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尽“生养死葬”义务却平分父母遗产?长沙市两级法院被指判决有失公平正义)
遗弃父母,不尽孝道、不尽“生养死葬”义务的子女还能分到遗产吗?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没有进行扶养,提出要分甚至多分遗产。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进一步明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新的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没有对父母尽孝,却要参与平分父母遗产,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但像这样没有对父母尽孝、遗弃、虐待母亲、逼迫母亲下跪、不尽“生养死葬”义务,却判平分父母遗产却所闻不多。但这个案例就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四姊妹身上。
(2013年4月5日签订《子女赡养、照顾母亲的协议书》(简称《协议书》)
彭老和王老生前均系湖南省离休干部,两人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大女儿彭延古、儿子彭晓吉、二女儿彭兵和小女儿彭比兹卡。彭老和王老分别于2009年6月8日、2017年1月30日去世。彭老去世后,王老生活起居在2013年4月5日签订《子女赡养、照顾母亲的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关于母亲在因病治疗期间,子女进行照顾的附加协议》(简称《附加协议》)前,是彭比兹卡、彭兵在赡养照顾。2013年签订《协议书》《附加协议》后,由签订《协议书》《附加协议》的子女赡养照顾。
(2013年签订《协议书》《附加协议》后,由签订《协议书》《附加协议》的子女赡养照顾)
2013年3月28日王老突发肝破裂大出血,诊断为肝癌晚期急需子女照顾的情况下,提出与四个子女签订一份赡养照顾协议。2013年4月5日在王老的病房,王老及四个子女对即将签订的《协议书》《附加协议》进行了反复协商和多次修改,彭晓吉在最后形成的《附加协议》上又进行修改的基础上,最终都同意《协议书》《附加协议》的全部条款内容。王老与彭晓吉、彭比兹卡、彭兵签订了《协议书》《附加协议》。《协议书》约定:赡养人为四个子女及四个子女的爱人,赡养方式采用轮流负责制,每名赡养人每年轮流照顾被赡养人(母亲)三个月,直至母亲百年归世之后。赡养人如不签署此协议或签订协议后不认真履行该协议内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取消其财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附加协议》约定:母亲出院后,四个子女分为两组轮流照顾,彭延古和彭晓吉一组,彭比兹卡和彭兵一组;在母亲养病期间,子女及任何人不得提遗产问题,有什么问题四个子女协商解决。如有违反本协议者,取消其财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同意签订《协议书》《附加协议》的彭延古突然反悔,以“我不要钱,照顾不了”来换取对母亲的不赡养、不照顾,拒绝在《协议书》《附加协议》上签名。
(子女照顾母亲值班表)
2013年4月5日下午,彭晓吉与王老签订了协议后,置病危、重症、躺在病床上的王老不管不顾,迅即返回北京,拒绝签订协议的彭延古也随之而去。被遗弃、伤心欲绝的王老气愤难平,深感两人的不孝和彭延古、彭晓吉趁自己重病之际擅自将自己的存款进行了永久性挂失,使自己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为了保障自己今后的生活及存款的安全,几经斟酌,2013年4月5日晚自述形成了一份《我的最终决定》。《我的最终决定》有王老签名并按有手印、注明了年月日。《我的最终决定》共有十点内容,对财产继承分配等作了说明。
《我的最终决定》第七、八点记载:七、我转存入小女儿彭比兹卡名下的所有存款等财产在我百年之前不进行任何分配、处置、赠予和公证等,在我百年之后,与我签订了《子女赡养、照顾母亲的协议书》和《关于母亲在因病治疗期间,子女进行照顾的附加协议》的三个儿女:彭晓吉、彭兵、彭比兹卡享有财产(存款、房产等)继承权。八、女婿、媳妇等所有人及不签订《子女赡养、照顾母亲的协议书》和《关于母亲在因病治疗期间,子女进行照顾的附加协议》的大女儿彭延古没有财产(存款、房产等)继承权,对她(他)们也不进行任何财产赠予等。上述《我的最终决定》中的十点内容是我真实意愿的表达,也是我慎重考虑的结果和我终身的最终决定,也是永不更改的决定。
2017年1月30日王老去世后, 彭比兹卡、彭兵为王老守孝49天后, 多次与彭延古及其夫谭蒲辉协商,要求彭晓吉回长沙或去彭晓吉家就遗产分配份额进行协商。就在彭比兹卡、彭兵苦苦等待彭晓吉面对面协商的过程中,彭延古、彭晓吉于2019年7月4日上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诉讼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房屋和存款、汽车。诉讼的请求是剥夺彭比兹卡、彭兵的遗产继承权。在起诉状中,彭延古、彭晓吉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充满了污蔑、诽谤之词,如欺骗、霸占、盗窃等侮辱性语言和颠倒黑白的不实之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2020年4月23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王X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某家园二期1栋1204房、4栋2701房、菲亚特牌小型汽车,原告彭延古、彭晓吉、被告彭比兹卡、第三人彭兵各继承该房屋1/4的产权份额和享有该车辆残值的1/4份额;被告彭比兹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彭延古、彭晓吉、第三人彭兵各支付315659元。
彭比兹卡、彭兵不服雨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二审判决有失公平、公正,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彭延古、彭晓吉是否能与彭比兹卡、彭兵平分遗产,让事实说话!
