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报贵州讯(王以青 记者 罗茜)由贵州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近日由锦屏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案系锦屏县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据介绍,2020年7月份,刘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是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身办理的工商银行卡和电话卡各一张,连同银行卡U盾和身份证照出售给他人,获得了480元人民币。
后公安机关侦查获知,刘某某的银行卡被犯罪贩子用于实施网络诈骗,2020年7月15日至9月2日,该银行卡共计流入资金4197146元,并已全部转出。
据相关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多数网络犯罪均需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因此购买银行账户成为网络犯罪份子规避自身风险的方式。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应妥善保管好自己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切勿贪图一时小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与他人,否则不但可能成为犯罪份子的‘帮凶’,而且还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刘某某的下场就是最好的例子。”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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