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报贵州讯(记者 刘鹏飞 实习记者 李娅文)2018年,在贵州黔东南州发生的一起辩护律师因妨碍作证的案件在业内引起巨大反响。案件“主角”石平律师被指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最终被判刑,石平不服判决,一直为此案奔走申诉,如今几年过去,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情况如何了?
■辩护律师被指妨碍作证被判刑
今年57岁的石平生于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研究生学历,出事之前在贵州洲联合(锦屏)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
(被指妨碍作证的石平)
关于石平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案,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被告人石平接受委托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胡友明的辩护人。石平为获取该案风险代理费用1.5万元,在胡友明案一审开庭前,多次与该案关键证人杨海燕见面,并将从检察机关复印出来的关于胡友明贩卖毒品一案卷宗材料拿给杨海燕看,指使、诱导杨海燕改变证词。
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胡友明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经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改判胡友明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石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考虑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石平的辩护人认为,石平的行为与胡友明案的重罪轻判没有因果关系,请判处无罪。辩护人还提出了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的问题。
据石平介绍,法庭上出现的公安部门对石平的询问笔录等,为刑讯逼供取得,这些证据为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他先后四次要求排除这些非法证据,并要求公安机关公布其在被监视居住期所有视频资料。但公安机关向法院出具的一纸质说明称,公安机关监视他本人时的视频资料已被系统自动删除,原因是系统储存的资料太多。
石平和其辩护人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凯里市法院在一审初审时是表示支持的,但没有达到想要的效果。
(凯里市法院的一审初审判决)
最后,凯里市法院综合其他意见,并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石平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一审判决之后,石平不服,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9月7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石平的上诉作出裁定。
该院认为凯里市法院对于石平案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 刑初 322号刑事判决,发回凯里市人民法院重审。
据了解,凯里市法院的重审依然对石平作出了有罪判决,且得到了黔东南州中级法院的支持。此外,由于判决已经生效,石平的律师执业证被吊销。石平不服凯里市法院和黔东南州中级法院的判决,正按程序进行申诉。
“申诉之路虽然困难,但为维护律师的尊严和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决心申诉到最高司法机关裁定为止。”石平说。
■石平喊冤,并没有指使改变证词
石平认为,这起案件中,自己是很冤枉的。关于胡友明涉毒的案件,一审锦屏县法院认定他犯的是持有毒品罪,所以就判了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审法院根据“武汉会议纪要”,认定胡友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大大增加了。
“两级法院的判决,是认定上的不同,是适用法律上的不同,跟我有什么关系呢?”石平说。
公诉机关在关于本案的法律文书中,均频频提到杨海燕(系胡友明的女友)这个人。检察机关认定,石平为获取该案风险代理费用1.5万元,在胡友明案一审开庭前,多次与该案关键证人杨海燕见面,并将从检察机关复印出来的关于胡友明贩卖毒品一案卷宗材料拿给杨海燕看,指使、诱导杨海燕改变证词。
(贵州省律师协会发出的工作联系函)
就此,石平解释说,在锦屏公安局侦破胡友明贩毒案时,是将杨海燕作犯罪嫌疑人来询问的(第一次笔录),第二次的询问笔录才把她更改为证人。而在胡友明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杨海燕是关键证人。
“公诉书指控说我与杨海燕多次见面,实际上,我们之间的见面很正常,无可非议。”石平说,在胡友明贩毒案中,胡友明的哥哥胡友平与杨海燕曾一起到律师事务所,找到石平。胡友平当时就指定说:“今后所有事情就由杨海燕与你(指石平)交谈,由她代理我与你联系。”
这样一来,杨海燕就成了实际委托代理人,她与石平的见面就是委托代理人与律师之间的见面。
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石平把卷宗材料给杨海燕看的问题,石平的解释是,首先当时胡友明案已进入了检察院起诉阶段,不属于保密阶段了。其次,拿材料给杨海燕看的这种行为,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
石平还介绍说,关于指使、诱导杨海燕改变证词的情况,有一起“导火索似的”事件。2018年,他作为律师为贩毒嫌疑人胡友明辩护,锦屏县法院庭审结束20多天(待判决)后,对杨海燕作询问笔录。做笔录前,杨海燕电话询问石平。石平电话回复说:“我不知道法院问你什么,但可能问你,在你家搜出的12.1克毒品,到底是拿来吸的?还是卖的?你就实事求是的回答就行了”。
石平说,杨海燕在法院作的庭后笔录,该笔录并不提交法院质证,一、二审法院也不采信这份笔录。但是,由于它与杨海燕在公安局做的笔录不一致,为此,黔东南州检察院指定凯里市公安局负责此案的侦查。
“我被带走后,遭到刑讯逼供,所以公安机关的对于我的询问笔录,是非法证据,我一直要求排除。”石平说。
石平因杨海燕的笔录问题被带走后,他的命运也涉及此案而出现了重大转折。
■贵州省律协称对石平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石平称,此案件发生后,石平曾两次通过书面的方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反映情况。
贵州省律师协会对此十分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后,向黔东南州政法委发出了工作取系函。
据公开的工作函中表述,研究发现石平案中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合法性值得商榷,并且侦查机关没有严格按照《律师法》第37条之规定及时通知石平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证律师执业权益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侦查机关依法对在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然后,至今省律师协会和黔东南州律师协会都未收到侦查机关的任何通报。对此,贵州省律师协会表示,将持续关注并跟踪案件的后续办理情况。
工作联系函还提到,石平案件的一审法院是凯里市人民法院,石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后回凯里市人民法院重审。
然后,发回重审后,凯里市人民法院又以相同的事实作出相同的判决结果。石平仍然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就在案件处于州中院二审阶段,尚未审结,原判决也并未生效时,原公诉机关凯里市人民检察院却在新闻媒体上作出结论性的宣传报道,对此,贵州省律师协会认为该行为欠妥,因为媒体的此次宣传报道,有可能会影响到二审法院的公正审理。
“我从事律师行业多年,也曾受理过多起诉讼案件,帮助数十名百姓维护法律的正义,利用所学的法律知道为他们解决不少难题。但面对自身陷入其中时,却感觉到自己力不从心,有时也想过放弃申诉。但想到自受到的平白之冤,和同行们对我的支持和理解,我会一直坚持下去的。”石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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