一审、二审判决枉顾事实,有失公平、公正,判决认定被指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第17--18页)认定:“结合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有子女未尽或多尽了赡养义务,故四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分得1/4”。二审判决(第29页)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继承人(指彭延古、彭晓吉)存在遗弃、虐待或不赡养王X的行为,维持原判”与事实完全不符。在一审、二审,彭比兹卡、彭兵向法庭提交了2013年2月20日王老关于子女赡养照顾协议的口述录音、2013年4月5日王老与彭晓吉、彭比兹卡、彭兵签订的《协议书》、《附加协议》、2013年王老签名的《子女照顾母亲值班表》、彭比兹卡、彭兵与彭晓吉赡养照顾王老交接班文书、2013年4月5日《我的最终决定》以然形成了证据链。2012年5月28日、2012年6月9日、2013年2月20日王老录音、证人证言、《律师调查笔录》、录像、照片都佐证了彭比兹卡、彭兵全心尽力赡养照顾王老,认真履行协议约定(彭比兹卡与彭兵2013年4月5日签订协议后赡养照顾王老1061 天)和“生养死葬”的义务;佐证了彭延古拒绝与王老签订协议、遗弃、虐待、没有赡养照顾王老等事实;佐证了彭晓吉签订协议后,违反和拒绝履行协议,在赡养照顾王老321天的时间里,遗弃、虐待、谩骂恐吓、逼迫王老下跪等事实。然而一审主审法官朱晓云在没有任何支持彭延古赡养照顾王老证据的情况下,枉顾事实,完全凭主观臆断判定彭延古继承1/4遗产;二审主审法官李芳掩盖事实真相、全盘否定证据,维持原判。对全心尽力赡养照顾彭老、王老,认真履行协议和“生养死葬”义务的彭比兹卡、彭兵有失公平、公正。
一审判决(第7页)认定:“协议签订后,四位子女按照约定的值班次序对母亲王X进行了照顾和赡养”与事实完全不符。
彭比兹卡与彭兵签订协议后,认真履行协议约定和“生养死葬”的义务;彭延古拒绝签订协议,没有赡养照顾王老一天;彭晓吉签订协议又违反协议,拒绝履行协议。
彭比兹卡曾是三亚市委、市政府XX办主任,彭兵曾是原省物资厅物流学院后勤处处长。1998年彭老糖尿病病危住院,为了照顾彭老,彭比兹卡毅然放弃正在上升期的事业和家庭,请调回到彭老身边照顾重病的彭老;彭兵2007年调入彭老所在单位专职照顾彭老;1999年1月3日78岁高龄的彭老因胆囊炎病危做手术,彭比兹卡、彭兵术前术后与王老尽心尽力的照顾,帮助彭老闯过了高危胆囊手术关;2009年彭老去世前,彭比兹卡与爱人用了一年多时间修改、印刷完成了彭老的回忆录《风雨征程》;2009年彭老去世,为照顾王老的晚年生活,调入青岛市市政府工作的彭比兹卡又毅然提前退休,回到长沙,借住在彭兵2008年新装修的新房,用自己的工资与彭兵赡养照顾王老和彭延古遗弃的残障儿子的生活起居;2013年4月5日签订协议后,彭比兹卡与彭兵更是认真履行协议约定,分工合作,全心尽力赡养照顾王老的同时,为了让王老从失去彭老的痛苦中感受到女儿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坚持每年的11月9日与彭兵给王老庆贺生日,直至王老2017年1月30日去世前;2016年4月27日按照协议约定,已经完成赡养照顾王老的彭比兹卡本可以与爱人回青岛享受舒适的生活环境和衣食无忧的生活。但因王老早前的意愿和嘱托、彭延古、彭晓吉、母亲的委托人彭兵的委托为王老装修两套新房留了下来,历时6个月,2016年11月8日王老在生日前入住了新房。期间还要协助彭兵照顾王老;2016年4月27日至8月27日是彭晓吉赡养照顾王老的时间,但此时的彭晓吉却陪着老婆在海南游山玩水、逍遥自在而拒绝赡养照顾王老,拒绝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王老的赡养费和伙食费。彭兵拖着病腿替彭晓吉赡养照顾王老4个月;2016年8月11日彭兵被指定为母亲监护人后的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月11日王老三次重症住院抢救,彭比兹卡又留了下来与彭兵一起更是无微不至地陪护、照顾王老。
