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已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历两年多的“折腾”后,认定单位居然不甩当地法院的“账”,一度漠视上级机关的复核,以一份存疑的行车记录仪为依据,全盘否定最早判定的事故责任。
面对认定单位出尔反尔,不惜自煽耳光作出两份不同结果的事故认定书,受害者家属愁云满布,一度怀疑肇事者背后强大的背景和认定单位相关人员相互“勾结”暗香操作,才会出现有失公允的第二份事故认定书。面对受害者家属的质疑,记者近日亲临古蔺县展开了调查。
同一交通事故,同一单位两次认定的结果不同
在古蔺县茅溪镇碧云村七组,村民杨兴流泣不成声的拿出一摞材料向记者控诉,声称同一道路交通事故,被同一个单位认定、居然出现两份不同结论的事故认定书,他怀疑其中一份责任认定书出炉有“猫腻”。
图为不同的道路事故责任书和复核书
在一堆材料中,其中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编号为第510525120180000126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8年12月1日18时,古蔺县水口方向10km弯道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民警查勘及事故成因分析,认定重型特殊结构混凝罐车驾驶员游勇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责,轿车驾驶员及乘客无责,12月14日作出事故认定书。
据杨兴流一家讲,游勇不服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责任认定,向’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该支队维持了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以为此事故告一段路,未曾想,2020年3月13日他家再次收到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送达的一份截然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次认定书中推翻了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复核和先前所作的事故认定结论。
图为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按理说,古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下级单位,是不能否定上级单位泸州市交警支队的复核的,即使要推翻上级机关的复核,必须通过书面申请,得有上级单位的批复才行。古蔺县交警大队擅自忽视泸州市交警支队的复核,以法院都不认可、不采信的行车记录仪为依据,出具截然不同的事故认定书,不能不怀疑这其中肯定有猫腻”。听闻记者采访,碧云村部分村民说。
车祸猛于虎,受伤者成植物人
回忆起那场惨烈的车祸,杨兴流及其妻子丁丽忍不住掩面哭泣。2018年12月1日,对于常人来说,就是个平凡的日子,而对于杨兴流一家来讲,非比寻常,永生难忘。
当天18时,他驾驶车牌为渝A6797u的私家车载着父亲以及妻子从庙林方向沿s309线往水口方向行驶,当行驶到s309线10km处弯道时,一辆悬挂川c11780的重型特殊结构混凝罐车呼啸而至。眼看罐车占道无法避让,他拼命的踩刹车,“嘭”的一声,两车相撞,渝A6797u轿车被混凝罐车迎头撞得原地掉头,车头凹陷,左前轮护泥钣粉身碎骨,碎片洒满一地。
事故造成杨兴流和妻子丁丽负轻伤在当地水口医院进行了简单处理,而其父亲杨应兴側因伤势严重,经水口医院、仁怀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日转到遵义市人民医院。
在遵义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两次开颅手术,后转至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重庆西南医院医治,医院诊断为意识障碍、重型颅脑损伤后遗四肢功能障碍、吞咽功能障碍、中枢性尿崩症(俗称植物人),进食只能通过胃管导入。杨应兴先后在医院救治了约7个月后,因无钱医治,被迫出院。
经泸州正光司法所鉴定 杨应兴的伤势为一级伤残,共医治花销50余万元,全家为此四处借款垫付20余万元,早已家徒四壁,再也无力筹钱,只能在家中躺着等待法院判决后拿到赔偿继续治疗。
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对方全责
经古蔺县交警部门查询,肇事驾驶员游勇户籍地为南充,其驾驶的川c11780的重型特殊结构混凝罐车虽然法律车主为自贡市凯宏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车主叫代晓东。
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古蔺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验和提取渝A6797u行车记录仪,认为川c11780驾驶员游勇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未实行靠右通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018年12月14日,古蔺县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游勇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杨兴流、杨应兴、丁丽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责任划分后,游勇对古蔺交警大队事故的认定不服向泸州市交警支队提请行政复议。经泸州市交警支队复核,于2019年1月15日维持古蔺县交警大队的认定。
杨兴流说,他的父亲杨应兴被相关医院诊断判决成植物人后,每天需要大量的医药费,家庭早就不堪重负,为此,他们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请上诉追讨民事赔偿。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0日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以(2019)川0525民特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杨应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蒋心会为其监护人。人保自贡分公司支付了包括赔偿杨兴流的医疗费302589.46元,渝A6797u轿车车损43716元共计346305.46元,车主代晓东垫付了20000元。
