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导读:近日,吉林省辽源市民王秀芳向媒体反映,称辽源市中院一个执行局法官在p案件执行中,与当事者恶意串通,无视法律规定,屡次违反诉讼程序更改执行裁定书,采信对方的假证据,私自制作虚假裁定剥夺她的权利,造成她2600万元无法追回。
中国新报辽源讯( 记者 曾华 摄影报道)说起自己的闹心事,辽源市民王秀芳忍不住嘤嘤抽泣:“2014年12月29日辽源市中院下发案号为《2013辽执字第28号》的裁定书,将市民常德福名下的三宗地及三栋房屋以流拍价2005.96万元抵押给农商行,按说官司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就标志着与辽源市中级法院无关,可偏偏在这节骨眼上,执行法官何洪涛又于2015年2月26日以中级人民法院的名义下发了案号为(2013)辽执字第28号撤销了2014年12月29日下达的以物抵债的确权裁定,导致我2600万元通过法院账户堂而皇之进入辽源市农商行账户,而房屋及土地的他项权却无法取得“。说起自己的闹心事,王秀芳直称欲哭无泪,申诉无门。
2600万巨款遭位移
根据王秀芳的讲述,让她如此闹心的事源于2011年,辽源市居民常德福以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友谊大路谊民胡同的三宗地及三栋房屋为抵押,向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农商行)贷款1300余万元。后因常德福无力偿还,被辽源市农商行起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农商行申请评估拍卖,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流拍价2005.96万元以物抵债。从事实到法律,常德福已经不再拥有该三处房产及三宗地的所有权。常德福与农商行的纠纷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无任何关系。
就在常德福与辽源市农商行对接赎回资产抵押事宜时,农商行认为常德福的三宗地及三栋房屋是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且已终结,该所有权归辽源市农商行所有,其价值远远高于常德福所贷款的1300万元及利息,必须通过拍卖。常德福要想赎回抵押给辽源农商行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必须经过市场竞拍。 最后经过银行风险委员会成员讨论,2015年2月16日农商行与常德福达成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常德福、担保人丁锡源一次性给付辽源市农商行2600万赎回抵押且确权抵押的资产。
2015年2月26日辽源市执行法官何洪涛以中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向常德福、辽源市农商银行作出(2013)辽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撤销2014年12月29日做出的(2013)辽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确权给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农商行的资产全部返回给常德福。
为了筹集2600万元,常德福赎回在明知已经有21个债权人总标的额为7000多万起诉至法院对其三处房屋及三宗地进行了轮候查封的情况下,蓄意瞒报真相,与朋友丁锡源一道找到曾经开煤矿的王秀芳,谎称如果王秀芳借给他和丁锡源3000万,他们就把赎回的三宗土地及三宗房产抵押给王秀芳夫妇。
导致举报人王秀芳2600万元通过法院账户堂而皇之的进了农商行账户,而房屋及土地的他项权力举报人王秀芳却无法取得,因为21个债权人在此之前均已轮候查封。
执行和解协议涉嫌造假
王秀芳认为农村商业银行与常德福、丁锡源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程序已在2014年12月29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债”确权裁定后即告终结。而此后农村商业银行和常德福、丁锡源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法无据,没有任何执行和解程序基础。
根据《民诉法》493条规定:“拍卖成交或依据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自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辽执第28号执行裁定书后,涉案房地产的所有权已归属于农村商业银行,与法院无关,就不可能存在“执行和解协议”,只能存在“双方买卖回购协议”。
该执行和解协议在2015年2月16日形成,银行会议纪要即银行风险委员会成员讨论农商行与常德福、丁锡源用2600万元回购事项进行诉讼表决在2015年2月26日形成,完全违背了常理和银行管理制度的流程。
协议内容第一条: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收到上述款项后将被执行人常德福抵押且确权抵质的资产还给被执行人常德福,并释放它项权利证书”。协议签定时,根据《民诉法》493条、《物权法》28条,已在辽源市中院作出的[(2013)辽执第28号]执行裁定书后,涉案的房地产所有权已归属于农村商业银行,不可能还存在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手续,何谈释放。
协议内容第二条:不论常德福、丁锡源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上述款项,均视为常德福、丁锡源个人向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清偿全部贷款及利息的价款,常德福如何处分该抵押物与其无关。
协议内容第七条:“双方当事人保证:本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该两款内容是在双方明知“上述款项”是丁锡源、常德福和银行工作人员唐建忠合谋捏造事实、以高额的利润为诱饵骗取王秀芳”的借款3000万元而来。
王秀芳认为3000万的借款合同有她签字,也有借款人常德福签字,更有担保人丁锡源和银行工作人员唐建忠签字,此笔借款银行应知情。执行和解协议违规违法操作,不仅侵害第三人利益几千万,还逃避了正常买卖不动产应上交给国家的税款几百万元”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个人利益高达几千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制定的行为和内容,妄想使正常的不动产买卖变为执行中回赎抵押物,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上述条款合同无效,应予撤销。