(彭比兹卡提供的证据清单)
彭延古曾是湖南省中医药大学的教师,在协议签订前后,从没有对彭老、王老履行过任何赡养照顾义务,没有赡养照顾过两位老人一天。反而让两位老人背负了更多的负担,承受了更多的痛苦。1978年彭延古将刚出生的残障儿子在医院的病房遗弃给彭老31年(2009年6月8日彭老去世)、遗弃给王老35年(2013年3月28日王老肝癌晚期)不闻不问, 拒绝支付任何费用,逼迫两位老人给她当了31年和35年的免费“保姆”。彭延古不但不感恩,反而恩将仇报。2009年彭老去世后,彭延古不但不赡养照顾80高龄的王老和其残障儿子,反而与其夫谭蒲辉2012年5月两次到王老家里逼问王老要钱。王老因害怕彭延古对自己有过激行为,只好用2000块钱避免了这场逼钱风波;2013年3月28日王老肝癌晚期,病危、躺在病床上需急子女赡养照顾时,4月5日彭延古拒绝签订《协议书》《附加协议》,遗弃王老至2017年1月30日王老去世;2013年3月28日王老肝癌晚期生命只有3至6个月时,彭延古抢占王老的住房,陆续将自家类似于“垃圾”的东西搬进王老家中;2013年5月7日、2014年8月25日年近90高龄、身患重症的王老在彭比兹卡及爱人、彭兵的陪同下去含蒲湖南省中医药大学彭延古的家看望其残障儿子时,彭延古拒绝见王老的同时将王老拒之家门外,与其夫谭蒲辉连一杯水、一把小椅子都拒绝送,让身患重症的王老坐在石头上见其残障儿子;2015年9月彭延古为了日后争夺遗产留取证据,利用彭兵的单纯哄骗彭兵将重症的王老带到她的家中,趁彭兵外出给王老买东西之机,将年近90高龄、重症、双膝关节退行性病变引起双膝骨关节炎无法行走、正在熟睡中的王老强行从床上拖起,放在一张椅子上进行强行拍摄,并逼王老站起来走路,致使王老身上出现淤肿;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30日王老去世前几次重症住院抢救,彭延古都以“我不是赡养人”拒绝照顾、拒绝探视,甚至连一个电话都拒绝打;2017年2月4日是王老安葬的日子,彭延古因彭晓吉拒绝回长沙为王老下葬送终而害怕抱王老的骨灰盒,拒绝捧送王老的骨灰盒为王老下葬,拒绝为王老守孝;2010年3月30日是彭老安葬的日子,彭延古因彭晓吉拒绝回长沙为彭老下葬送终而害怕抱彭老的骨灰盒,借口下雨,临时反悔,与其夫谭蒲辉拒绝为彭老下葬送终;彭老、王老去世后,彭延古在2019年7月4日起诉之前,清明节从未到彭老、王老的墓地祭拜过两位老人。
彭比兹(彭比兹卡提供的录音证据)
彭晓吉曾是北京体育大学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在协议签订前,从未对彭老、王老履行过任何赡养照顾义务。反而在2009年6月8日彭老去世后的2012年与其妻何立群假冒王老签名,分8次(两次在银行柜台、6次在同一个时间、同一个ATM机)盗取王老银行存款169980元;2013年4月5日彭晓吉签订协议后,弃病危、重症、躺在病床上的王老不管不顾,迅即返回北京,长达近9个月的时间里对王老没有探视、没有照顾、没有电话。2013年9月29日彭比兹卡、彭兵应王老要彭晓吉照顾的要求,把王老送到北京后, 彭晓吉不让王老进家门,让王老自费住招待所、自出伙食费,也不照顾,以心情不好予以推脱。最终王老因彭晓吉的冷漠无情和推脱,自出机票费,无奈的返回了长沙,继续由彭比兹卡和彭兵赡养照顾;2014年1月1日是彭晓吉赡养照顾王老的时间,可其渺无音讯。