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记者从重庆市巫溪县法院获悉,该院一周前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洗钱罪一案,并以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6万元。
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巫溪法院受理的渝东北片区首例涉腐“自洗钱”判例。中国人民银行数名干部职工到庭旁听。
案情回顾
2012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陈某甲在担任巫溪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巫溪县畜牧兽医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等事宜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陈某乙等人贿赂共计90万元。2021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为逃避组织调查,将其收受的20万元现金, 以“私房钱”的名义委托案外人保管,并授权其将钱存入银行,案外人于2021年5月8日将该20万元存入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并告知陈某甲,陈某甲表示认可。
巫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90万元,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次,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受贿犯罪所得20万元,仍采取交予他人存入银行的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以案释法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当被告人实施了上游犯罪的同时,掩饰、隐瞒资金的流向,即把赃款“漂白”,在此过程中,不仅构成上游犯罪的行为,同时也构成“自洗钱”,即构成洗钱罪,洗钱罪和上游犯罪要数罪并罚。本案中,陈某甲所犯下的受贿罪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为了逃避查处,将受贿的20万元,采用交予他人存入银行的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殊不知“金蝉脱壳”更是罪上加罪。(黄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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