执行和解协议书中申请执行人徐明举,身份不合法,无权私自签定《执行和解协议书》其一,徐明举虽然是农村商业银行的副行长,但在该银行与丁锡源、常德福借贷纠纷案中,无论是诉讼期还是执行期都没有该银行的委托代理手续。其二,在签定“执行和解协议”时,只有个人签字,没有加盖单位公章,那么徐明举只能代表其个人行为,而一份没有单位委托书,没有单位公章的协议怎能视为申请执行人是农村商业银行?如何认定它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执行和解协议书》无效。
补正笔误的执行裁定书
王秀芳认为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下发的[(2013)辽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撤销2014年12月29日下发的以物抵债的裁定书,系法官何洪涛私自制作的“虚假裁定”是无效裁定,理由和证据如下:
①该裁定撤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撤销原判决条件: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三、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而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原2014年12月29日下发的以物抵债的确权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下发了一个撤销裁定。没有错误的裁定法院法官依据什么事实和法律进行自纠和撤回?而撤销生效裁定引用的法律依据却是《民诉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此条款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该裁定撤销的是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而不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该案并不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作为资深的老法官何洪涛难道不知道执行裁定和仲裁裁决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却故意张冠李戴,错误适用法律,恶意串通,撤销原裁定,以“执行和解协议书”使双方实现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
②该裁定程序违法。《民诉法》明确规定法院撤销原裁决的程序:要有当事人申请,要经过合议庭,要经过审判委员会,可是该撤销裁定的下发到现在,案卷中始终未体现其内容。
③正副卷不相符,裁定书中,审判长:崔群利、审判员:何洪涛、审判员:崔鹏,可副卷却是,何洪涛、刘兵、赵怀愉的签字。
④中级人民法院何洪涛得知我对他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后,在2019年8月26日,何洪涛又接二连三下制作了三个执行裁定书[(2013)辽执字第28号之一裁定书]对2014年12月29日下发的执行裁定书中的审判长和审判员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原审判长崔群利,审判员何洪涛、审判员崔鹏”补正为“审判长何洪涛、审判员刘冰,审判员赵怀瑜”。
[(2013)辽执字第28号之二裁定书]对2015年2月26日的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原始用的法律依据是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补正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2013)辽执字第28号之三裁定书]对2015年2月26日的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审判长崔群利,审判员何洪涛、审判员崔鹏补正为“审判长何洪涛,审判员刘冰,审判员赵怀瑜”
法院的法律文书下达四年后,居然可以任意更改,让她感到困惑的是,更改的还是审判长和审判员以及法律依据,原裁定没有任何错误,不用经过任何程序,法官何洪涛想撤销就撤销;审判长、审判员想写谁就写谁。审判长、审判员可以任意更改的法律文书谁敢说是有效裁定?
这三份裁定,不仅法官何洪涛违规、违法、违纪,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这几份裁定显然不是法官何洪涛一人所为,盖有法院的公章。因此,可以看出此“执行和解协议”完全是违法违规操作,不应受法律保护,应予撤销。
为此,王秀芳不服第二份和第三份份裁定”执行裁定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辽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辽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做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做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998)17号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根据该规定,需要撤销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应当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能撤销生效的执行裁定。
发稿之前未得任何回应
王秀芳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2020年12月8日记者亲临吉林省辽源市农商行进行核实,该行工作人员唐建忠接受了采访。据他讲,至始至终,他都不清楚有个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从何而来,让他也感到困惑。
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记者按要求进行了实名登记。记者拨打承办法官何洪涛的电话提出采访,何洪涛给与明确拒绝。记者拨打常德福电话显示停机,丁锡源声称他在高速路上,不便接受采访。(最终结果如何,本报将持续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