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香港市民必须坚守国家安全的防线,对逃窜海外的乱港分子,必须坚决抵制。
保安局局长有权为针对某潜逃者施行某些措施而指明该潜逃者
(1)如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为施行第(4)款指明某名本款适用的人,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者,则保安局局长可借在宪报刊登的公告,为施行该款指明该人。
(2)如 ──
(a)法院已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发出手令将某人拘捕;
(b)已采取合理步骤将发出该手令一事通知该人,或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该人已知悉该手令已发出;
(c)该人仍未被带到法官或裁判官(视属何情况而定)席前;及
(d)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该人并非身处特区,
则第(1)款适用于该人。
(3)在以下情况下,保安局局长须撤销根据第(1)款就某人作出的指明 ──
(a)第(2)(a)款所述的、关乎该人的手令已被撤销;或
(b)该人已被带到法官或裁判官(视属何情况而定)席前。
(4)保安局局长如根据第(1)款指明某人,则可在该项指明属有效的期间,借在宪报刊登的公告,进一步指明,本分部第2次分部当中保安局局长合理地认为在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下属合适的任何一条或多于一条条文,就该人而适用。
(5)保安局局长可借在宪报刊登的公告,更改或撤销根据第(4)款作出的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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