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健全,既是人民群众权利的‘保证书’,也是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执法的‘标杆尺’,同时也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参照表’,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为规范行政执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11月29日,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说。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提供基本遵循。自治区司法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制发了《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全区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力争到2023年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
通知印发后,全区各行政执法领域及时制定或调整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截至目前,自治区统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领域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医疗保障系统根据国务院最新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完成备案工作,其他行政执法领域也正在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及其相关制度的修改工作。(记者 马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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