物业要求其撤离。鉴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很快于2017年4月9日作出2017桂0107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业主委员会的诉求,判令金瑞物业撤出并移交全部物业管理资料。
2017年7月4日金瑞物业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原审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底向二审法院移交全部案件卷宗。2017年11月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才立案受理,耗时近70天。
被刁难的换届选举
就在案件久拖不决的同时,城市春天小区首届业委会两年的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云星城市春天小区业委会于2017年8月24日开始依法启动换届选举工作。当换届选举报告送到西乡塘区住建局后,该局和北湖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主动要求来指导业委会换届选举。
业委会成员在会议中表示,首届业委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的,但是当某些单位用诉讼拖延时间阻挠业委会履职时,主管部门没有为业委会发声,反而违法行政乱作为,要求业委会停止工作。全体业主已经不再信任城区住建局了。而且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明确规定,换届选举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依法组织,不需要主管部门的参与。
然后就是这个决定,让西乡塘区住建局代表恼羞成怒。他们在联席会上表示“我就是要指导你们的工作!”
由于在换届选举期间前期金瑞物业已经被一审法院责令撤出,原南宁市住房局也下达责令金瑞物业撤离城市春天小区的行政决定。但金瑞物业拒不撤离,以上诉为由拖延时间,因此很多业主开始以拒交物业费对抗物业的不法行为(现青秀区人民法院系列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前期金瑞物业无权向业主收取首届业委会成立之后的物业费)。基于这种特殊情况,业主大会筹备组认为如执行“欠缴物业费不得参选业委会候选人”的条款,必将剥夺本小区绝大多数业主的被选举权。因此,业主大会筹备组临时取消了“业委会候选人不欠缴物业费的”条件,并向西乡塘区住建局和北湖街道办事处进行了专题汇报。但西乡塘住建局和北湖街道办事处仍然就候选人报名条件问题作出《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名条件问题的函》,责令并强制业主大会筹备组修正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报名条件,重新开展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报名及相关公示工作。函件中还强调“如不接受指导,业委会换届选举后将不予备案”。
业主大会筹备组认为,行政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业委会候选人资格应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审核,西乡塘区住建局的行政决定超越职权,没有法律依据。2017年9月21日,业委会向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西乡塘区住建局和北湖街道办事处共同作出的《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名条件问题的函》行政决定。西乡塘区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西乡塘区住建局和北湖街道办事处共同作出的行政决定。业主委员会随后提起行政诉讼。南宁中院终审裁定西乡塘区住建局和北湖街道办事处的行为系“不具备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对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影响”,该行为不可诉。
既然南宁中院的终审裁定认为西乡塘区住建局和北湖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对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影响。业委会于2017年10月22日完成全部会议议程,并在选举结果公示结束且未收到任何异议后,于2017年11月5日将全套材料报送北湖东社区,并通过北湖东社区逐级报送西乡塘区住建局和北湖街道办事处。
业委会履职遭遇“行政围剿”和“司法掩埋”
西乡塘区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城市春天业委会的备案报告置若罔闻。业委会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西乡塘区住建局履行法定职责。
西乡塘区住建局先是在答辩状中辩称因有业主对业主大会决议提起了撤销权诉讼,因此暂时不予备案(实际上该撤销权诉讼系开发商提起,后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南宁中院终审驳回)。庭审中,西乡塘区住建局又辩称他们没有收到备案材料。后本案追加北湖街道办事处和北湖东社区为第三人。
而据城市春天业委会提供的一段业委会负责人与北湖东社区主任的通话录音显示,社区主任已经将备案材料报送到了街道办和房管所,但是房管所仍然以“不接受指导”为由,决定不予备案。该录音在法庭当场播放。
业委会备案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西乡塘区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责任。但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这一政府规章认为西乡塘区住建局在审理过程中作出的不予备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业委会认为,既然南宁中院的生效裁定已经明确“行政指导行为不具备强制效力,对业委会的权利业务不产生影响”,那西乡塘区住建局继续作出“不接受指导则不予备案”的决定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与南宁中院的生效裁定自相矛盾。
案件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1行终205号行政裁定书,以“业委会换届选举后行政机关未备案”因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业委会认为,业主委员会本身是因行政机关不予备案而提起行政诉讼。而南宁中院却以业委会换届选举后行政机关未备案因而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这就陷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无限死循环中。业委会给二审法官提供了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的多份判例,但都没能动摇南宁中院主办法官特立独行、自由裁量的决心。业委会遭遇“司法掩埋”,被永远变相剥夺了诉权。
《物权法》第76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其中“选举产生”这一概念充分说明业委会是“成立了”再去“备案”,而不是因为“备案才成立”。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共同决定选举产生,是业主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规定备案行为是否影响业委会的成立,也未赋予备案机关对备案事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进而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法定职权。因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并非业主委员会权利之来源,故不应对其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也不应增设准入门槛。这一点,国务院法制办专门通过国法秘函【2005】439号文予以明确。因此,业委会“备案”是一种告知,其备案性质为监督指导备案,它不是一种行政审批,更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
业委会决定申请再审。2019年1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桂行申671号)。但因为疫情的原因,再审案件还没有结果。
据了解,近几年在西乡塘辖区很多小区业委会都是“一届过”。即使得到了西乡塘区住建局的“贴心指导”,第二届也基本不可能成功换届。城市春天小区首届业委会两年任期啥也没做成,全部在应诉。因为业主大会每一个决议,建设单位和那两个业主都会提起诉讼,屡败屡诉。而西乡塘区住建局就以各类案件未审结为由,要求业委会停止工作。
据调查,城市春天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任期是五年,而因为西乡塘住建局“强迫进行行政指导”和“不接受指导不予备案的”两个行政案件,第二届的任期也已经过去两年半。即使广西区高院将业委会备案的行政案件纠正过来,业委会也差不多又面临换届选举。他们很可能又面临新一轮的的“行政围剿”和“司法掩埋”。这些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到底是出于何种目的?主办法官究竟是“自由裁量”还是“枉法裁判”?希望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
(特约记者 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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