彭比兹卡、彭兵多次电话、短信请求,彭晓吉夫妻以支付劳务费的方式再次又要将王老遗弃给彭比兹卡和彭兵。遭到回绝的彭晓吉不情愿的回到长沙,把对彭比兹卡和彭兵的怨恨全部发泄在王老的身上。谩骂恐吓、威逼王老道歉、逼迫王老下跪。夫妻俩当着王老的面拒绝与赡养照顾王老的交班人彭比兹卡、彭兵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交接,暴力殴打交班人彭比兹卡,撕毁交接书,从精神上折磨王老;2015年4月20日是彭晓吉第二次回长沙赡养照顾王老的时间。彭晓吉仍渺无音讯。在彭兵多次电话请求下,无故拖延到4月27日不情愿的回到长沙交接;2016年4月27日是彭晓吉第三次回长沙赡养照顾王老的交接时间,其仍渺无音讯。彭兵两次电话请求,王老所在单位老干处长电话沟通,劝其回长沙履行协议,安排好王老的赡养照顾,均以其妻生病为由拒绝回长沙履行赡养照顾王老的义务,拒绝按照协议规定支付王老的赡养费和伙食费。而实际上却陪着老婆在海南游山玩水,逍遥自在。完全遗忘了重症的王老比他老婆的病更重,年纪更大,身体更虚弱,更需要他的赡养照顾。彭晓吉可以陪着所谓病重的老婆乘坐5个小时的飞机或38个小时的火车去海南游山玩水,却不能坐2个小时的飞机或5个多小时的高铁回长沙赡养照顾、看望、安排王老的赡养照顾;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30日王老去世前几次重症住院抢救,彭晓吉不但拒绝照顾、探视,甚至一个电话都拒绝打的情况下,也拒绝其儿子对王老的照顾、探视;2017年2月3日、2月4日分别是王老去世后的告别仪式、火化下葬的日子,彭晓吉又以老婆生病为借口,拒绝给躺在冰冷的水晶棺里盼着他回来而七窍流血的王老送上一个花圈,拒绝给王老下葬送终的同时也拒绝其儿子回长沙给王老下葬送终;拒绝为母亲守孝。清明节从来没有到彭老、王老的墓地祭拜过两位老人。然而2016年拒绝回长沙赡养照顾王老的彭晓吉却在二审提交的证据清单中自述在2016年清明节回长沙祭拜母亲,而此时王老尚在人世。彭晓吉2016年不赡养照顾尚在人世的王老,却祭拜尚在人世的王老,岂非天下之笑话;2010年3月30日是彭老安葬的日子,彭晓吉拒绝回长沙为彭老下葬送终的同时也拒绝其老婆、儿子回长沙给彭老下葬送终。
上述提交给一审、二审法庭的证据都证明了彭延古、彭晓吉存在遗弃、虐待、不赡养王老的行为。如果彭延古、彭晓吉这样的行为还不算遗弃、虐待或不赡养,那言下之意身患多种疾病、肝癌晚期而生命随时可能终止、双膝关节退行性病变引起双膝骨关节炎无法行走、年近90高龄的王老流落街头、置于死地才算遗弃、虐待或不赡养吗?二审法庭对彭比兹卡、彭兵提交的彭延古遗弃、虐待、没有赡养照顾王老、彭晓吉违反和拒绝履行协议、遗弃、虐待、逼迫王老下跪的证据全盘否定,这对去世的王老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一审判决(第17页)认定:“虽然原告彭延古未在两份协议上签字,但其实事上也按姊妹间的轮班约定对王X进行了赡养和照顾”与事实完全不符,完全是主观臆断。彭延古在一审中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赡养照顾王老的证据;判决书中也没有任何证明彭延古赡养照顾王老的事实。
一审判决(第7页)认定:“协议签订后,四位子女按照约定的值班次序对母亲王X进行了照顾和赡养”。“虽然原告彭延古未在两份协议上签字,但其事实上也按姊妹间的轮班约定对王X进行了赡养和照顾”自相矛盾。前者认定彭延古签订了协议,后者又否定彭延古签订了协议。彭延古到底是签订了协议,照顾和赡养了母亲?还是未签订协议,照顾和赡养了母亲?主审法官朱晓云自己都无法判定,则彭延古平分遗产的依据又何在?
