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长明
当前,全国人民正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打一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然而,如同任何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样,自本次疫情爆发伊始,各种谣言尤其是发端于自媒体的网络谣言铺天盖地、纷至沓来,比病毒传播尤快。往往一个谣言还没来得及澄清,又产生了新的谣言。谣言以其无中生有、耸人听闻的传播内容,一网天下、掌上乾坤的输出方式和不胫而走、奔轶绝尘的扩散效率,“乱花醉欲迷人眼”,令人真伪难辨,严重影响了广大公众对疫情真况的知情权,动摇了全国人民战胜灾难的信心和意志,干扰和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打击谣言生产和传播,断其源、截其流,成为国家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一道衍生必答题,也是加强公共话语体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谣言是社会舆论的副产品
所谓谣言,按照词典解释,即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本质上,谣言就是故意编造的、以欺骗社会公众为目的的谎言。谣言的产生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手段上,谣言空穴来风,属于无中生有的假消息。造谣者为达到轰动性社会效果,编造谣言往往主观上与真相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他们为此不惜使尽浑身解数,甚至无所不用其极:或言过其实、小题大做,或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或断章取义、穿凿附会,或张冠李戴、移花接木。诚如莎士比亚所言:“谣言是一枝凭着推测、猜疑和臆度吹响的笛子。”(《亨利四世上篇》)二是目的上,谣言散布者往往具有主观恶性,动机不端、不怀“好意”,具有借社会事件蹭热度、进行自我炒作等不可告人的阴暗心理和个人目的。就形态而言,谣言一则悖离事实真相、“制假贩假”,污染舆论环境;二则悖离舆论导向,混淆视听,误导社会公众;三则悖离价值取向,添油加醋,植入“道德病毒”。而就载体而言,相比受体制性约束的公共媒体(组织、机构),谣言制造者为规避社会问责风险,往往选择通过自媒体(个人)进行发布和传播。
谣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谣言如同杂技,明明是假的,还有人喜欢看,有的甚至对其真实性深信不疑。其生存机制在于:一是,形态上,谣言具有即时性,已经从工业化时代以口口相传和纸质媒介传播为主“进化”到信息化时代的数字传播与瞬时传达。尤其在智能手机与自媒体相结合的今天,谣言的传播基本实现了“一网通”,形成了“造谣→信谣→传谣”一体化的铺盖式传导机制,导致与之相关的制度跟进与法律响应几乎不可能做到同步。古罗马普劳图斯曾指出:“谣言流传的速度之快,是世上任何事物都比不上的。”(《残篇》)二是,手段上,谣言具有扭曲性,通过刻意歪曲或篡改事实真相博取受众共情心的方式进行人际传播,产生杀伤力、形成粉丝群。对造谣者而言,这本身就是一种自我营销策略,因而拥有非常“广大”的受众群体。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谣言夸张力度越大,其受众呼应度也越大。三是,效果上,谣言具有蛊惑性(或称煽动性),通过鱼目混珠的方式迎合公众对事实真相探究的猎奇心理,因而具有存在的社会土壤。
在智能时代,网络谣言成了传统意义上谣言的代名词,是“流量经济”的产物。造谣者为了增加点击率、提高关注度,不惜以牺牲社会稳定为代价,通过“曲线传播”的方式疯狂“吸粉”,制造社会负效应,并由此触发公众对社会的不满和反感。这已成为谣言制造者奉为圭臬的“生存法则”。除个人目的外,有的谣言制造者还怀有对政府和社会的不信任乃至仇视,抑或“唯恐天下不乱”的扭曲心理,因而散布虚假信息时胆大妄为、无所顾忌。谣言一旦扩散开来,其对公众心理的冲击、对社会产生的“二次伤害”或“次生灾害”不可谓不轻,易放难收、贻害无穷。其一,谣言降低了国家处理公共危机的社会资源尤其是舆论资源的使用效率,造成资源配置错位。其二,谣言混淆视听,引起社会信息传播混乱,事实真相表达出现偏差和误导,干扰了广大公众对事件的正确认知,加剧了社会心理恐慌。其三,谣言搬弄是非,挑拨公众与政府、公民与社会的对立,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凝聚力,通过污染舆论环境制造社会分裂,破坏国家稳定。其四,谣言的国际传播为某些国际媒体抹黑中国、破坏中国国际形象提供了难得的“由头”和“素材”,这些谣言制造者无异于潜伏在国家内部的“阶级敌人”。
不信谣不传谣是公民基本道德操守
