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报重庆讯(记者 黄金华)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钟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据悉,该案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以来,重庆宣判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争吵泄愤从12楼抛物致四车受损获刑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与其前夫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为了泄愤,陆续将屋内椅子、花瓶、电饭煲、床头柜、电视机等物品,从12楼扔出窗外,导致楼下人行通道旁停放的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庭审现场
当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的近亲属赔偿受损车辆修理费,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刑法修正案新罪名维护头顶安全
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守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
“高空抛物罪是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法官表示,该起案件的宣判,不仅运用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了更加精准的打击,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市民规范自己的行为,共同维护“头顶”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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