一审判决(第17页)认定:“在彭XX去世后,王X一直独自生活。原告彭晓吉和被告均已定居省外, 作为长沙本地的子女,原告彭延古和第三人彭兵必然要应对母亲王X的临时生活需求”与事实不相符。2009年6月8日彭老去世后,王老不是独自生活,是带着彭延古遗弃的残障儿子一起生活。彭比兹卡虽定居省外,但2009年彭老去世后,彭比兹卡毅然选择退休,一直在长沙与彭兵赡养照顾王老和彭延古遗弃的残障儿子的生活起居。彭延古作为长沙本地的子女,不但从来没有照顾和应对王老的临时生活需求,而是在2009年彭老去世的当日,在彭老的遗体前将其残障儿子继续遗弃给80高龄、悲痛欲绝的王老抚养至2013年3月28日王老肝破裂大出血,诊断为肝癌晚期住院抢救。期间,彭延古不但不感恩王老,反而在2012年5月与其夫谭蒲辉两次到王老家里逼问王老要钱。
一审判决(第17页)认定:“在王X去世前,四姊妹仅对母亲的财产控制权发生过争执,并未对各自是否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提出过异议”与事实完全不符,完全是主观臆断。四姊妹在王老生前没有对王老的财产控制权发生过任何争执。而是2013年4月4日晚,王老在病房里要彭晓吉交出被骗取的1035000元存款,彭晓吉拒绝交出而发生的唯一一次为财产控制权发生过的争执。对各自是否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协议书》第十点和《附加协议》都有明确的约定:“赡养人如不签署此协议,或签订协议后不认真履行该协议内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取消其财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如有违反本协议者,取消其财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
一审判决(第17--18页)认定:“赡养协议及其附加协议仅系各子女在母亲王X生前,对各自的赡养义务进行的约定,不能以此具体确定子女们将来的继承份额”与事实完全不符,完全是主观臆断。《协议书》《附加协议》不但对各子女的赡养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协议书》第十点和《附加协议》也确定了子女们将来继承的份额:“赡养人如不签署此协议,或签订协议后不认真履行该协议内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取消其财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如有违反本协议者,取消其财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且在庭审中,主审法官朱晓云利用《协议书》《附加协议》为彭延古争夺遗产也适用了。(第7页第17行、第17页第15—17行)
一审判决认定,遗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是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没有否定2013年4月5日《协议书》《附加协议》,而是认定了《协议书》《附加协议》。即:“协议签订后,四位子女按照约定的值班次序对母亲王X进行了照顾和赡养”。既然认定了《协议书》《附加协议》,遗产继承就应该按照《协议书》《附加协议》的约定进行继承和确定份额:“赡养人如不签署此协议,或签订协议后不认真履行该协议内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取消其财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如有违反本协议者,取消其财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而绝非法定继承。拒绝签订协议、没有赡养照顾母亲的彭延古和违反、拒绝履行协议的彭晓吉即丧失了遗产继承权。
一审判决有意混淆财产与遗产的界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按照《民法典》和《继承法》的规定,王老的遗产应该从王老去世的2017年1月30日开始计算,而不能将王老去世前所花费的费用作为遗产继承。则2017年1月30日王老去世前已经花费的经费不属于遗产,不应再纳入到王老的遗产中进行继承分配。而主审法官朱晓云有意混淆财产与遗产的界定,将王老生前已经花费的经费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人为的扣除彭比兹卡442298.12元是不公正、不合理的。这笔费用既是王老生前已经花费了的,就应在王老的遗产中全部减扣。
一审判决(注:第3页第3行)认定:“从2003年起,王X被诊断出现老年痴呆症病症并开始服用相关药物”与事实完全不符,完全是主观臆断,实为有意所为。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交过任何王老2003年就患有老年痴呆症并开始服用相关药物的证据。反而是彭延古、彭晓吉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明王老没有老年痴呆症的证据:2013年3月28日至4月30日湖南省人民医院肝胆特需二科入、出院病历;2014年7月15日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神经内科病情诊断书和一份经过专家鉴定王老患老年痴呆症的证据即2016年7月20日湖南省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出具的王老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证明。如果如判决书所言,王老2003年已经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话,就不可能在医院照顾彭老和彭延古遗弃的残障儿子6年(2003年-2009年彭老去世);也不可能在2009年彭老去世后抚养彭延古遗弃的残障儿子近4年(2013年3月28日王老肝癌晚期住院);更不可能在十年的时间里神清语利的与家人谈话,做出一些对自己晚年生活有所依的决定和十年后与两个小女儿、外甥打麻将。一审主审法官朱晓云枉顾事实,其目的是借此全盘否定2003年以后母亲的所有录像、录音、文字资料等证据。
