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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 “药闹”案  药店方称死者女婿是该院法官

2020
12/30
15:09
中国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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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新报(记者 朱廷忠)近日,湖南宁乡市龙田镇百姓康芝林大药房负责人周波被一起“莫名”的官司费尽了心思。四年前由于村民袁桃香女儿到其药店买药,后死者出现了昏迷,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无效后死亡。依仗死者的女婿是宁乡市人民法院法官孟征斌,家属利用这个关系,串通司法鉴定中心和法院,要求药店赔偿180多万元。后来宁乡市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和长沙市人民中院发回重审,从一审判决药店赔偿335751.58元到二审判决赔偿10万元。但周波感觉特别委屈,认为法院的审判严重不公正,上诉要求再重审,还一个公平正义。

 

 

          记者在宁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124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了解到,2017年1月16日,市民袁桃香因为身体不适,到宁乡市龙田镇百姓康芝林大药房买药,服药后第三天,2017年1月19日,便因药物中毒不省人事,在当地医院进行治疗38天,后转院到湘雅二医院被告知没有救治价值,随后再回宁乡市中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17年4月27日出院回家休养。2017年12月27日,家属特委托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桃香为植物人,构成一级伤残。家属认为药店超范围经营开展经营活动,药店工作人员彭晓明没有医师资格擅自开展诊疗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药店法人刘天明辩称,患者服药后导致昏迷,表现为植物人构成一级伤残跟药店无关,昏迷的原因与服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依据证实。

 

         2017年1月16日,死者和家属女儿陈秀珍带到被告经营的药店买药,并由彭晓明为其实施诊疗、测量血压、血糖、开具处方并销售涉案的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与格列齐特片不是事实,没有具备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相矛盾。涉案证据仅表明,程秀珍在药店先后两次购买了批号915082及216073的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程秀珍购买涉案的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不是提供袁桃香使用,否则,袁桃香已于2017年1月19日因病入院后,程秀珍仍在药店购买涉案的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不符合正常的生活经验逻辑。

 

         “如果死者袁桃香引起昏迷的原因与药店购买的药物有关,为什么从事发起将近一年的时间,死者家属从没有向药店或者其他管理机关反映、投诉,而是一年后通过利用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进行法院起诉,很显然,是一场蓄谋已久的药闹。”周波说。

 

 

        周波向记者例举了这起“药闹”的破绽和疑点,并举出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理由一: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袁桃香系自2017年1月16日购药事实,并按照原告诉称的次数与剂量开始服用涉案的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与格列齐特片,并因此于2017年1月19日因药物中毒导致昏迷,家属方诉称的事实没有相应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我方有证据证明涉案药物格列齐特片的那个批号我店从来都没有进过货,而且还有证据证明死者是在无家属知情的情况下在2017年1月18日自行去不知名的药店购买药了药物,就这一证据法院拒绝接受。

 

        理由二:涉案证据表明,死者袁桃香发病前即身体状况堪忧,并已身患糖尿病、脑白质病变、心肌受损、高血压、交通动脉缺如等多种疾病,2017年1月16日即已发现身体不适,18日当天少量进食后从当晚9点上床休息至2017年1月19日中午一直卧床不醒,但家属对已年满65岁的体弱多病老人出现的异常身体表现未有任何防范意识并采取任何有效救治措施,以致发生袁桃香自此陷入深度昏迷乃至后期死亡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医院查出死者昏迷是脑白质病变,而医学证明涉案药物不可能引起脑白质病变。

 

        理由三:正常人在长达逾20小时不进食的情况下都极易引起低血糖,何况是一个年逾65岁的体弱多病老年人,这是基本医学常识,因此,袁桃香病发后宁乡县流沙河卫生院急救时对其1.5mmol/l的血糖测定结果属于可以合理理解的正常现象范围,但该测定结果不能作为昏迷系低血糖所导致的唯一成因,且缺乏相应的医学根据也与袁桃香的病例记录资料所反映的事实相悖。

 

        理由四:宁乡县龙田镇百姓康芝林大药房系依法注册成立并经营的医药经销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在本案中超越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药店所雇请的工作人员彭晓明具备中药师执业资质,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关于执业药师有权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的规定,彭晓明对来药店买药的顾客提供用药咨询与指导,系正当履行职务,应部分顾客的请求,按照处方与药品说明为其誊抄药品用法用量并不属于擅自开展诊疗的不当行为。

 

        理由五:百姓康芝林大药房系合法合规经营单位,对顾客购买处方药时所持处方笺均按规留存,但2017年7月药店所在龙田镇及全宁乡市均遭遇建国以来特大洪灾自然灾害,药店被洪水侵袭、浸泡,包括经营资料在内的各项财产损失极其严重,导致在本案中无法根据程秀珍的刷卡消费记录提供消费时的留档资料系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药店方没有过错,且不能以此为由追究责任。2020年9月1日,龙田镇人民政府出具了证明书。

 

        理由六: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湘迪安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在本案中没有证据效力,依法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其一、该鉴定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超越司法鉴定程序与职权,对诉争双方存在关键事实争议部分“以鉴代审”,并以有争议的涉案事实作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作出的鉴定结论严重缺乏合法性;其二,该鉴定意见不仅错误的引用病例资料及相关医院的诊断治疗结论,还刻意的回避袁桃香入院前即患有糖尿病,心肌有损害,脑白质变性等可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事实,武断、随意的作出推理性结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意见的原理和方法明显依据不足,完全不具备应有的证据证明力。其三、本案发回重审后,答辩人为通过科学方式查明袁桃香因昏迷入院治疗及后期死亡的原因,提出了与原一审基本请求内容一致的司法技术鉴定申请。然而该鉴定事项先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三家在全国享有行业声誉的资深鉴定机构均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周波认为,一个刚于2018年初成立不到半年的司法鉴定机构都能承担的鉴定任务,全国比他资历、经验显然深厚许多的其他资深鉴定机构就都技不如人、无能为力了吗?这个结果足以影响人民法院对湘迪安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在本案中证据能力的审核,人民法院应在本案中的裁决实现公平、公正。我方也认为在没有人为的情况下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会做出一个与事实完全相佐的结果吗?

 

        理由七:答辩人在本案中提出的司法技术鉴定申请,请求的内容及申请的程序均合法、合规,亦是答辩人的基本诉权,虽然在本案开庭前已委托的三家鉴定机构都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但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可不再就答辩人的申请继续作出委托,且鉴于本案诉辩双方的争议巨大,查明本案事实的最关键依据只能通过司法技术鉴定查明,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继续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答辩人申请的司法技术鉴定,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诉权予以实现。

 

 

        周波告诉记者,我们多次要求进行重新申请鉴定,但宁乡市人民法院一直不再受理申请鉴定,涉嫌存在不公平公正执法。且在我方依法依规提交的有力证据,法院也不接受,其中个中原因是死者的女婿是法院的法官。

 

       记者就这起案件向宁乡市人民法院院长吴欣进行了解,吴欣院长说,他已经知道这个案子,现在是初审,还不是终审,只是一个初步审判,如果法院做的不好的地方,有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干预司法,欢迎媒体和社会进行监督。随后安排一个分管的副院长刘舟舟跟记者对接,该副院长称,这个案子有一定的复杂性,法院一定依法依规进行审判,保障人民的权益。

 

        目前,周波已经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也将关注案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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