判决下达后,被告以游勇为代表的一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其又委托律师代表父亲再次向古蔺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进行民事赔偿,在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游勇是否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律车主的凯宏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主张的赔偿是否合理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古蔺县人民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提取渝A6797u轿车行车记录仪,综合认定游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又经过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维持。游勇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不予支持。因其从交警队调取的关键证据(从交警部门调取道的渝A6797u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申请恢复后,是在古蔺县人民法院移送技术部门选取恢复机构期间,单方面开封取出原始载体,游勇方未能在古蔺县人民法院指定期间移交证据证明其提交得的内存卡就是交警部门从渝A6797u轿车提取的内存卡,导致现在无法确认该视频及其载体是否是渝A6797u轿车记录仪内存卡的原始内容,鉴定没有任何意义。
游勇称渝A6797u轿车行车记录仪内存卡部分视频被认为删除,古蔺县人民法院认为游勇方不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反而在调取内存卡并申请古蔺县人民法院恢复期间单方面“恢复”,明显不符合常理。游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两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川05民终6号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及实际车主代晓东各赔偿原告杨应兴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医疗器具费等共计1078284元,502658.1元。扣除人保自贡分公司已支付的302589.46元,人保自贡分公司还应支付775694.54元,扣除代晓东已支付的20000元,代晓东还应支付482658.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内履行完毕。
据杨兴流讲,就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按照判决将70多万赔偿打到古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账户上时,父亲躺在仁怀市人民医院已经欠下10多万元的治疗费,经他家多次申诉,古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才给了12万元的救命钱,剩余上的至今无果。
责任认定大逆转,受害者家属欲哭无泪
迟来的公正判决,就期待法院执行局的有力执行。
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图为各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
2020年3月13日古蔺县交警大队向杨兴流送达了一份与前次认定结论截然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的所有内容基本与第一份认定没什么区别,唯一不同的是第二份事故认定书多了个行车记录仪,把责任划分成杨兴流负主要责任,游勇负次要责任,杨应兴、丁丽无责。
“我清楚的记得,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三天,石宝交警队做询问笔录时涉嫌肇事的司机游勇亲口承认了他是靠中心线行驶的,也就是他是占道行驶”。杨兴流回忆说。
杨兴流指着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5民终6号二审判决最后一页让记者看,只见该页显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游勇)依据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从交警部门调取渝A6797U号车行车记录仪内存数据卡,在法院未对该证据组织质证前,要求游勇代理人保管该证据期间,在未经法院许可也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的情况下,擅自启封该证据单方面委托相关机构恢复缺失视频,游勇代理人的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其后果应当由相关行为人自行承担”。这说明,泸州、古蔺两审法院都明确不予采信的视频然而古蔺县交警队置法院的判决而不顾,继续采信行车记录仪视频制作出与第一份截然不同的事故认定书。对方当事人依据这所谓的新证据向四川省高院申请了再审。
2020年5月16日,以杨兴流为代表的一方收到四川省高院(2020)川民申1032号裁定书,裁定书明确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法院都不认可的证据,为何古蔺交警一意孤行,非要以该视频作为推翻前认定呢,这其中奥妙恐怕只有古蔺办案交警最明白,这其中不排除有猫腻。”杨兴流一家均认为。
单方提取行车记录仪进行视频恢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面对媒体,杨兴流一家叙说,古蔺县人民法院石宝法庭于2019年10月21日16时58分曾通知他家于24日上午10时到古蔺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办公室与对方一起选择鉴定机构对车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做恢复视频影像的鉴定恢复。