一审判决(注:第13页倒数第3行)有关用于王老购买汽车和两套新房、装修、家电、家具、物业管理费、租车位费、综合费用、餐饮费用、旅游费用、丧葬等费用均没有根据证据全部予以认定,而是酌情认定的情况下,让彭比兹卡含冤背负了442298.12元的冤债。二审主审法官李芳枉顾事实,对一审错误判决不但没有站在公正的立场,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认定事实,而是在维持一审错误判决的基础上,将一审遗漏的用于王老支出应报的121336.53元费用不予认定,最终判定彭比兹卡含冤由一审442298.12元的冤债背负上升为563634.65元。这些费用等彭比兹卡在一审、二审均提交了《2013年—2019年母亲费用支出明细表》、《母亲费用支出漏报明细表》及与之对应的相关发票,这些发票上要么有王老的签名,要么有王老的委托人兼法定监护人彭兵和王老授权对王老存款全权管理的彭比兹卡的签名。这些费用均是属于王老生前和死亡后的合理、必要的开支,全部应当予以认定,并从王老的遗产中予以扣减,不应该让彭比兹卡背负。
(二审判决书)
二审法庭错误维持一审不公判决,全盘否定彭比兹卡、彭兵向法庭提交的指证彭延古、彭晓吉丧失遗产继承权的53个证据,对彭比兹卡、彭兵的上诉主张一概不予认定,完全迎合对方当事人,严重违反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王老签名的《我的最终决定》)
二审判决(注:第28页倒数第7-8行)认定:“《我的最终决定》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不属于遗嘱,且真实性亦无法确认,故其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而按法定继承与事实完全不符。在2020年11月30日的庭审中,彭兵因彭延古、彭晓吉否认王老《我的最终决定》的真实性而向审判员欧阳云提出对王老《我的最终决定》进行真实性鉴定的请求。法庭在没有给予任何回复的2020年12月30日,在判决书上直接拒绝:“对于各上述人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及鉴定申请,因无必要,本院均不予准许”。既然彭延古、彭晓吉否认王老《我的最终决定》,彭兵提出要求鉴定,判决书又以“且真实性亦无法确认”,就应该对彭兵提出鉴定的请求给予支持而不是“不予准许”。这很显然拒绝鉴定是为了否定最重要的直接证据而维护一审的不公判决和维护彭延古、彭晓吉的利益。剥夺和侵害了彭兵的合法权益。
二审判决(注:第24页倒数第4行-25页倒数第5行)认定:“证人不是证明相关事项合格主体,且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律师调查笔录》“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与事实完全不符,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和《律师调查笔录》都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指证了彭延古没有赡养照顾王老和遗弃残障儿子的事实;证明了彭比兹卡、彭兵赡养照顾王老的事实,却被法庭全盘否定。
二审判决(注:第27页第24行)认定:“彭比兹卡、彭兵不仅未能领会母亲王X的殷切爱孙之心,反而向彭延古追讨抚养费,既违背了王X的意愿,也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法律应对其二人的主张予以否定评价”真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1978年彭延古与其夫谭蒲辉将刚出生的残障儿子在医院的病房里遗弃给彭老31年,遗弃给王老35年,让两位老人无奈的给她当了31年和35年的免费“保姆”,期间,拒绝支付任何费用。2009年彭老去世后,王老因身体原因,多次要彭延古将其残障儿子接走和支付其残障儿子的伙食费,也多次委托彭兵追要(以2013年2月20日王老要彭延古支付其残障儿子伙食费的录音为证)。彭延古不但不支付,反而痛恨王老,以各种方式报复王老(前述已述)的同时,对遗弃的亲生残障儿子视为“弃物”,没有花过一分钱。对其养女谭茜视为“公主”,对其倾其所有给予最好的生活,送其出国留学、彭延古出国探视,无所不能。对其遗弃的残障儿子,彭延古犯有遗弃罪。二审主审法官李芳枉顾事实,为其开脱,助长不敬老爱幼、嫌老、弃老弃幼的恶风邪气,没有站在公正的立场遣责彭延古的遗弃、虐待行为,而是为这种歪风邪气张目,为一个引起了民愤、有污点的人洗脱。对两个认真履行协议,认真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彭比兹卡、彭兵进行诋毁和人格污辱。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谁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应该在法律层面对其予以评判,自有公断。
关于涉案的遗产范围,2013年至2019年期间因王老支出的费用,应从王老所留银行存款中进行扣减。王老照顾抚养彭延古遗弃的残障儿子35年,彭延古应支付给王老的相关生活费、抚养费应属于王老的遗产。2012年彭晓吉夫妻假冒王老签名,盗取王老银行存款169980元,该169980元存款本息应属于王老的遗产。