谣言是破坏社会公共舆论环境及其正常传播机制的“黑客”,是事实的天然敌人,与真相不共戴天。都说谣言止于智者,但智者毕竟是少数。比“造假”更可怕的是“信假”,“信假”必然挤压事实和真相应有的传播空间和受众市场。谣言之所以拥有广阔的社会市场,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即所谓“三人成虎”从众心理作祟。“谣言说上一万遍就变成了真理”,这句话虽未必千真万确,但恰恰反映了多数公众在谣言面前“信假不信真”、舆论市场“劣币驱逐良币”怪象的公众心理根源。
“谣传就像河流,其起源极狭窄,而下游越来越宽阔。”([英国]博恩:《格言提包》)谣言要产生社会效果,除了“造谣”这个源头外,还有“传谣”这个中介。我们知道,传染病流行有三要素,包括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打个不恰当的比方,谣言相当于“舆论传染病”:造谣者是“传染源”;媒体(以网络媒体为主)是“传播途径”,即介质;传谣者(以转发谣言的网民为主)则是“易感人群”,他们既是谣言的“受感染者”、也是谣言的传播者(次生传染源),既是受害者、也是加害者。因此,提高以网络信息用户为主的社会公众信息识别意识,增强公众对谣言的自我管控与自我甄别能力,真正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显得尤为迫切。
用法制和道德的合力铲除谣言滋生传播的社会土壤
谣言“有毒”,“以毒攻毒”是消解其“毒性”的最好方法。对谣言和谣言散布者而言,社会攻其“毒”之“毒”一在法律,即国家治理带来的震慑力量;二在道德,即人民群众通过提高自身思想觉悟和知识水平构筑起的拒谣言于千里之外的道德防线。应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严厉打击“恶意造谣、随意传谣”行为,让谣言无隙可乘、无立身之处,让造谣者无处遁形、无立足之地。笔者认为,除了官方通过媒体尤其是权威媒体及时辟谣,告知公众事实真相,及时遏制谣言的“毒性”发作外,还需从其他方面入手,多管齐下,从源头上铲除谣言生存的社会土壤。
法律层面,首先,应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媒体和平台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胡作非为、肆意妄为。法律对此不应有盲区、“特区”,不应对制造者进行“特赦”“法外开恩”。网络媒体是谣言的主要存活空间,而自媒体则是网络谣言的主要传播媒介。为此,一方面,应加强对自媒体的制度性管控,提高造谣传谣的违法成本,降低执法的社会成本支出。通过强化自媒体实名制实施力度,确保用户发布的信息可核查可追溯。另一方面,对网络运营公司(微信、微博、QQ等网络社交平台)进行技术升级,确保尽可能用最短的时间查找到谣言信息源,一方面压缩打击谣言散布的法律成本,另一方面挤压谣言传播空间,减少谣言扩散风险。其次,加强网络立法尤其是自媒体立法,应该成为国家扼杀谣言源头、遏制谣言传播的主要政策工具。通过加强打击造谣传谣的相关立法工作,让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承担应有法律责任,强化法律震慑效果。具体措施包括: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恶意发布谣言和频繁转发明显属于谣言的网络用户采取限制使用权限、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造谣和传谣者名单、注销个人账户、处罚网络平台公司等,以儆效尤;对基于主观恶性、严重歪曲事实、背离事实真相并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谣言散布者,予以及时追踪和有力查处,并责令其通过公共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者还可对其进行经济、行政乃至刑事处罚等。
道德层面,国家应通过推进网络安全治理现代化,以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文化建设,努力形成全社会对网络谣言口诛笔伐人人喊打、让造谣者无处可藏无所遁形的清风正气;在全社会加强价值引领和公民道德体系建设,努力营造造谣可耻、传谣可恶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公共媒体的主渠道宣传推介作用,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众文化素质,增强其自我管理能力和对谣言的自主识别能力,通过个人修养提升搭建起一道不信谣不传谣的道德屏障。此外,应将对信谣者的引导和对传谣者的打击共同纳入公民道德建设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从渠道层次遏制谣言的传播和扩散。
邪不压正!谣言因其先天性“黑户”身份,“红”得了一时,但“红”不了一世。在公共媒体强大纠错功能和威慑性法治力量面前,谣言只不过是生长在夹缝中的野草,苟且偷生,终究成不了大的“舆论气候”。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学术研究部副部长,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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