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报湖南讯(记者 陈斌 )开发商“手持”栋证,称地下车位是其专有部分,而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则认为,栋证并不足以证明地下车位属于开发商的专有部分。
2020年5月25日和6月1日,备受瞩目的长沙市天心区兴威名城涉“地下车位”的租赁合同官司,一审法院先后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虽然双方庭审交锋以及法庭调查都是主要围绕地下车位究竟是否属于开发商的专有部分而进行的,但一审判决,却没有对地下停车位究竟是否属于开发商的专有部分进行说理与判断,而是只根据业委会及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车位管理协议”,即签订了地下车位租赁合同的事实,认为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履行,从而在去年6月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商支付停车位使用管理费 154 500 元及违约金15 450元。
兴威名城业委会及物业公司,于去年7月初,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二审法院多次强调,案涉地下车位究竟是否开发商的专有部分,属于本案应当查清的基本事实,并申请人民法院就此进行专项调查取证或开出调查令。为此,二审法院开出了“兴威名城的负二、负三楼车库是否已经登记为开发商专有部分”的协助调查函,并由两名法官于2021年2月1日,亲临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欲当场送达该协助调查函,但事后据了解,不动产登记中心当天没有收下该协助调查函。理由是:不动产中心不能确权,让法院自己判断。
对此,业委会及物业公司这方的代理人,业内知名律师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唐震东认为:首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以及第十条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负有将各类登记事项,依法、准确、清晰、完整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案涉车库是否登记为开发商的专有部分,属于事实问题,登了就是登了,没登就是没登,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此最有发言权。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条关于“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之规定,本案中,二审法院为了正确认定“案涉车库是否登记为开发商的专有部分”这个基本事实,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送达协助调查函,不动产登记机构理当接收法院的调查函,并就“案涉车库是否登记为开发商的专有部分”作出正面、直接的正式回复。
另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就此专项调查事项,迄今不明确的表态,实际上已经高度盖然性表明:案涉地下车库,没有登记记载为开发商的专有部分。
唐震东律师另外还认为:以事实为根据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从谨慎正确认定事实的层面讲,还是应当根据合议确定的事项,将那份关于“案涉车库是否登记为开发商专有部分”的协助调查函,送达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以不动产机构就此事项的书面回复,作为认定本案基本事买的根据,从而确保司法公正、从而把本案办成经得起法律追责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2月3日中午,记者还联系了长沙市不动产中心,一名朱女士回复称,不动产登记证主要资料齐全,就可以办理,至于是否登记为专有部分问题,必须要请示领导,调档案才能确定。原本一项很容易判断的基本事实,从而也充满了不确定性。从而决定官司的输赢。
今年2月1日,二审法官到兴威名城进行了实地查看。
另外,由于二审正常的3个月审限已满期,二审经批准另延长了3个月的审理期限,并在今年2月2日要求业委会出具了和解期为一个月的延长审限申请。
让我们共同瞩目、共同期待,在二审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该案得到依法公正、说理透彻的处理,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从而以实际个案让当事人深切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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