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今日质疑
作者:江苏新创雄案件债权人会议主席、共产党员 薛为春
江苏泗阳,位于京杭大运河畔,素有“平原林海,世外桃源”之美誉,洋河名酒四海漂香。2020年3月25日由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立案的江苏省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雄”)破产案件,却因案情复杂,历时两年有余难有进展,给众多债权人造成了难以承受的精神创伤和经济压力。现实名举报,在新创雄破产案件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犯罪问题,希望引起上级领导重视。
(图、实名举报人——新创雄破产案债权人会议主席、35年党龄的中共党员薛为春)
一、企业——空手套白狼
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注册资金3680万元,2016年10月停产,2020年3月破产。运营仅4年,经济问题超10亿,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韩宏伟搞工业是外行,却有着“空手套白狼”的本领。
1、偷逃注册资金2.132亿元。2012年1月9日,新创雄创始人——广东佛山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投入实际注册资本3680万元,韩宏伟代表的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客商”名义入驻后,于2012年8月14日将注册资本变更为2.5亿元,其中认缴注册资金2.132亿元,实缴资本1.422亿元。2013年5月9日,又将注册资本减资到3680万元,山西方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全部退出。至新创雄破产,泗阳法院认定的注册资金即为3680万元。
2、政府扶持的县城黄金开发用地63.3亩,市值约5亿元去向不明。该地块于2014年2月被用于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公司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担保。直到2021年下半年才以山西方资产在泗阳启动开发,目前工程正在进行中。
3、以“子公司”盗卖新创雄10万平方米厂房,345.5亩土地,造成新创雄直接经济损失近1亿元。
4、“变卖”新创雄机械设备,导致泗阳县财政担保公司1.57亿元抵押本息血本无归。
5、造假申报山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债权2.12亿元。
6、造假申报个人工资债权119.78万元。
7、用公司资金及设备偿还个人高利贷本息914万元。
8、未经公司控股方股东会同意,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及其本人提供担保1.6856亿元。
二、政府——扶持遭躺枪
政府发展经济,招商引资,扶持地方企业发展无可厚非,但泗阳县政府为扶持新创雄这个“怪胎”吃的哑巴亏令人啼笑皆非。仅举3例为证:
1、泗阳县扶持新创雄发展的位于泗阳大桥北侧的商住用地42267平方米(63.3亩),如含圈内的青年广场公园达80亩,办理国家出让用地手续日期为2013年10月,但此时山西方投入的股本金已全部撤出,土地所有权人却直接办成“山西华晋新生活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泗国用2013第5358号。2014年2月20日,山西华晋新生活房地产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与中信银行太原分行签订(2014)并银最低字第000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2014)40号】,约定在9000万元之内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担保。后来因山西华晋一系列债务违约,经诉讼被法院作为涉案土地拍卖,几经折腾,2020年3月20日,山西名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变更为“江苏腾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泗阳启动开发。此地块收益应为新创雄公司所有,在债权人(含职工债权人)的一再追问下,新创雄破产案件管理人2022年3月31日的书面答复是“摘牌取得,时间不详,价格保密”。
2、2015年6月19日,新创雄在未经独家控股企业——江西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研究的情况下,认缴出资2000万元(实际为0),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新华晋铝制品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11月2日将新创雄10万㎡的高标准厂房及344.5亩土地以5500万元“出售”给新华晋公司,12月24日,新华晋公司以6300万元“出售”给泗阳县经济开发实业有限公司,12月28日,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又以同样的6300万元“卖”给江苏润昌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在这场令新创雄所有员工及债权人痛彻心肺的买卖中,新创雄和泗阳县经济开发区唱了一场配合默契的“双簧”。
但令泗阳经济开发区没有想到的是:由于新创雄为江西华晋纺织印染公司18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1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新创雄的全资子公司新华晋公司……通过伪造资产转让合同,无偿转让股权等行为将属于新创雄的资产非法转移。2016年4月7日,泗阳县委通过‘关于新华晋公司资产被查封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县房管处、国土局立即终止协助、注销查封登记。2016年4月7日泗阳县国土资源局、泗阳县房地产管理处在本院未作出解除查封的情况下,违法将土地、房产转移登记在案外人泗阳实业公司名下”,并据此从泗阳实业公司账户将尚未支付给新华晋公司的5300万元厂房、土地购买款划走3000万元。
3、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泗阳县财政所属的政府担保机构,为新创雄设备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确实是支持、扶持企业发展的,但其作为新创雄破产的申请人,历年提供的担保本息高达1.57亿元,虽经三次诉讼,却只见“三联担保已经代偿”,未见新创雄还贷一分一厘;资产设备评估打折后的贷款本金7740万元,至破产时剩余资产设备的评估总值仅有1479万元。破产管理人2022年3月31日公示的新创雄资产处置统计只有393万元,5868万元抵押资产去向不明,债权人多次查询,管理人的书面答复是新创雄“未提供固定资产情况,记帐凭证部分无附件”,而新创雄处置的393万元机器设备,又统统是处置给他人的,三联担保未得到一根螺丝......。新创雄处置5868万元抵押资产能在三联担保不知情,无手续的情况下操作吗?
