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童是上古时期的一位神话人物。
据传说:颛顼子老童,原名卷章,天生一付好噪子,学鸟鸣能引来面鸟。颛顼晚年,诸候黎氏作乱,他亲率部队前去讨伐,黎氏英勇作战。颛顼的士兵却怯战。颛顼帝灵机一动,叫儿子高声唱歌,其歌洪亮如钟磬,又有音乐的韵味。士兵听了热血沸腾,斗志顿起,而黎氏听了却心惊胆战,斗志全消。黎氏之乱很快平定。又命令儿子作乐以淳化百姓,奇怪的是此子至老,声音不变,依然如孩童般一股清脆,所以人称老童。其后人就以其名为姓,奉老童为童姓始祖。
本报记者(右一)和法学教授欧玉阳(中)合影
彼老童非此老童,此老童是我的发小,深圳特区建设的“拓荒牛”,高级工程师童炳松。
汕尾镇(今汕尾市)出了两个大学生。童炳松跟我是同年老根,他小我5个月(1937年9月22日生),从小学起到初中都在一个班学习,每天我们俩一起去学校放学一起回家,我们的成绩都非常棒。炳松时常说:“玉阳哥,我俩要一起上大学,还要在一起工作为国家作贡献”。
各奔前程。他考上了当时的“华南联合大学理工学院”(今华南理工大学)土木工程系,我则考上武汉大学法学系数。儿时的欢笑顽皮就这样匆匆结束了,从此各奔东西。
炳松在广州读完大学分配去了四川工作。再后来我们往来通信中得知1979年初调回了深圳,改革开放初期的深圳需要大量的高尖人才。
我就武汉大学留校做了教授,1982年调回来深圳政法系统工作,后来到了深圳市委,退休于深圳市政策研究办公室。双双回到深圳几十年的时间里,我同炳松只是通话聊天,从来没见过面。
耄耋之年再闻不快音讯。2021年清明节我回汕尾老拜山,见到炳松的弟弟,他从香港回来。弟弟说:“我哥哥不够胆没有勇气回来老家……”,从他口中才得知炳松有过一段不寻常的经过。
回到家,我整整闷思了三天,打通电话寻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回到深圳将近40年你都肯不见我?电话的那头全是哭泣声……。
即使我也眼睛不好,手没那么灵动,就算一天写一段话,我也要将炳松经历的事情写出来。炳松纵然是犯了天大的罪已经按受了法律的制裁,也不至于不够胆回老家拜山面对祖宗嘛,难道这一“羞耻”加罪至到带进坟墓去?
原文:高级工程师蒙冤入狱为何告诉无门?——深圳是以“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起家的法治特区,今天何以如此蔑视法律与知识分子?!
特约评论员:欧玉阳
国家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也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深圳是全国最著名的法治特区,法治是特区获得巨大成就的第一要旨,也是深圳人引以为荣第一章。
深圳特区起步之时叫得最响亮的口号就是“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曾几何时深圳聚集了全国知识精英,各行各业都有知识专家们在拓荒奋战,从而使深圳由一个小小的荒滩渔村建设成为举世瞩目的国际化大都市。
如今怎么样了呢?似乎法治与“尊重知识分子”淡薄了下去?
特区“拓荒牛”老一代知识专家们死的死去,没死的也老了,出了什么事也没有人太在意,高级工程师“拓荒牛”童炳松蒙冤入狱受刑告诉无门,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事例。
童炳松,是深圳市自来水集团公司高级工程师工程部主任,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调入深圳建设特区的高级知识分子,为人忠厚老实,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是本市建筑设计行业有名的科技“拓荒牛”。荣获过1988年度、1994年度、1995年度先进工作者、1996年深圳福田区文明标兵等……。
童炳松在任工程部主任期间曾主管自来水公司北环路厂房、综合楼、碱铝厂及笔架山水厂挡土墙和德大厦主体工程建设等。亲临工地施工不分日夜风雨无阻,不辞劳苦为建设特区作出了巨大贡献。施工工地工人们盛传关于童工程师的打油诗:
烈日炎炎似火烧 童工顶日工地跑
不畏风雨忘寝室 建设特区尽余老
显然,童炳松是一位勤劳可敬的“拓荒牛”!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于2002年7月10日晚,由包工头邱某和福田区检察院李某合谋骗也门被捕。
同年11月5日以涉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所谓童工受贿19万元的事,其中10万元是虚构的,根本无此事实。余下9万元是童工在工地因无项目经理,邱某称自己是乙方工地负责人,用工地的车在公称的业余时间接送童以顾问的身份管理施工质量和安全,但因邱某从合同甲方签收工程结算款,存入乙方银行账号(证据)后再出来用,造成施工方合同无效。
因邱某从该账号在94年和92年施工时提给顾问的7万元和2万元是乙方付,结算时邱某从甲方财务部又拿了回去。所以,9万元是童工无因管理等价有偿酬金。
还有,所谓“自首”情节,检察院称:童工“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
其实,童工在李检察员的法西斯行刑逼供之下的所有“供词”和其他犯罪文书签名画押之举都是在“2002年7月10日”之后而为(即:在刑拘之后),哪有“强制措施”之前曾有过“自首”?可见法院判决书根据的是检察院杜撰的“起诉书”,并无犯罪事实与证据。
事实表明:由检察院李某制造的童炳松“受贿案”,其实就是自来水公司和省八建及包工夈邱某在一系列的施工过程中涉嫌非法施工,职务侵占贪污受贿,私分公款几千万元的经济案。案情揭露后,在检察院李某主导下大家合谋把罪案转嫁给童炳松身上,以童工“受贿罪”结案了事。
上述单位罪案所涉人员全部解脱,包工头邱某也“无罪释放”(早在童工拘押20日前刑拘)。而制造诬告陷害罪的检察员李某更是逍遥法外,十分得意。
受害人童炳松因对判决不服,多年来数次向深圳中院,福田区法院及检察院申诉、控告,上访等都被置之不理睬。(记者 曾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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