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报贵州讯(记者 罗茜)前不久,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企业法人杨大萍起诉黔东南信息港以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名誉侵权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杨大萍的上诉请求被驳回,终审再遭败诉。
据了解,2020的4月16日,黔东南信息港编辑了标题为“警惕加盟骗局!凯里一老板消失,涉及金额可能高达两千多万元,警方已介入调查”的文章(含视频,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杨大萍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犯,起诉至向凯里市人民法院。
其诉讼请求包括,删除涉案文章,赔偿人民币15万多元(含精神损失、律师费等),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书面道歉七次,而且内容必须经其或法院审核等等。
凯里市法院审理查明,2020的4月16日,黔东南信息港编发的涉案文章资料来源于转载贵州广播电视台及黔东南州广播电视台在其各自栏目中播放的新闻事件报道。
法院同时查明了涉案文章的基本事实、贵州广电记者获悉相关新闻线索、实地采访以及新闻报道播出时的画面内容等。此外,涉案文章播出、转发后,杨大萍也未向黔东南信息港提出删除、屏蔽报道的请求。直到2020年9月7日,才以电子邮件形式要求黔东南信息港予以删除,但黔东南信息港在接到一审法院应诉通知时便已对涉案文章作出了删除、屏蔽处理。
凯里市法院认定,被告黔东南信息港等单位在主观上没有侵害原告杨大萍名誉权的过错,也没有贬损她的行为,因而驳回了杨大萍的所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杨大萍不服,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她的上诉理由是,黔东南信息港公众号转发内容严重失实,凯里市法院未予审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黔东南信息港发布涉案文章后,阅读量大,又经各种媒体海量转发……给杨大萍本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损害,严重损害了其名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杨大萍认为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放任黔东南信息港发布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信息,并且长时间未予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直至杨大萍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腾讯公司应当与黔东南信息港承担连带责任。
黔东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终审判决书的文头截图)
该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闻报道只有达到严重失实的程度,并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黔东南信息港转载了贵州广播电视台及黔东南广播电视台在节目中播放的关于加盟商聚集讨说法的一则新闻报道,并将标题编辑为“凯里一老板消失,涉及金额可能高达两千多万元,警方已介入调查”。该报道内容客观呈现2020年4月9日记者对现场采访的新闻事件,其编辑的文章内容与新闻采访频所反映的内容一致,并没有侮辱、贬损性的评论。因此,黔东南信息港在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及转载视频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侵害杨大萍名誉权的过错,也没有贬损杨大萍的行为。
文中批露广州泓鑫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大萍,但杨大萍与公司之间的法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
关于杨大萍要求腾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黔东南州法院认为,黔东南信息港、腾讯公司均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杨大萍要求腾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终审判决)
就此,黔东南州法院认定杨大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元,由杨大萍负担(图片为判决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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