三、法院——破产挂空挡
对新创雄破产案件,泗阳法院的主办法官“很着急”,不断催促处置剩余的一点资产,意图尽快结案,却对破产案件中的诸多“秃子头上虱子——明摆”的问题,有法不依、有案不查、有事不办。2020年底,债权人要求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受阻,部分债权人被迫上诉江苏省纪委、监委和江苏省高院,并通过媒体寻求帮助。之后,泗阳法院仅调换了管理人的负责人。2021年11月,债权人再次联名致函泗阳法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才得以召开,但管理人于2022年3月末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的答复基本与原管理人口径一致,有一位债权人在微信中无奈地说:“这不是回到原点了吗?”
1、有法不依(举例为证):
(1)对新创雄的3680万元注册资本,债权人在2020年6月4日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即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多次通过书面函件提出,尤其是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第六条即为“责成管理人对新创雄的3680万元注册资本及山西方在新创雄的资金投入情况开展专项核查”,管理人20022年4月6日【(2020)新创雄破管字第25-6号】发给债权人的《公告》所说明的仅是新创雄增资和撤资情况,且认缴出资及撤资人均与新创雄无关,却对江苏新创雄的全资控股方——山西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避而不谈。事实上,新创雄的山西股东没有一分钱投资款到位,却把泗阳县从上到下玩得团团转。主办法官心中明白装糊涂,面对破产案件中的重大问题抛弃了法律,哪能做到公正执法!
(2)对新创雄通过新华晋隐匿、转移、变卖10万平方米新建厂房和344.5亩土地问题,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1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已裁定为“资产非法转移”,且从泗阳开发区实业公司帐户直接划走未支付的房屋、土地资金 3000万元。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及第十条第6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率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且管理人也已于2021年10月29日向泗阳县人民法院发出“提请批准关联企业(新创雄全资子企业——江苏新华晋铝制品有限公司)合并破产的申请”,但至今石沉大海无任何答复!
(3)对新创雄的职工债权,从新创雄到管理人再到法院,就是一本糊涂帐,初始测算员工只有帐上的几千元欠发工资,法定代表人的“亲信”确是几万直到十多万。债权人会议主席亲自把国家对职工的相关清偿法规文本在法庭当面交给主办法官,但至今的测算仍是漏洞百出,职工怨声载道。
2、有案不查(举例为证):
(1)对泗阳县扶持新创雄发展的位于县城黄金地段的开发用地,管理人的书面答复是“摘牌取得,时间不详,价格保密”,债权人认为此地段不能变成山西方资产,其开发收益应用于新创雄的发展,在被折腾破产的情况下,也可用于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但主办法官置身事外,三缄其口,不闻不问。
(2)对管理人原负责人与破产人造假申报韩宏伟119.78万元工资债权,尤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采取提前申报日期等手段,虚假申报山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2.12亿元债权问题,债权人一再要求立案查处,主办法官置若罔闻。
(3)韩宏伟向山西一社会自然人借贷600万元(月息6%),由新创雄担保,竟用出售新创雄的厂房、土地款和机器设备变现收入代韩宏伟偿还,原管理人2021年1月29日的(2020)新创雄破管字第3-8号《案件推进报告》第4条通报:法院已立案【(2021)苏1323民初772号】,时隔一年又7个月未见结果。
(4)更有无视法理,肩扛天平乱断案的:同属泗阳开发区的同类型企业——泗阳敏与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新创雄有业务往来,破产时韩宏伟竟将新创雄欠敏于行的资金列入破产债权(大致零清偿),而将敏于行欠新创雄的往来款转让给其子公司江苏新华晋,由新华晋向敏于行行使“债权”。主办法官明知新华晋是新创雄的子公司,却以新华晋不是新创雄的子公司为由,判决敏于行公司败诉。此案敏于行不服从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院,中院发回重审,泗阳法院竟维持原判。目前敏于行公司已申诉至江苏省高院。
3、有事不做(举例为证):
(1)泗阳三联担保抵押资产1.57亿元血本无归,其中已被处置的抵押资产原值不低于5868万元,但没有资产处置台帐,管理人公布的新创雄帐上设备出售收入只有393万元,债权人反映十分强烈,主办法官有责任组织调查,给债权人一个明白,但主办法官不予理会。
(2)新创雄破产除经营不善等正常原因外,法定代表人对外违规担保近2亿元,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5条决议即为“责成管理人对新创雄对外担保(含为企业和个人担保)情况进行专项清查”,但主办法官同样未予理会。
(3)新创雄破产难以推进的症结在于人为捏造了江苏新华晋和山西华晋纺织印染公司这两个虚假债权人,管理人原负责人让这两个虚假债权人参与资产出售表决,直接颠倒了表决结果,导致债权人强烈要求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即是要求更换管理人。对这一事关破产大局的重要议题,主办法官亦装聋作哑,不理不睬。
综上所述,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历时两年有余,问题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重大、复杂,究其原因,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胡作为,地方政府乱作为,主办法院的主办法官不作为造成的。这里,有一张看不见的网,有一道待揭开的幕!为维护新创雄债权人(包括职工债权人)的利益,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强烈呼吁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调整新创雄破产案件的主办法院,并由上级人民法院实施指定管辖,以保证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正常进行。
(作者简介:薛为春,实名举报人,中共党员,新创雄破产案件债权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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