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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被执行人交钱后案件执行已过期  起诉退钱一审被驳回

2021
04/17
08:02
中国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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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新报贵州讯(廖尚海  记者 罗茜 摄影报道)贵州省台江县城区的唐桂洪在一起贷款执行案执行期间,向当地信用社偿还了349995.38元的本息。后来得知这笔贷款的执行已过时效,便一纸诉状,将台江县信用社起诉到法院,要求退回349995.38万元,这笔钱,能退回来吗?

 

(唐桂洪在展示一审判决书)

 

        唐桂洪说,台江县信用社于2008年6月26日贷款50万元给邰敏,他是担保人之一,担保财物是自己位于台江商贸城的两间门面。

 

        借款于2010年6月29日到期。

 

        因为邰敏未及时还款,台江县人民法院以台江县公证处作出的( 2008) 黔台经证178号公证书为依据,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唐桂洪及邰敏等人偿还台江信用社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同年的11月26日,台江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唐桂洪的两间门面。2016年6月8日,法院又下发文件,要求对唐桂洪的两间门面进行评估。

 

        这一系列的操作让唐桂洪感觉压力很大,他担心失去耐以生存的门面,被迫向亲友借款为349995.38元,用于还款。

 

        付款之后,唐桂洪发现台江县信用社的申请执行已过诉讼时效,又没有台江县公证处发放的《执行证书》,因而台江县人民法院受理台江县信用社与邰敏借款合同及担保的公证债务文书纠纷一案的执行存在错误。

 

         鉴于此,唐桂洪于2016年7月27日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唐桂洪门面的查封。

 

        台江县信用社不服,于2016年10月1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台江县人民法院遂判决由被告邰敏于判决书生效之日付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25126元及利息,唐桂洪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随即,唐桂洪等人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判决,撒销了台江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这样情况下,唐桂洪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台江县信用社退回门面。但由于台江县信用社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唐桂洪的诉状被退回。

 

       2019年12月22日,省高院一纸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这时,唐桂洪认为起诉台江县信用社退钱的条件已经成熟,便再次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台江县信用社将34995.38元退还给他。

 

        台江县信用社说,2008年6月26日,唐桂洪等人分别为邰敏在该社借款50 万元,当时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办理了公证,因此,台江县信用社获得唐桂洪的349995. 3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当返还。

 

        2011年7月19日,台江县信用社向唐桂洪、张林送达不良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唐桂洪及张林明确注明上述通知书已于2011年7月19日知晓,他们继续履行担保人的义务,并保证于2011年7月31日前办理还款付息手续。

 

       台江县信用社2011年9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暂缓立案并出具申请执行书给该信用社,找到被执行人后,以该申请执行书再申请执行。所以2015年9月23日,台江县信用社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并没有超过执行时效。

 

       唐桂洪于2016年6月12日还款349995. 38元,在还款之前,他并没有提出异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唐桂洪的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

 

       台江县信用社还从其他角度、层面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台江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了邰敏贷款,唐桂洪等提供财产抵押,之后因为邰敏未及时还贷款而查封了抵押人唐桂洪门面等诸多事实。

 

       针对唐桂洪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唐桂洪的门面被查封后,法院通知对其门面进行评估,唐遂于2016年6月12日,自行前往台江信用社偿还了借款本金120000.00 元,利息229995.38 元,共计349995.38元。

 

       台江县法院认为,唐桂洪自行前往台江县信用社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49995.38元,这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法院不做干涉。因此,唐桂洪提出系非自愿还款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而唐桂洪自愿还款,后又以不懂法律为由提出意见,法院认为这样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而且,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十九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唐桂洪的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基于这样的认定,法院驳回了原告唐桂洪、欧兰英的诉讼请求。

 

       唐桂洪不服台江县法院的判决,已上诉到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院已向唐桂洪等下发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

 

      “这349995.38元是我被迫偿还的,既然信用社申请执行已过时效,它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它就应当把这笔钱还给我。”唐桂洪始终这样认为,还有,台江县法院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了现在的不利后果,该法院也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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