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导读:贵州省遵义市团溪镇因为脚下的土地里蕴含着大量的矿藏,取得合法手续开采的贵州金鑫铝矿有限公司将50%委托给当地村民王永国开采.
2018年,原遵义县(播州区)国土局、综合局以王永国涉嫌非法开采和毁林开矿给给予行政处罚。王永国不服播州区综合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向遵义市习水县提起诉讼并获胜。
近日,王永国向本报反映,官司虽然胜诉,但个中曲折令人心酸,合法财产至今归还无望。
贵州金鑫铝矿公司授权王永国的委托书
据王永国讲,2009年元月18日,他与贵州省金鑫铝矿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以特别授权的方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金鑫铝矿有限公司提供了合法开采的相关手续。
采矿遭举报 10838.1吨铝土矿被没收
合同签订后,王永国于2013年12月中旬开始在金鑫铝矿有限公司所属矿区大窝采矿场进行试采,共计开采矿产品13000吨(据2016年4月6日遵义县团溪镇人民政府铝土矿拍卖公告记录),评估价169万元。
2013年12月,金鑫公司向原遵义县国土资源局举报王永国非法开采,原遵义县国土资源局受案后并经调查后分别于2013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29日、2014年1月16日向王永国下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王永国停止违法行为。 并采取不当强制措施,扣押开采工具,滥收保证金8万元,同时对王永国的行为立案调查。
公安机关出具没有犯罪的决定书
2014年5月21日,将案件移送遵义县公安局,6月21日由遵义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8月4日,该案又由贵州省公安厅指令铜仁市公安局异地侦查办理,8月3日王永国被铜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对王永国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解除取得候审,2018年3月20日铜仁市公安局依法作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书,并明确王永国吗,没有犯罪事实。
2018年7月5日,播州区综合局对王永国作出(2018)遵市播综执01字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永国在未办理采矿、探矿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团溪香山村大窝组开采铝土矿,资源破坏量9157.35吨,开采点共有三处,其中芦家岩开采点(金鑫公司矿区范围外)686.05吨,另外两个地点(金鑫公司矿区范围内)8471.3吨,违法开采的铝土矿经过磅确认10838.1吨,已由团溪镇人民政府折现保存,违反了《中华人民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没收王永国在天溪镇香山村大窝组非法开采出的铝土矿产品10838.1吨。
2018年4月10日以后,王永国及其代理人曾多次到遵义县国土资源局强烈要求该局依法返还非法扣押并已经拍卖变现保存的铝矿矿169万元。但遵义县国土资源局总以“虽不构成犯罪,但不一定不违法”为由,拒绝返还王永国的合法财产,并于2018年7月5日对王永国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不服提请诉讼 法院正本清源还清白
王永国不服播州区综合局所作行政处罚。向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经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贵州省金鑫铝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起获得遵义县团溪镇大窝铝土矿出口许可,矿山名称遵义县团溪镇大窝铝土矿。
20019年1月218日,金鑫公司与王永国签订《委托书》将遵义县团溪镇大窝铝土矿山总采区面积的50%委托给乙方自主开采并经营,期限为开挖玩为止。王永国到有关部门去协调与中铝收购大窝铝土矿一事,如大窝铝土矿山采区中铝未能收购,该委托有效,如中铝收购了大窝铝土矿山采区该委托无效;王永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负责。贵州省金鑫铝矿有限公司必须提供手续给王永国,王永国开挖含铝品味在60%以上的铝矿,甲方每吨提取现金40元计价,含铝品味在65%以下的铝矿,贵州省金鑫铝矿有限公司每吨提取现金20元计价,王永国自行协调道路处理和赔付矿山开挖点的全面工作。王永国在开挖生产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不能浪费矿产资源,如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由其自行负责,该委托书贵州省金鑫铝矿有限公司盖章,王永国签字生效。
委托书签订后,王永国于2013年在金鑫公司所属矿区大窝采矿场开采铝土矿。2013年12月,金鑫公司向原遵义县国土资源局举报王永国非法开采。原遵义县国土资源局受案后并经调查后分别于2013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29日、2014年1月16日向王永国下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王永国停止违法行为。
遵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王永国未办理采矿、探矿相关手续开采铝土矿的开采点由三处,其中芦家岩开采点在金鑫公司矿区范围外,另外两个点在金鑫公司矿区范围内。对于王永国在金鑫公司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行为,习水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永国持有金鑫公司签订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加盖有金鑫公司印章,金鑫公司单方面声未签订《委托书》,不足以排除《委托书》的真实性,在未排除《委托书》真实性的情况下,王永国系以金鑫公司名义从事开采活动,遵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王永国未取得出口许可证进行开采行为证据不足,且即使《委托书》真实性被否定,王永国在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亦不属未经采矿许可擅自采矿行为,而属于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或者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行为。同时,芦家岩开采点在遵义县团溪镇仙人岩铝镓矿矿区东南边界处,是否在铝镓矿矿区范围外也无相应证据证明。故遵义县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生效文书
适用法律方面,遵义县国土资源局已查明涉案矿产品已被处置变现,矿产品已不存在,仍然作出没收矿产品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永国作出(2018)遵市播综执01字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送达对王永国赔偿的文书
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行终19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法财产至今未回归 媒体追踪看下回
王永国声称,官司虽赢了,但对其合法财产 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个中原因本报将后续报道。(记者 曾华/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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