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笔“问题债务”被指均与股东唐道明有关。
公司成立初期为项目开发曾对外借款
据悉,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友公司”)成立于2003年,当时为蒋金月的私人独资企业。2009年之前,公司通过改制获得原电焊条厂项目开发权,但由于迟迟未能完成土地变性,项目开发进入停滞状态。
而在这期间,为了筹集开发资金,金友公司陆续对外借了一些款项,大概涉及六七十名债权人。其中,债权人何先生称,他早在金友公司成立之初,就借给公司300万元,债权人黄先生则陆陆续续出借了200多万元。而债权人蒋先生总共借给金友公司520万元,其中有190万元因为是经其家属和亲友筹集转账,后来未被管理人认定为债权。
这些债权人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他们有的是自金友公司刚成立就借款给公司的,有的是公司买地时借的,还有的是后来陆陆续续借出去的,基本上都是自己多年的积蓄,以及向亲友同事筹集而来的。黄先生称,这样真实有效的借款,经初步统计大概有1.5亿元。而这些款项基本上都用在了支付改制安置费、新建厂区、搬迁厂房、审批手续等等方面。但从2010年项目停滞至公司破产这段时间,公司根本不需要大项资金投入。
公司破产清算发现巨额“问题”债权
2019年4月16日,因金友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友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后转为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4月29日指定广西桂林市鑫达盛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金友公司管理人。
2021年7月5日,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公布了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债权审查结果。但在这份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中,债权人发现,2016年6月至9月股东唐道明在短暂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其掌握公司印章的机会,在项目运作基本停滞的情况下仍然疯狂制造虚假债务。
“与唐道明有关的假债权证据(借条)版本都是一模一样的,一共有38笔,总金额高达1.1071亿元,对这部分巨额债权,管理人在没有查明如何而来、怎么用的、用在哪里的情况下,却全部给予了最终认定。”债权人代表之一黄先生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这1.1071亿元的债权的申报材料可谓五花八门、漏洞百出,例如第66号、075号、080号、091号、118号、139号140号债权人都是持全部或部分蒋承玉(唐道明的妻子)给唐道明的转款凭证进行债权申报,而没有债权申报人给蒋承玉的转款凭证。“这些申报人怎么证明唐道明老婆给唐道明的转款是他借的?就算是,这也是唐道明个人的借款,既没有到公司账上,也没有用于项目上,怎么就成了公司债务?”
据蒋先生、何先生、黄先生等债权人介绍,有两个“债权人”在进行债权申报中,还出现添改内容的情况,公司原本只是盖章见证确认股东唐道明个人借款的事实,而债权申报人却在公司名称前添加“借款人”字样,将股东个人债务转化为金友公司债务。还有一个叫蒋某萍的“债权人”向唐道明的私人账户打入2500万元后,即刻便从唐道明的账户中消失。与金友公司的账户也没有任何来往痕迹。更有甚者,债权申报人所提交的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已明确公司无法律责任,但仍被初审确认为公司债务。“这是再明显不过的错误认定了,我们向法院和管理人提出异议,都没有引起他们的重视。”
关于上述蒋先生、何先生、黄先生等人所述的债权申报人私自添加内容、篡改证据,以及与生效法律文书裁决结果不一致债权初步审定的问题,在金友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蒋金月于2019年8月8日递交给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金友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情况说明》中也得到了佐证。
债权人不仅强烈质疑金友公司股东唐道明制造大量虚假债务,而且对属于公司所有的一块19亩土地被莫名其妙抵让给另一位所谓“债权人”蒋某的做法,也坚决不予认可,他们表示,该蒋姓债权人的1200万元债权完全是子虚乌有。
何先生等人称,财务流水显示金友公司向官桥村委转账950万元等证据足以说明,官桥村19亩预留地的使用权归属金友公司。而蒋某也于2014年9月15日书面声明上述1200万元债权与其本人无关,那么管理人认定把公司19亩预留用地充抵给蒋某的做法就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近日,债权人代表将唐道明、蒋某在桂林市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中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向桂林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报案。
