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8日,新疆塔县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现场对当事人释法明理工作,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关键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诉求,充分的体现了我院“诉源治理在源头,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宗旨。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塔什库尔干县某宾馆签订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双方约定,原告先交付定金10000元,待被告将房屋打扫、整理完毕后,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后原告按约定交付定金,被告将符合约定居住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将租金190000元支付给被告,但被告以原告租赁期满可能存在毁损房屋物品为由拒不退还定金。原告与被告就是否应该退还定金产生纠纷。我院立案庭通过向被告释明定金的产生与处理规则,使其了解了法律的规定,被告当场将定金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返还给原告。
法条援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五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合同,定金作为担保合同的实现,并没有折抵租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有据。(祖拉姑丽·古力西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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