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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人控诉汕头公安民警 将讨要货款办成冤假错案

2020
12/10
08:37
中国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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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人控诉汕头公安民警,将讨要货款办成冤假错案,呼请上级机关调查昭雪)

         

         近日,长沙商人王润志发来一份《汕头民警余昱、许遵波徇私枉法,为帮助当地商人逃债,将经济纠纷人为制造成冤假错案》求助信。澎湃新闻对王润志信中的事件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刊发《湖南商人讨要货款之后:被控刑案4换罪名,中院二次发回重审》(报道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36752)以及2020年10月31日刊发《一商人被诉四年内四换罪名,第二次重审允许当庭播放对账录音》(报道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731362)等进行了详实报道。

 

 

        这次信中写到,2010年5月25日,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雅娜公司”)与长沙商人王润志签订《补充协议》并授权王润志将2011年度与家润多超市3651A合同变更到了雅娜公司名下,变通增加了雅娜公司条码。一年以后又与家润多续签了合同,且该合同原件由雅娜公司省区经理丁欢华从家润多签领。

 

       

 

        雅娜公司实际控制人吕在坤除了恶意拖欠王润志214万多元货款,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向长沙地区各区、县市场窜货,将王润志苦心经营多年所开发的市场侵占殆尽,造成王润志巨大的经济损失。吕在坤颠倒黑白,于2014年1月开始在汕头市潮南区法院诉讼,其中捏造事实向王润志索赔806000元,后撤诉。2014年7月,吕在坤再次在潮南区法院虚假诉讼,反过来追诉王润志2102999.88元货款,承办法官还是吴盛杰。吴盛杰法官在之前的调解过程中就知道雅娜公司拖欠王润志巨款的事实,因而就明知该210万元的案件为虚假诉讼。该案因吴盛杰指使吕在坤贿赂证人,让证人作伪证被举报而撤诉。

 

       2014年底,王润志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分别起诉雅娜公司214万余元货款及300万元违约赔偿,且法院依法冻结了雅娜公司220万元现金。吕在坤眼看即将败诉,与汕头市潮南公安民警余昱、许遵波串通,捏造王润志伪造印章的虚假事实,于2016年2月19日将王润志“涉嫌伪造印章”刑事拘留。

 

       2016年3月25日,潮南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将王润志逮捕。吕在坤收买王润志律师,通过律师及个别办案民警再三威胁王润志:就算是冤假错案也要判你10年以上,如果你将雨花区法院标的520万元的所有民事案件全部撤诉,雅娜公司就给你出谅解书,你就可以取保候审回家。

 

      2016年4月17日,王润志在看守所被迫与吕在坤签订所谓的“和解协议”放弃520万元权益。

 

       2016年6月7日,王润志被取保候审。9月9日潮南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潮南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润志缓刑。

 

      2017年5月27日,汕头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潮南区检察院第二次起诉书只字未改,仍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2018年2月14日,潮南区法院却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润志缓刑。

 

       2018年7月9日,汕头中院二审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潮南区检察院第3次起诉书仍只字未改,再次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新的合议庭对王润志的部分无罪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潮公(刑)鉴通字(2020)0400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雅娜公司存在2套以上印章。

 

 

        2020年10月22日,第三次一审开庭,当庭播放吕在坤通过律师威胁王润志的录音;播放广州对账录音录像,双方几十次提到3651A合同及货款;带到广州给雅娜公司核对并复印、在雨花区法院经过两次庭审质证的3651A货款票据原件;家润多天马店73个条码的票据原件;雅娜公司授权王润志为长沙地区总经理的《确认》原件;2010年8月5日11:05雅娜公司传真的“只要能变通增加条码至80个,我司同意将3651A合同变更到我司名下并负责税票”的《确认》;2011年2月8日雅娜公司授权王润志为“长沙经理”的2份《确认》等。

 

      典型的经济纠纷,王润志之所以遭受潮南区公、检、法“伪造印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换罪名,至今案件仍无结论,造成冤假错案的主因:

 

       一是吕在坤、丁欢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民警余昱、许遵波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相互勾结、串通,人为制造一系列自相矛盾的虚假证据。余昱、许遵波公然违反《刑诉法》第五十条,对证明王润志无罪的、能够收集且必须依法收集的关键证据或证据原件一直不依法收集与司法鉴定。比如:①、不依法调取2014年广州对账录音;②、不依法调取2015年雨花区法院庭审雅娜公司两次质证、认可3651A货款票据原件的庭审记录;③、以“家润多公司规定不提供原件,只提供复印件”为由,不调取家润多3次出函均表示原件有存档的、加盖“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同一印章的3012A、3651A《经销结算单▪对账确认书》原件并进行司法鉴定;④、不依法调取家润多条码多达75个以上的3012A的产品销售明细表;⑤、不依法调取丁欢华2012年5月签领3651A合同的家润多完整的“合同签领薄”记录;⑥、不依法调取雨花区法院存档的盖有雅娜公司印章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原件并对其印章进行司法鉴定;⑦、不依法调取雅娜公司持有的与王润志、家润多业务往来的盖有“雅娜公司”印章的相关文件原件、诉讼文书原件及其多套印章印模并进行司法鉴定。

 

      二是潮南区法院第二次一审郑宏新法官对侦查民警余昱、许遵波与吕在坤、丁欢华等人串通制造的自相矛盾的虚假证据不予审查而全部予以采信,而对王润志出示的无罪证据一律不予审查与采信。

 

     

 

       王润志出示的一系列无罪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即雅娜公司吕在坤等人,对涉案合同3651A是授权签订、明知、认可并自愿且实际执行的;对3651A项下销售非雅娜公司产品是明知、同意、认可并自愿开具税票的;且为3651A开具税票是合同义务,是明知与认可的。

 

       结合全案证据,无论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均足以证明王润志不构成伪造印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其他任何犯罪。

 

      被控刑案四年四换“罪名”,置民营企业商人于死地!请问汕头市潮南区法院,共和国法律的尊严在哪里?共和国法律的威严在哪里?共和国法律的正义在哪里?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更是新时期的“先导区”,这块承载万千荣光的热土,更应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维护经济环境建设的“示范区”。

 

      当前,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治如火如荼,王润志表示:强烈呼请广东省纪委、广东省政法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介入调查,给这一冤假错案沉冤昭雪,还司法以尊严、还正义以本真。

 

       本案进展如何,本报将持续关注。

 

(记者 朱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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