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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不成索要定金遭拒 贵州购房者状告房开商讨回公道

2020
10/09
08:46
中国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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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新报贵州讯(记者 罗茜 摄影报道)购房没有成功,那之前交纳的定金该不该退呢?近期,来自贵州省天柱县的罗敏村在省会贵阳打了一起官司,诉讼的结果对这个问题作了很好的回答。

 

       

(相关楼盘的沙盘)

 

        据其本人反映,2020年5月4日,罗敏村到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所售的“万科盛德翡翠公园”楼盘参观,并与销售人员杨斌互留电话、微信。

 

        5月5日经销售人员杨斌介绍,罗敏村决定购买A5栋21楼2104号房,并于当日打款2万元作为定金,销售人员杨斌通过微信向罗敏村发送委托书模板。

 

       2020年5月10日,罗敏村再次来到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售楼处,决定在工商银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房开工作人员拿出《认购书》、《教育设施不确定信息告知书》等要求签署,罗敏村仔细阅读后要求房开提供贵阳市观山湖区教育局、贵阳市新世界国际学校、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贵阳一中新世界翡翠公园学校”《合作协议书》全本,但遭到房开公司工作人员拒绝,因为该合作协议有保密条款,不能对外公开。

 

        ​罗敏村说,能否不签署《教育设施不确定信息告知书》、《万科,翡翠公园项目重大利益事项》等,直接签署购房合同,房开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行。

 

        与此同时,罗敏村发现,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公示的《认购书》与给他本人的《认购书》中第四条第一款不一致。就此,他提出,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要么按双方交接的定金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么按照法律规定退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但双方协商无果,罗敏村遂向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即20000元变成40000元,并承担他本人为解决本案产生的所有的从天柱往返贵阳的过路费、住宿费、误工费(每次从天柱往返贵阳约965元)。

 

        庭审中,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涉及到的款项性质,并不是定金,所以罗敏村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但从罗敏村提交的证据来看,他本人并没有和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认购书或其他定金合同。

 

       他提供的转账凭证虽然载明了“定金”的字样,但该转账系罗敏村自行完成的,并不代表他和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了任何定金的合意。

 

        被告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还认为,罗敏村不愿意签署《教育设施不确定告知书》而产生争议,但该公司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的过错。

 

        作为房开公司,已经通过文件向罗敏村告知了案涉房屋所涉的风险,尽到诚信告知的义务,充分保障了罗敏村的知情权。

 

       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还就本案涉及到的《教育设施不确定告知书》等事项作了具体的说明。

 

        “因为我们在此次纠纷中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被告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因而其对罗敏村在起诉时主张的过路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均不认可。

 

        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了罗敏村交钱20000元,后与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发生购房纠纷等诸多事实。

 

        关于罗敏村支付给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20000元的性质的问题。观山湖区法院认为,定金是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具体到本案,罗敏村向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购房,销售人员杨斌与他通过微信聊天约定了所购房屋的位置、房号,后杨斌又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要求罗敏村以定金名义向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

 

       罗敏村遂通过贵州银行电子转账支付了这些钱。就此,观山湖区法院认定,这20000元的性质为定金,是本案原告和被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

 

        至于罗敏村关于20000元定金双倍返还的请求,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在判决书中先阐述了相关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规定称,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判决书)

 

        根据此规定,观山湖区本院认为,罗敏村在向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时,有权知道其购买的房屋真实情况,以便作出选择。

 

       房开公司在从事商业销售中亦有诚信经营之义务,但在本案中,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售楼现场公示的《认购书》与2020年5月10日提供的且要求原告罗敏村签订的《认购书》不一致,这样妨碍了原告罗敏村对房屋真实情况的了解和选择,最终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事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过错,所以它应该双倍返还原告罗敏村所交的20000元定金(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

 

       罗敏村要求贵阳德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处理本案过程中所产生的过路费、住宿费、误工费的主张。观山湖区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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