10月24日上午9:30他到达法院后,现场负责人王启锐对他声称游勇的代理律师李崇,冉雯霞已经将渝A6797U行车记录仪拿去鉴定恢复过了,没必要再选择鉴定机构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他当时就向现场负责人王启锐质问,认为委托鉴定恢复应该由双方认可并在场,而不是单方面就可以拿去鉴定恢复。杨兴流认为,以现在的技术,行车记录仪视频完全可以作弊。如果再拿渝A6797U行车记录仪去恢复视频,毫无意义。
为了论证自己的说法,杨兴流 当着古蔺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双方律师在古蔺县人民法院公示栏随机抽取法院对外委托的三家机构鉴定机构现场开启免提电话咨询。“现在对方拿去了自己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内存卡,是否可以鉴定该卡就是原来的卡?” 鉴定机构明确回答:“不能。目前,该卡是不是原有卡已经无法鉴定。”
鉴定机构说所有视频数据只能做一次恢复鉴定,不能做二次鉴定。对方鉴定后还要求我方再做鉴定,其实就是一个“陷阱”。“按理说,保存在法院档案室的原始资料,当事人或受托人只能持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查阅、复制、择抄、记录等,原件不能带离档案室,然而,截止10月24日中午12时渝A6797U行车记录仪内存卡仍在对方律师手上没能按时归还古蔺县人民法院,法庭相关人员与对方律师有让人浮想的关系“。杨兴流说,游勇代理人的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原始载体被游勇的代理人李崇,冉雯霞给私下处理了,没有原始记录可以应证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应采纳。然而杨兴流方还是收到了四川省高院的裁定,由本院提审。
针对疑问,交警、法院回复各异
杨兴流投诉古蔺县法院都不认可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而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却依旧作为重要证据进行认定该起事故的认定,否定以前所作的事故结论和游勇委托律师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将保存在古蔺县人民法院档案室的渝A6797U行车记录仪“借”出未经法院同意,在没双方见证的情况下,单方恢复鉴定是否有效,记者亲临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和古蔺县人民法院石宝法庭进行求证。
在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宣传部门的一个工作人员回应称,以前渝A6797U行车记录仪没能恢复,出警交警只能依照现场勘验及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划责。如今,游勇方提供了新的证据,所以责任划分有了不同的结果。当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效,一切以法院判定为准。
石宝法庭的一名自称姓邱的法官听闻记者的来意,明确告知记者,法院档案室的原始资料是坚决不会让当事人“借”出的,这种“出借”是要被追责的。
楚楚可怜的一家,罪魁祸首源于车祸
图为车祸导致杨应兴成为植物人,型成枯枝。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使得一个完整的家失去了顶梁柱。在杨兴流家中,简单的几件家具上落满了灰尘,一些日用品凌乱地堆放着。在一个狭小的卧室内,50岁的杨应兴躺在靠窗的一张床上,整个身体型成蒿枝,一动不动,两只混浊呆滞的眼珠一眨一眨无以前的光彩。后脑和眼眶凹陷,如同一台精密的机器,中枢坏了无法发出指令。据医学专家教授们预言,如果没有奇迹发生,杨应兴就是一个有生命体征,但失去思维判断能力,吃喝拉撒无法自理的"植物人"。
据杨兴流介绍,其父出事后,原本在外打工的他不能外出,亲戚朋友能借的都借了,在医院花光家里所有积蓄并背上了十几万元的债务,实在没钱了便从医院回到了家里。父亲大小便都在床上,要人抬要人搬,还要擦背清洗。 卧床不起的人,在气温低时,较长时间选次洗澡还不要紧。遇到夏天气温高时,时间稍长不洗澡,臀部和背部就会生疮。
图为家人依靠导管从鼻子插入给杨应兴喂食
据隔壁侄儿讲,从出事到至今三年,除了自己的女儿和儿媳妇每天如一的照顾父亲外,这样的重任也落到他70多岁的爷爷和奶奶肩上。真是难为两位老人家了,年老走路本来就有些颤颤巍巍,耳背眼花,在殷实之家应该早就是重点保护对象,颐养天年。可眼前的这一幕让两位老人不能停歇,还得着照看儿子。
后记:何时才能得到公平的判决书?
就在记者采访告一段落时候,杨兴流找到记者焦急的说:“现在该案由四川高院发回古蔺县人民法院重审,从2021年1月13日开庭审理,时间已经过去56天了,却至今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从2018年发生事故,杨应兴一直就在生命的边缘垂死挣扎,希望那一纸公正的判决早日到来,好用赔偿挽救老人的生命。
新闻链接:2月27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京召开,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意见》要求,对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进行动员部署。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要求,把教育整顿作为巩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的重要举措,建立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机衔接机制,深入排查掌握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深挖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
新闻延伸:植物人(PVS)是与植物生存状态相似的特殊的人体状态。除保留一些本能性的神经反射和进行物质及能量的代谢能力外,认知能力(包括对自己存在的认知力)已完全丧失,无任何主动活动。又称植质状态、不可逆昏迷。植物人的脑干仍具有功能,向其体内输送营养时,还能消化与吸收,并可利用这些能量维持身体的代谢,包括呼吸、心跳、血压等。对外界刺激也能产生一些本能的反射,如咳嗽、喷嚏、打哈欠等。但机体已没有意识、知觉、思维等人类特有的高级神经活动。脑电图呈杂散的波形。植物状态与脑死亡不同,脑死亡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死亡。脑死亡者,无自主呼吸,脑电图呈一条直线。
(本报记者 曾华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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