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上海一企业与另两家企业共同在海南设立的公司通过公开招拍挂程序,合法取得位于海口市滨海西路北侧一处面积9万多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投资兴建花园度假村。2018年5月7,因合同纠纷,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被法院查封。2020年12月底,项目28.608亩土地在被法院查封、且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情况下,被确权给了与之毫无关联的海南华琦实业公司(下称:华琦公司),致使项目瘫痪至今无法复工。
海南省高院生效判决责令澄迈县原国土局将位于海口行政区域内的海南晟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称:晟盛公司)下28.608亩土地变更给华琦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晟盛公司竟然蒙在鼓里不知情,澄迈县政府申请将晟盛公司追加为第三人时,法院竟然以华琦公司不同意等原因拒绝。
被法院查封的土地为何能发生权属变更?华琦公司什么来头,连省高院合议庭能不能追加第三人也要经他同意?何来如此大的能量能将别人合法权利的土地变为已有?
合法项目用地被分割
2002年7月10日,澄迈县政府通过土地挂牌交易,出让位于盈滨半岛滨海西路北侧一处面积约9万多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晟盛公司竞得后办理了老城国用(2002)字第05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0542号土地证);2007年1月30日,上述土地档案由原澄迈县国土局移交至原海口市国土局;2013年4月,因为项目部分土地被征用建设道路,原海口市国土局重新为晟盛公司颁发海口市国用(2013)第502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5029号土地证)。
2009年开始,晟盛公司依法完成报建手续后开始施工,计划投资10亿元兴建晟盛花园度假村。2018年5月7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受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委托,作出执行裁定书【(2016)琼9023执147号之三】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225号民事判决书,查封晟盛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西路北侧,面积9万多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3年。也就是说,5029号土地证项下所有土地使用权均被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5月份。
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今年3月2日出具的《不动产查封信息查询情况说明》(下称:说明)明确,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然而,2020年12月底,上述项目土地中的28.608亩在法院查封状态下,被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海口市资规局)确权给了华琦公司。
难以执行的6号判决
涉案土地在法院查封状态下为何会发生权属变更?晟盛公司依法取得的土地为何被确权给了华琦公司?两者之间有何渊源?
资料显示,早在30年前的1991年8月27日,华琦公司与原澄迈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之后发生纠纷争议,1995年1月13日,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调解,华琦公司获得35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100亩和50亩被华琦公司在未办理登记至其名下的情况下就直接分别转卖过户给了另外两家公司);1995年,华琦公司打着全国少数民族基金会所属单位的名义,向原澄迈县建设委员会申请建设“中华民族城”。不过,土地到手后华琦公司并未开发,后因土地长期闲置,澄迈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无偿收回,并依法进行了挂牌出让,办证给了竞得方(其中包括晟盛公司)。
2013年,省高院(2010)琼行再终字第6号判决(下称:6号判决)中,责令原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把200亩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换发给华琦公司,对土地上的合法规划报建并已经建成的建筑物则只字未提。
公开信息显示,6号判决属于再审判决;2005年8月3日海南一中院(2005)海南行初字第117号判决,以及2008年6月16日省高院作出的(2005)琼行终字第168号判决,晟盛公司均不知情;6号判决在审理阶段时,澄迈县政府和原澄迈县国土局向省高院申请追加晟盛公司作为第三人,但判决却以“华琦公司不同意在再审阶段申请追加第三人”等为由,拒绝追加晟盛公司为第三人,导致晟盛公司作为利益当事方,一直被排除诉讼之外,甚至对一审、二审、再审均不知情。
6号判决作出时间为2013年5月7日,但涉案争议土地档案早在2007年1月30日已经划归海口市,由原海口市国土局管理,0542号土地证也因为颁发新证早已被注销,且土地管辖权的职能也已发生变更,责令澄迈县国土局将海口的土地换发土地证的判决已无意义,且法院未变更被告、合议庭也没有追加海口市政府、海口市国土局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尴尬的海口市资规局
2020年7月8日,海口市资规局函告晟盛公司,根据省高院作出的《(2015)琼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判决撤销5029号土地证,要求企业30日内将5029号土地证原件交回,逾期未交回将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作废。
2020年7月27日,海口市资规局向华琦公司作出《关于盈滨半岛133310.85平方米土地权属确认意见函》,确认盈滨半岛133310.85平方米(约合199.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该公司,其中与晟盛公司用地重叠的28.608亩土地暂未完善注销手续,待收回土地证并办理更正登记后,9月底前再给华琦公司换发不动产权证。
查询上述土地资料可见,133310.85平方米土地事实上已经出现变化,其中约1800多平方米的土地早已被滨海西路占用。然而,海口市资规局竟然把已经成为公路的用地确权给了华琦公司。
海口市资规局所发文件中表明,对晟盛公司用地重叠的28.608亩土地确权给华琦公司前,没有对晟盛公司名下上述土地作注销土地登记处理。直到2020年8月25日,海口市资规局才作出《关于注销土地登记的公告》(海资规[2020]11313号),称根据规定依职权公告拟注销5029号土地证。
涉事土地、涉事当事人均无变化的情况,省高院既然早在很多年前就作出了《(2015)琼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为何一直拖到2020年12月,海口市资规局才对涉案土地进行确权变更呢?