一审判决对彭延古和彭晓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二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事实只字未提,遗漏本案关键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彭比兹卡、彭兵对王老在精神、经济和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当认定彭比兹卡、彭兵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虽然协议签订时被继承人尚在世,但法律并未禁止父母子女以协议形式对父母的赡养以及后事遗产等问题进行约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赡养协议作为继承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对继承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协议书》《附加协议》系被继承人王老口述形成,且是王老与赡养人彭晓吉、彭比兹卡、彭兵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附加协议》合法有效,对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书》第十条约定:为保证本协议的有效执行和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赡养人如不签署此协议,或签订协议后不认真履行该协议内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取消其财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附加协议》也约定:以上协议大家必须严格遵守、履行,如有违反本协议者,取消其财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
王老的《我的最终决定》,法院应依法按自书遗嘱对待,本案继承应按遗嘱继承,而非法定继承方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且王老签名的《我的最终决定》与王老关于子女赡养照顾协议口述录音、王老与彭晓吉、彭比兹卡、彭兵签名的《协议书》《附加协议》、王老签名的《子女照顾母亲值班表》以及彭比兹卡、彭兵与彭晓吉的交接班文书以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人的证言和《律师调查笔录》予以了佐证,本案继承应按遗嘱继承。二审判决王X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本案继承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 维持一审错误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涉案遗产的分割问题,王老签名的《我的最终决定》、王老与子女签订的《协议书》《附加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可依据《我的最终决定》、《协议书》《附加协议》确定赡养人是否被取消(丧失)继承权。彭延古从未对王老尽过抚养义务,甚至遗弃、虐待王老,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涉案遗产;彭晓吉违反和拒绝履行赡养协议,甚至遗弃、虐待王老,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涉案遗产。彭比兹卡与彭兵对王老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和“生养死葬”的义务,应依法多分遗产。
彭比兹卡、彭兵向一审、二审法庭提交了有关彭延古没有照顾彭老,拒绝给彭老下葬送终,拒绝签订《协议书》《附加协议》,没有赡养照顾王老、遗弃、虐待、仇恨王老、拒绝捧送王老的骨灰盒给王老下葬、拒绝为王老守孝以及有关彭晓吉没有照顾彭老,拒绝给彭老下葬送终,违反和拒绝履行赡养协议、遗弃、虐待、谩骂、恐吓、逼迫王老下跪、拒绝给王老下葬送终、拒绝为王老守孝的录音和录像、照片等资料,但法庭故意不予采信。
据了解,一审、二审两级法院还存在审判中程序违法的问题。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认为,因本案中彭比兹卡、彭兵提交的《我的最终决定》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真实性亦无法确认,故其该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由彭延古、彭晓吉、彭比兹卡、彭兵四人进行法定继承。
彭比兹卡、彭兵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判案,有失公平、公正,她们将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党中央号召建设良好家风,推行居家养老为主,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大背景下,仍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和各部门配合。法院不仅是讲法律的场所,更是宣扬正能量,弘扬尊老爱幼正气,鞭挞弃老、虐老丑恶行径的地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让全心尽力、认真履行协议、赡养照顾老人、尽“生养死葬”义务的子女蒙冤和承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如果没有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今后老年人的养老出路又在哪里?
此案确属于典型案例,反映了居家养老带来的困惑。革命家庭尚且如此,普通家庭又能如何?尤其作为原高等院校人民教师的彭延古和原高等院校的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的彭晓吉遗弃、虐待母亲的行为尚属罕见,以引起民愤。
案件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朱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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