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贵州省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炉山分局成功处置了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消费纠纷。
据介绍,日前,消费者龙某某通过12315投诉举报电话称,2021年7月21日,她在凯里环城高速公路洛邦北服务区超市了购买2瓶苏打水、1瓶农夫山泉矿泉水和1瓶农夫茶,结果超市工作人员收了她31元。
比较之下,龙某某发现这比平时贵了一倍,遂向市监部门投诉,请求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在检查商品)
7月5日下午,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炉山分局的执法检查人员来到洛邦北服务区处理此事。执法人员检查发现,2瓶苏打水、1瓶农夫山泉矿泉水和1瓶农夫茶,收费31元的情况属实,但是超市做到了明码标价,并不违反规定。
(确认商品已经明码标价)
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要求超市一定要规范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做到明码标价。同时,向投诉举报的消费者进行了通报和解释。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此,特别提醒,如果出现经营者没有明码标价,那就是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查实后会依法进行处理,如果经营者做到了明码标价,而且商品自身没有问题,那就无可非议了,这一点,作为消费者要把握好。”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炉山分局的执法人员说。(王海林 文明 记者 罗茜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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