“海口国土部门不是拖着不办,只因没有任何判决撤销晟盛公司5029号土地证。在5029号土地证依法有效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不能直接注销该土地证,海口资规局没有理由为华琦换发土地证。6号案件判决结果属于无法直接依据判项执行的判决,华琦公司应当先针对5029号土地证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院形成了晟盛公司对争议土地的取得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善意取得、5029号土地是否应予维持还是部分撤销的判决后,相关部门才决定是否协助执行6号判决,所以海口市资规局一直没有协助为华琦换发土地证。”晟盛公司负责人如此坦言。
我国物权相关法律与司法实践习惯一直以来坚持“房地一体原则”,土地与地面上的合法建筑物不应分开处理。可见,6号判决结果显然令各方为难,唯有华琦公司是最大的受益者。
当事企业被排除在案件审理和协调会外
海口市资规局为何在6号判决生效多年之后突然改变立场、决定在涉案土地被法院查封、5029土地证依法有效、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情况下对土地权属进行变更呢?“最终将我司名下土地变更给华琦,是因为省委政法委相关领导干预的。”晟公司法人代表宦先生介绍说,直到今年6中旬,他们通过海口琼山区法院状告海口市资规局违法行政时才知道,该局是不得已才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
宦先生从海口资规局提供的证据中发现,2020年7月1日下午,省委政法委在召开了华琦公司案件执行工作第二次协调会,会议由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刘诚主持。
会议纪要要求:1、严格按判决先为华琦公司换发土地证,对换证后出现的问题障碍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2、对已征收为国有道路的11.8亩土地问题,由海口市资规局与华琦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已将土地征收为国有,并按当时征用赔偿款价格给华琦公司,换发土地证后给华琦公司下发文件予以明确;3、由海口市资规局尽快按程序对晟盛公司土地证履行公告、解封、分割、重新办证等手续。
令晟盛公司难以接受的是,尽管上述协调会主要目的对晟盛公司土地证进行分割、重新办证等手续,但作为当事人竟然被蒙在鼓里,未被通知参加会议,除此之外,澄迈县资规局也被排除在外,参与的企业仅有华琦公司。“所谓的协调会,作为合法权益受损方,我们被排除在审理、协调会之外,而且第一次协调会什么时间开的、什么内容对于我们来说都是绝密。这样的司法环境和营商环境太离谱了。”晟盛公司法人代表宦先生感叹不已。
在晟盛公司看来,华琦公司其实就是一个皮包公司,主要靠炒地皮发家。公开信息可见,晟盛公司这样的说法并非捕风捉影,2019年4月30日,华琦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曾被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直到2020年1月7日才被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省委政法委某领导亲口对我说,华琦公司在海南没少拿地,但实际上没有开发过任何项目,没有开发过一寸土地,没有为海南作出过任何贡献。”宦先生说,华琦公司在海南的发家史充满传奇色彩,能量大到无法想象,令人浮想联翩。
6号判决程序方面遗漏利害关系人 事实方面遗漏善意取得
晟盛公司认为,其基于对澄迈县政府的合理信赖依法参加挂牌出让、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况下,不论原华琦的土地被政府无偿收回是否合法,晟盛公司均可以主张善意取得。但是6号判决未通知晟盛公司参加诉讼、未对晟盛公司对善意取得问题进行审理,就判决为华琦换发了土地证。
此外,2013年5月,晟盛公司在土地置换后与海口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晟盛公司需于2014年6月之前动工建设。基于此,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必备条件后,晟盛公司在开工期限内在该宗土地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建设。
6号判决是再审判决,生效距今有6年时间,晟盛公司在得知涉案28.608亩土地被查封后,启动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在知道6号判决及相关案件情况后,从未放弃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认为6号判决确实存在错误,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已经依职权对6号判决进行检察监督,并已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6号判决进行检察监督。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决定由第七检察厅第二办案组负责办理此案。
起底华琦公司:
华琦公司资本积累靠什么?
