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也要分情况处理”
2022年1月2日,离婚冷静期实施一周年之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转发了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虽然事后删除,但已引发强烈争议。
文章指出:出轨,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不能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和起诉离婚理由等。此外文章中还解读称相关法律的趋势为——防止轻率离婚。
此文再次引发公众对现行婚姻法律以及离婚冷静期等热点话题的关注。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
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一年过去,离婚冷静期已经开始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发挥效力。
通过对离婚冷静期各环节相关人员的采访,中国新闻周刊试图厘清一年来冷静期的影响方式和效力范围。当离婚自由在我国已经深植民众观念数十年后,离婚冷静期将如何影响此后国人的离婚进程?
从民政局到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对离婚冷静期做如下定义: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加设冷静期后,协议离婚转向诉讼离婚的趋势几乎是受访者们共同的感受。
“三步走”是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芹所在律所此前为顾客提供服务的步骤:先个人协商,无法达成再找律师代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才进行诉讼离婚。
“当事人今年通常选择直接(到法院)起诉。”杜芹认为,离婚冷静期对当事人心理是有影响的。一些当事人早期曾计划协议离婚,但冷静期的不确定性因素导致他们认为与其花费一至两月进行等待,还不如用法院的诉前调解时间来冲抵协议离婚的“冷静”时间。
据澎湃新闻发布,离婚冷静期实施一周年之际,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公布了《安岳法院反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称,离婚冷静期对家事审判的影响逐渐显现,该制度影响到协议离婚的便捷性,部分当事人为了规避冷静期,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致使诉讼离婚数量显著增多。
文中披露,2021年1至11月,安岳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1163件,已高于前三年全年平均受案数1033.67件。
前法官、现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逢春同样感受到了协议离婚转向诉讼离婚的“流向”。
“大量曾经在民政局当天办手续就能解决的,现在要先等一个月,案件全都涌入法院。”张逢春认为,离婚冷静期的影响首先会体现在当事人和法院身上,对当事人来说,需要不确定的等待时间;对法院来说,则来自于案件压力和人员压力。
她认为在北京等超大城市,离婚冷静期对基层法院的影响是确实存在的,但希望通过诉前调解来抵消冷静期时间的可行性存疑。
杜芹同样认为,诉前调解并不一定会比离婚冷静期用时短。以杜芹工作的深圳市为例,从立案、去法院递交材料、法院送达排期、法院分配调解员、调解员联系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到出具调解书,时间算下来也两个月。
“现在我们得一到两个月才知道法官是谁,两到三个月才能得知第一次开庭时间。”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轶透露,案多人少,离婚案件的诉讼周期普遍延长。
她介绍,目前婚姻家事类案件一审从立案开始,法院一般会先给一个月的调解期,调解不成才会转到审判程序。从程序流程来看,上交材料到立案的时间基本为一个月,再到分法官、审判员又近一个月,“有的8月立案,12月才开庭。这也侧面反映出法院现在案子的确比较多。”
法院审理的节奏明显被拨快。
此前疫情期间的案件积压和离婚冷静期后的新案子让法院的案件激增。曾有法官告诉易轶,她如果上午9点安排一个庭审,10点半会再安排一个庭审;易轶会在晚上10点接到法官的电话,告知她明天的庭审取消,或在周末收到法官的邮件;严格的疫情防控让部分庭审改为线上,但对复杂冗长的家事案件来说,效果大多不尽如人意。
“隐形冷静期”
两种离婚方式的法律差别或许是行外人的认知盲区。
张逢春介绍,协议离婚中,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进行备案即可,但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必须具备合法性——即财产经审查是合法的。
她解释,法院的审理需要证明财产的来源和正当性。若有房产等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想要证明此为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相关证明,否则无法写入法院的调解程序。
“也就是说不能像以前一样简单处理财产。牵涉到案外人,甚至需要另案处理。”张逢春说。
而诉讼离婚的“隐形”冷静期或许更为漫长。张逢春介绍,诉讼离婚其实也存在“冷静期”。第一次申请诉讼离婚,法官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则大概率会驳回当事双方请求,并给出6个月的修复期。6个月后方可提起第二次起诉,这是诉讼离婚中一直存续的规定。
在此前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的《“加码”的离婚冷静期》一文中,易轶曾介绍,在我国的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没有外在形式的判断标准,容易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诉讼离婚存在“隐形冷静期”。
2016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曾研究部署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要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家庭和谐,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一年中,离婚预约号“一号难求”。
多位受访者均表示,北京、深圳等地的预约号排期非常紧俏,甚至有当事人委托律师操办此事。
杜芹明确拒绝,她认为虽然离婚预约存在困难,但是应该按照自然状态,“今天约不上就明天再约。”
