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终审法院昨日颁下书面裁决,一致裁定蔡玉玲上诉得直,定罪及判罚撤销。
【大公报讯】记者龚学鸣报道:时任香港电台节目《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在制作有关元朗“7.21事件”的专辑过程中,涉嫌两度通过运输署网上系统查阅车牌资料时作出虚假陈述,违反《道路交通条例》,早前被裁定虚假陈述罪成,罚款6000元。她其后不服定罪上诉,被高院驳回后,再提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昨日颁下书面裁决,裁定蔡玉玲上诉得直,判蔡玉玲胜诉,撤销定罪。
本案上诉争议为:一,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章)第4(2)条,运输署署长可否因为申请人的申请目的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无关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书?二,如果上述问题答案是正确,那么应该如何诠释“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一词?特别是这是否包括申请人针对或涉及车辆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闻调查?
终审庭公布判词指出,根据对《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章)第4(2)条的正确诠释,隐含的意思是申请人查册必须向运输署署长提交某种形式的申请以取得证明书,而因为车辆登记细节可能包括个人资料,署长本身有责任管理资料并将滥用风险降至最低,才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的用途相关,故裁定就申请用途而作出的陈述属要项。
官:无理由将真诚调查排除
判词续指,鉴于申请表格上订明广泛整体申请用途,即“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事务”,因此申请选项“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必须被理解为涵盖任何其他与交通或运输事宜有关的事务,没有明确理由限制为申请者本人使用车辆作交通或运输相关的事宜。加上按照免受可疑刑罚原则,和言论及新闻自由受宪法保护,终审庭认为没有理由将真诚的新闻调查──针对车辆的注册车主与其车辆使用与某罪行有可能关联──排除在“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以外,裁定上诉人关于申请证明书用途的陈述不属于虚假陈述。
判词又指,因为“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轮的事宜”的一词既不清晰也不明确,考虑到媒体和新闻机构申请及获发证明书的数量,上诉人作为记者很可能诚实地错误相信其新闻工作用途包含在“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内。
下级法院推断上诉人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对上诉人造成实质及严重的不公,裁定上诉人在陈述其申请证明书用途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并非不可抗拒的推论。
判词指虽然下级法院指申请用途属要项的决定正确,惟上诉人就涉案车辆使用进行的新闻调查确属“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轮的事宜”此一广泛概括类别,故上诉人陈述既非虚假,亦非明知虚假,故终审庭一致裁定上诉人上诉得直,撤销各项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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