报案材料详细介绍了案涉的这19亩土地是如何通过“债务中转”,由公司财产落入股东唐道明私人手中的。
据债权人介绍,2014年9月前,蒋金月向唐道明累计借款本息达1200万元。于是,唐道明以要求蒋金月归还借款为由,请来蒋某和陈某两位公司外人员,陈某充当借贷角色,蒋某充当代蒋金月还款给唐道明的角色。
具体操作方法是,2014年9月15日由陈某向蒋某转款1200万元,然后蒋某再将1200万元转给唐道明,最后唐道明又把1200万元转回给陈某,分毫没有经过蒋金月或金友公司账户。次日,蒋某、唐道明、蒋金月、金友公司四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这样,蒋金月向唐道明借款1200万元,就变成蒋金月向蒋某借款1200万元,唐道明顺利地将自己借给另外一股东蒋金月的1200万元变成了公司的债务,即公司欠蒋某1200万元。
蒋金月于2021年7月12日手写的一份关于对部分已申报债权认定的异议函显示,这些合同和协议都是唐道明逼他签的。“如果我不签,他逼我还钱,我真是无奈,其实蒋某至今我也不认识……”蒋金月表示,对于唐道明如此别有用心的操作,后来他才醒悟过来是个“圈套”。
而事实上,蒋某于2014年9月15日也有一份书面声明,声明上明确表明该1200万元出借款项其本人并无实际出资,即承认了2014年9月15日的1200万元借款对于蒋某本人而言是虚假的,该1200万元实际上是金友公司股东唐道明与蒋金月之间的债权债务,唐道明才是该1200万元真正的债权人。
债权人代表们认为。蒋某、唐道明等人上述行为未经公司另一股东蒋建华同意实施,而是请来一位非股东身份的蒋某,通过一个简单“走账程序”和一份所谓的《借款合同》,便将股东之间的债务转化为公司债务。这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是非法无效的。
另据了解,2016年1月28日,蒋某、唐道明、蒋建华等人还签订了一份所谓的《预留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在金友公司破产后,蒋某就依据上述协议主张用1200万元“债权”,冲抵金友公司位于官桥村19亩预留地的使用权价款,主张该19亩土地使用权属于自己。2021年7月5日,破产管理人在金友公司破产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确认了该19亩预留地的使用权属于蒋某。
法律人士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蒋某、唐道明等人存在虚构债务和隐匿、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成功地将公司19亩土地使用权抵债转移至自己名下,已经涉嫌严重的经济犯罪。
2021年7月19日,蒋金月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关于对蒋某等人债权认定的异议,再次重申在唐道明担任公司法人期间产生的38宗共1.1071亿元巨额债务,是如何来的,又是怎么用的,具体投用在项目的什么地方?他一无所知,公司财务账上也体现不出。
金友公司破产管理人相关工作人员称,已收到蒋金月以及债权人代表的债权异议材料,目前正在核查当中。但是债权人提出的异议非常多,提交的材料也非常复杂,有些异议甚至远远超出了管理人所能调查的范畴,需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侦查权力的相关部门才能查清。“他们认为管理人没有尽到相关调查的责任,我们之前也回复过,法院给我们的只是管理的权利,只能对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但是针对某个人的账目进行调查,恐怕连法院都无法做到。”
该工作人员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据他了解,目前债权人的异议主要与官桥村19亩土地及金友公司内部的巨额流水有关。对此,他们之前已找股东和当事人了解情况,调查笔录显示有些当事人前后描述出入较大,与基本事实有矛盾之处。但债权人认为管理人私底下与股东“勾兑”的问题,是不存在的。
该工作人员称,他们之前根据债权人提出的一些债权异议,在职责范围内进行了复核,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过一些微调。但是债权人仍然认为管理人对有些债权的审核有问题,不断地递交异议材料过来。目前,管理人已将债权人提出的虚假债权等问题向法院作了汇报,看看法院如何解决。如果管理人和法院都解决不了的,只能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机构反映。
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管理人对债权申报人是一视同仁的,凡是提交了跟金友公司相关的申报材料,管理人都应接收。而管理人只是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果债权人认为哪些债权有问题或者不存在,应提交相关材料过来。管理人会根据调查审核的情况一一复函给异议人的。
7月27日,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联系金友公司另一股东唐道明了解情况,其电话一直是呼叫转移状态。记者多次尝试联系金友公司破产案的承办法官,但一直未联系到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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