在安岳法院的《建议》一文中提到,家事审判和审限制度存在矛盾,离婚案件注重情感修复,与审限制度追求效率的原则有冲突。而离婚冷静期和配套制度增加的审理天数,造成了隐形超审限,容易形成对法官工作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负面评价。
婚恋、家庭矛盾是引发命案的重要原因
家暴是离婚过程中的另一变数。
安岳法院在《建议》中提出了对离婚“冷静期”变“危险期”的担忧。
其中包括,冷静期对被家暴者不利,受害方不知也不愿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冷静期内一方可能恶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中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规则还需完善。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封闭性、私密性,双方矛盾不能有效化解,容易走极端。”张逢春认为,家庭暴力和恶性案件在离婚诉讼中是一直存在的、复杂的社会问题,不仅仅因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
她透露,从她过去的法官工作经历来看,只要证据完备,大部分法院都会开具人身保护令。但从她接触的涉家暴类离婚案件来看,虽然《反家暴法》实施至今,但人身保护令的使用和实际效果对于很多人来说仍然是未知的,如果当地社区和派出所没有有效的配合和介入,则人身保护令就是法院的裁定而已。
多位受访者均建议涉家暴类离婚案件不要试图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
张逢春表示,司法实践中,被施暴方容易为了尽早摆脱婚姻关系,而对财产、权利等离婚条件作出妥协。
“据我了解,在深圳,出现家暴还要苦等一到两个月冷静期应该是很少的。”杜芹介绍,同类案件的处理与地区法治普及相关。深圳对家暴类案件的宣传较为到位,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条件不甚苛刻,“另外,我觉得家暴是一种行为模式,离不离婚都是存在的。不能直接说是因为这个制度(离婚冷静期)本身造成的。”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蕾介绍,涉家暴类案件一般都通过诉讼解决,根本无法通过协议解决,不存在冷静期的影响。她表示,恶性案件就算没有冷静期,当事双方妥善处理的概率也比较低。恶性案件和离婚程序的设置没有任何关系。
“冷静期反而会让关系已经破裂、紧张的夫妻从心态和身份转化上各退一步,从剑拔弩张的关系回归到理性状态。”高蕾说。
易轶则认为,需要对离婚程序中的家暴类离婚案件保持警惕。
据现代快报报道,2021年1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通报命案办理和防控工作情况。2020年,婚恋、家庭矛盾是引发命案的重要原因,引发的命案占比约65%,个别地区占比高达80%。
安岳法院在《建议》中提出,应完善离婚冷静期反家暴制度,对于存在家暴行为的诉讼离婚,可适当缩短、提前结束或免除冷静期。
离婚缓冲带
各地陆续发布的数据展示了冷静期的成果。
据齐鲁晚报报道,2021年1月至11月,济南办理离婚登记的人数为17271对,去年同期的人数为25308对,同比减少8037对。
2021年12月31日,上游新闻报道,2021年重庆市共有72363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相较于2020年的129687对,降幅达到了44%。
“很多人还真就被冷静期给搞‘冷静’了,然后就不去尝试了。”杜芹透露,在受理的咨询案例中,一些当事人想要对家庭财产和意外情况做规划,属于“可离可不离”人群,但是因为离婚冷静期增设了难度,所以他们表示不会轻易尝试离婚,“他们会更加安心生活,我觉得还是挺有意义的。”
高蕾介绍了离婚冷静期的正向意义。她认为离婚冷静期制止了“头天吵架,第二天离婚”的冲动人群,设置了缓冲带,让他们更加理性思考关于孩子和财产的安排。
针对离婚率和冲动离婚比例,作家蒋胜男曾在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引用《2016年中国婚恋调查报告》等相关调查认为,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绝大多数人对于离婚还是理性的,不应该让大多数人为少数人的冲动“买单”。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法庭庭长郭天鲁则早早开始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试行离婚冷静期,积累成功经验。
他介绍,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意见》后,郭天鲁所在法院已经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可以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
其中,法院民事案件一审审理时限是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设置冷静期虽然可以不计入审限,但是会拉长整体的民事案件审理。
在此背景下,郭天鲁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变通。若认为当事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性,或为冲动离婚,则给半月至一月的冷静期,双方进行交流,法院再组织调解。
“标准的离婚案件仅仅占到了60%~70%,另外40%是有家暴的。家暴严重我们是不敢给冷静期的。”郭天鲁强调,离婚冷静期要分案件、分情况使用,如果矛盾尖锐,法院应该先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适当给予缓冲机会。但若此类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严重的,他担心造成矛盾升级。
郭天鲁介绍,对于诉讼离婚的冷静期中,除了安排人民陪审员跟进调解外,若发现冷静期期间双方矛盾激化,一方态度坚决,则会在提前取消冷静期、恢复审理的时候快速判离。
“涉及到家暴案件,我们是速战速决的,不然受家暴的一方是很悲惨的。”郭天鲁介绍,家暴类离婚案件中,很多受害者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法庭上说到对方名字的时候会浑身发抖、脸色苍白,“这种情况是很多的,就像看到了魔鬼,这种情况我们尽快处理。”
此外,利用离婚冷静期转移财产的行为也让他警惕。此前,一个离婚案件的被告人称想请求法院延期开庭,和妻子进行沟通,后来郭天鲁发现他在借延期开庭的时间转移财产,“这对对方非常不公平,所以冷静期也要分情况处理。”
各环节的压力是层层递进的。离婚当事人先“冷静”,律师的案子推不动,法官的案子“堆如山”。
郭天鲁表达了法官们普遍面临的案件审理压力。他透露,普通法官如今一年要审理500件以上的案件。
一位北京的家事法庭法官则告诉易轶,今年她手里的案件有400件左右。而在往年,婚姻家事法官一年审理的案件约为200件。
“再这么下去别的不说,法院都得先散摊儿了。”曾经的家事法官张逢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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