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文 | 法者如春秋
谭文革
《智取威虎山》杨子荣唱段中有一首诗:“今日痛饮庆功酒,壮志未酬誓不休。来日方长显身手,甘洒热血写春秋。”这里的“春秋”是何意呢?无疑是指历史。
“春秋”成了历史的代名词,应有两个层次的原因。一是因孔子忠实地记载了历史,著了《春秋》这部史书,以事实分辨善恶,以理性褒善贬恶。孟子曰:“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三字经》有言:“诗既亡,春秋作。寓褒贬,别善恶。”褒忠贬逆、扬善鞭恶成了史书的重要意义。
二是因“春秋”的本意是指春分秋分,而“春分秋分,昼夜平均”,在春分和秋分这两天,白天和夜晚的时间是相等的,完全平分,非常公平。“二月八月,阴阳气均,昼夜分平。”春分在二月,秋分在八月,白黑分明,昼夜均等。“春秋”体现了客观、公平,写历史就该这种公正的态度。
记录历史为何不能说成写“冬夏”呢?因为冬至昼短夜长,而夏至昼长夜短,两者都或长或短,并非均等,有失偏颇,体现不出公平之意。
古人云:“法者,平之如水。”“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世之仪表也。”“法者,治之端也。”“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古代法学家对法者的描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制度规定等;二是指判案官,现代称之法官,当然也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者。
现代,如何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做到人人平等呢?必须从两个方面下硬功夫,一是国家的法律、制度等要尽量公平合理,其中最关键的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制度。老子曰:“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收入分配的公平是其它一切公平的基础。
二是法官判案要公平公正和公开,行政执法者也应如此。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审判要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惩善扬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
古人赞美判官公平判案时,常用到一个成语“明察秋毫”。此词出自《孟子·梁惠王上》:“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则王许之乎?”“秋毫”指秋天鸟兽身上新长出的细小羽毛或毛发。由此可见,法官判案与秋天及秋分是有些关系的。
清代散文家沈复在《闲情记趣》中写道:“余忆童稚时,能张目对日,明察秋毫,见藐小微物,必细察其纹理。”
我小时候对自然世界也很有好奇心,既爱仰望星空,也好观察微物,亦常能细察出微物之纹理。长大后,我学习法律,毕业分配至湘中一基层法院工作,有幸成了一名法官。
三十一年来,我判案近两万件,虽未能对每案都达到明察秋毫的高水准,但疑难案件确实判了不少,并尽力实现了公平,至今我未办过一件冤案,也未有一件真正意义上的错案。这一点,令已过天命之年的我尤为欣慰。
我曾经分管执行工作八年多,经我批准或我现场指挥,执行干警抓人逾万,而拘之者3500多人。真正恨我的原有两人,后来完全了解了我,多年前已没意见了。不过,即使他们有意见甚至恨我,我也无所谓,因为我是在以依法履职、惩善扬恶的方式谱写着人生“春秋”。
哦,原来法者也可以如春秋,而且也应该如春秋。我是幸运的,我在三十年前荣幸地成了一名法者,并有一支爱写“春秋”的笔。
“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谱写“春秋”的文章是很重要的,也是很难写的,作者须有公心,而对此,读者知道,后来人也知道。法官判官成千上万,可对当事人来说往往只有一次。一次公正;也许让当事人内心一生阳光明媚;一次错判,也许让当事人内心一生雾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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