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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一地两卖”存在疑云 谁是合法土地得主?

2023
10/12
08:43
中国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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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至2023年,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化工公司),有‘一地两卖”引发的持续21年的行政诉讼。从区院到中院到高院,再到发稿时,这场“一地两卖”引发的官司仍未结束。

 

       2002年间,第一,当时化工公司存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28721.3平方米,化工公司认为与桂林市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达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房地产转让合同,其实这与合同的基本事实相违背;第二,本案土地转让未经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同意,双方所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第三,双达公司所开发的明珠花园B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桂林市人民政府依法出让所得。通过双达公司的再审请求:改判应由化工公司返还给双达公司29335142.95元。理由是:双达公司通过公开竞标获取了涉案地块的开发权;2014年8月31日,桂林市人民政府以《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桂林市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明珠花园B地块商住楼项目用地批复》,将化工公司使用的划拨地块收回,同时决定将此地块出让给双达公司。双达公司依此文件,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此前后,双达公司与化工公司共签订了10份无效协议,双达公司依据以上无效协议付给了化工公司29335142.95元(此款不包含拆迁补偿款),二审法院认定了10份协议无效,化工公司因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日前,中国新报记者为此事分别去做了了解,此案件经过几轮的判决,最终由广西高院作出了判决,双达公司仍然不服,一系列相关诉讼仍然在进行当中......

 

      为什么“一地两卖”

 

       关于争议焦点:一审认为:化工公司主张双方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双达公司认为双方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
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审查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主张,化工公司亦认为其诉请之房屋销售款实为土地转让的收益款;审查2002年9月30日双方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内容,化工公司提供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且化工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亦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故双方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化工公司诉请之房屋销售款实为土地转让价款。

 

      “一地两卖”违法

 

       所谓“一地二卖”,其实涉及到的是“毛地”,也就是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
物等设施的土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并无关于“毛地”出让的禁止性规定。随着“毛地”出让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2012年国土资源部修正了《闲置土地处理办法》,首次明确出让土地须为“净地”,禁止“毛地”出让。并且,即使政府要收回的是“毛地”,也应符合法定程序,不能剥夺行政相对人应有的知情权及陈述、申辩、听证等基本权利。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就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解决。虽然最终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事情带给我们的思考却有很多。(可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星民重字第4号)

 

        依法行政需要监督。“一地二卖”不仅是一起土地纠纷,更是对涉事部门“依法行政”的考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无疑,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起到应有的带头和表率作用。真正实现依法行政,一是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有法可依,二是必须加强监督,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以监督保落实。(肖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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