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上午,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并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省级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该决定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决定》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为,并明确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
在监管措施上,《决定》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并明确由天津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而在法律责任上,《决定》规定了严厉处罚。对食用、经营以及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等多个环节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最低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最高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此外,决定还规定了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天津人大审议通过两个法规性决定,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应势而为的立法,对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疫情防控、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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