通过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可见,华琦公司曾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代表为王琦。之前有公开报道称:改革开放之初,王琦在宁夏老家开始经商做生意,并完成资金积累,在海南建省之初就来到海南发展成立了华琦公司,貌似王琦的原始资本在海南之前就已经积累完成,事实上,华琦公司靠什么起家、资金积累了多少只是一个噱头而已。
2020年7月21日,海南华琦实业有限公司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摇身一变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前,公司由青铜峡市建筑公司100%控股,变更后,由王琦100%控股。
华琦公司曾对外投资两家公司:海南凯龙实业发展公司和三亚凯隆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分别为王晓军和王晓林(两人均为王琦与前妻所生之子)。除华琦公司2019年4月3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外(2020年1月7日移出),上述两家公司目前均被吊销营业执照。
有资料显示,华琦公司在海南的存在,主要靠炒地皮和打官司发家。据知情人士透露,华琦公司在海南的三亚、澄迈、海口等地,多年来轻而易举的拿地,多则上千亩,少则几百亩。然而,晟盛公司法人代表宦先生称,省委政法委某领导曾亲口对他说,华琦公司在海南虽然没少拿地,但没有开发过一个项目、一寸土地,典型的皮包公司,主要靠法院诉讼敛财。
海南法院系统的“宠儿”
宦先生的说法不无道理,公开报道和资料可查,华琦公司多年来参与诉讼少说上百宗。都说行政诉讼很难,但对于华琦公司太容易。不管状告哪个市县政府都会胜诉。十多年来,有关华琦公司的报道传递出来的舆论导向,给公众留下的印象就是海南司法环境和营商环境极其糟糕,政府有法不依,给海南带来的负面影响极其恶劣。
事实上,海南高院作出的6号判决,压根就是无法执行的无厘头判决,判决责令澄迈县政府把海口市辖区内的土地确权给华琦公司,如此判决,澄迈县政府自然无法执行;虽然涉事土地在海口市辖区,但法院判决中原被告双方以及第三人又与海口无关,海口市政府自然也没法执行与己无关的判决。有关华琦公司的一个无法执行的6号判决,多年来几家媒体一再曝光,质疑海口、澄迈政府无视生效判决。但背后真正的原因无人提及,令人遗憾的是,涉事地方政府一直装聋作哑,不愿意公开就为何不执行生效判决作出解释,不敢对6号判决发表不予执行的观点和依据。
除此之外,华琦公司不仅只拿地不开发,且多年来没有纳税记录,没有对海南的发展作出任何贡献。华琦法人代表王琦则对外自诩认识国家领导人,与某某国家领导人有合影,更是称6号判决是中央政法委督办的等等,拉大旗做虎皮。
“量身定制”的两次协调会
通过华琦公司在海南的诉讼经历可以看到,华琦公司这样一个皮包公司,竟然是海南法院系统的宠儿,包括屡屡状告各地政府都是一路绿灯“诉无不胜”。
值得关注的是,海南省委政法委竟然至少两次专门开协调会为华琦公司争地,更令人细思极恐的是,两次协调会涉及澄迈县政府和晟盛公司等,但两者竟然均不在参会单位名单里,协调会只有华琦公司参加,其余参会人员均为法院系统负责人。也就是说,协调会完全是为华琦公司专门“量身定制”。
晟盛公司法人宦先生质疑说:区区28亩地中央政法委也有闲心督办吗?根本不可能,就是忽悠地方法院系统,遗憾的是,有人愿意相信。
令人欣慰的是,海南省检察院已经发现6号判决存在错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随着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开展,华琦公司在海南法院系统“呼风唤雨”的时代或将终结。
公开报道显示,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将重点清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派”“两面人”,着力整治执法司法顽疾,整治自身突出问题,重点对干预司法、插手案件处理、充当司法掮客、违规插手经济纠纷、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等顽疾进行排查起底、清理整治。
8月18日,全国第二批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上,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提到,要深查那些利用政策标准制定权为少数企业“量身定制”“留后门”,通过披着合法合规外衣搞重复建设、利益输送等问题。
华琦公司在海南法院系统何以如此得宠?此次教育整顿或许能够给出答案。(胡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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