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衡南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在云集千吨级码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
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是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替代性修复方式。衡南法院在办理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为弥补被告人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人主动缴纳5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资金,购买适种鱼苗用于湘江水域增殖放流,活动旨在强化案件被告人对自然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也同时呼吁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守护好绿水青山。
下一步,衡南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秉承“保护优先、恢复为主”原则,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持续加大保护生态环境的宣传力度,并携手相关部门凝聚保护合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格局。(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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