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今日(27日)三读通过完善选举制度条例草案。(大公文汇全媒体记者李斯哲摄)
立法会今日(27日)以40票赞成、2票反对,三读通过完善选举制度条例草案,标志着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本地立法完成。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发言时表示,条例草案三读通过后,特区政府未来一年内要办好三场重要选举,包括今年9月19日举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今年12月19日举行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明年3月27日举行第六届行政长官选举。
多位议员发言支持通过条例草案,认为今次完善选举制度体现“爱国者治港”的原则,而增加立法会议席兼顾社会不同阶层的声音。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形容,今次完善选举制度是建构“具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
完善选举制度条例草案今日二读通过后,当局提出14类、共369项修正案,涵盖不同范畴,之后立法会通过全部修正案。修正案列明,将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人数上限由5人增至8人,并规定行政长官除了委任资审委主席及2至4名官守成员外,亦须委任1至3名非官守成员。至于终止立法会选举程序的要求,修正案订明立法会选举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但在选举投票结束前已去世或丧失资格,有关的选举程序不会终止。
在新选举制度下,负责提名特首及立法会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将会由1200人增至1500人,分成5个界别,加入地区组织,以及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代表;至于117个区议会代表议席全部取消。立法会将增至90席,选委会占最多,有40席,功能组别减至30席,取消“区议会”及“超级区议会”议席,地方直选减至20席。地方直选方面,全港将分为10个选区,每区选出2名议员,采用双议席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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