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报贵州讯(记者 罗茜 刘鹏飞 摄影报道)近日,贵州省凯里市法院就原告肖勇起诉凯里市龙腾众兴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龙腾文化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龙腾文化公司将之前收到的100万元的“不当得利”返还给肖勇。但因本案对簿公堂的双方不是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肖勇是否为适格的主体乃至案件审判是否公正均遭受质疑。
①起诉文化公司,要回“不当得利”
(判决书局部)
这起案件凯里市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开审。在法庭上,原告肖勇(男,1964年7月生,贵州省凯里人)说,他与本案的第三人张小平(男,1962年生,贵州凯里人)是朋友。
此前,被告龙腾文化公司与张小平签订《户外大型钢架发光景观标识牌施工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后,张小平便与他口头约定,工程所需钢材由其提供,双方并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张小平在工程完工后支付给肖勇2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及利息。
事后,龙腾文化公司以保证钢材质量为由,要求张小平将100万元钢材款打入其银行账户,由其代购工程所需要的钢材。
2018年5月28日,肖勇通过工商银行将100万元钢材款汇入了龙腾文化公司的被告的账户。
但汇款后,龙腾文化公司以张小平违约和工程停工为由,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收回施工项目的通知。
“龙腾文化公司收回张小平承建的工程我没异议,但该公司应当将我之前汇入的100万元钢材款退给我。”肖勇说,“而且还应当赔偿2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和利息损失”。
②“我和你八竿子打不着,凭什么找我”
被告龙腾文化公司法庭上说,该公司与张小平签合同是事实,合同约定张小平承接青虎冲“苗侗明珠、山水凯里”大型发光字体景观标识牌的制作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合同签订后,张小平因为无法赊购工程所需的钢材,就主动提出请龙腾公司代购。龙腾文化公司答应了张小平的请求,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所需钢材由龙腾文化公司代购,但钢材款由张小平先打入该公司银行账户,等工程完工后同工程款一并结算。
事后,张小平确实根据约定向龙腾文化公司的银行帐户内转入了100万元钢材款。龙腾文化公司也于2018年6月8日与钢材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井支付10万元的预付款。
2019年1月2日, 张小平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龙腾文化公司要回了5万元的钢材款。
张小平与肖勇2018年5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第三条明确约定,由肖勇投入资金对涉案工程进行建设。工程完工后,张小平支付资金占用费和利息给肖勇总计20万元。
就此,龙腾文化公司认为,肖勇转入该公司的100万元的钢材款是代张小平履行付款义务,二人之间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货关系。
龙腾文化公司主张,张小平从肖勇处借100万元来交纳钢材款,肖勇应当去起诉张小平,争取权利。现在却把矛头对准了龙腾文化公司,明显违反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龙腾文化公司与肖勇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八竿子打不着,肖勇转给我公司的100万元是代张小平支付,他凭什么来找我们,”龙腾文化公司负责人说。
在庭审中,张小平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③法院:既是不当得利,就应当返还!
凯里市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了张小平与龙腾文化公司,与肖勇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协议书的事实。其中,施工合同签订后,张小平随即组织工人及机械设备进场。
2018年5月28日,肖勇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龙腾文化公司的银行帐户汇入100万元钢材款。2018年11月1日,龙腾文化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内容为: ……乙方张小平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推进,不能按合同完成该项目。现甲方龙腾文化公司将于2018年11月1日收回该项目并自行安排完成。而张小平在签订合同后打入的100万元材料款,按合同约定退还。张小平如有疑问,到龙腾文化公司来处理。
事后,因龙腾文化公司迟迟不退还前述100万的钢材款,肖勇在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起诉(法院查明其两次起诉)。
凯里市法院认为,这起案件,原告肖勇和龙腾文化公司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所以案件定性为“不当得利”比较适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综合其他的认定和阐述,凯里市法院认为,权利人肖勇主张退还之前打到龙腾文化公司账上的100万元现金,龙腾公司应如数返还。当然,龙腾文化公司没有承诺向肖勇赔偿损失20万元等,所以肖勇主张赔偿损失20万元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
由此,凯里市法院判决,龙腾众兴文化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退还肖勇钢材款100万元。同时驳回原告肖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接收到判决结果后,龙腾文化公司不服,已决定上诉。该公司负责人说,这起案件的逻辑关系应该是这样:由张小平起诉龙腾文化公司,肖勇最多就是案件第三人而已。但是,法院受理了以肖勇为原告的诉讼,并作出了有利于肖勇的判决,明显的不公正,且不利于维持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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